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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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发布"关于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039号文件)。现将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出。

(求意见稿 )征第一章总贝Ⅱ

第八条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 (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以下简称“理资格”许可工作,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处 )防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 (下简称“理企以处

第九条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之日起 6 0日内,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工作日。 0个

业”,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应获得处理资格。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规模化、业化、产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处理企业,实行集中处理。设立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境保护、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止环劳禁

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当对公众意见进应行核实。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机关应当授予许处理资格,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许可机关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环应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处理资格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处理资格许可条件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定代表人、所;法住( )理设施地址;二处

( )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三处 ( )要处理设施、备及运行参数;四主设 ( )计处理能力;五设 ( )理资格的有效期限;六处 ( )理资格的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七处

第七条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地、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

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第十三条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当自应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 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二) 包装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量设备、计环境监测分析仪器仪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 )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括对不能完全三具包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完善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突 ( )有相关安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质 第三章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理资格:( )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一增 ( )建处理设施的;二新 ( )建、建原有处理设施的;三改扩(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原设计处理能力 2%四处 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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