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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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处罚。

八、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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