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适用性
更新时间:2024-04-22 22: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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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实用性探究 二级学院: 政史学院;外国语学院
专 业: 法学;英语教育
班 级:2007级3班;2007级4班
姓 名:黄高德、俞阳;向明琼 联系电话:13551900912
二〇一〇年五月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实用性探究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对融资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融资渠道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有限合伙制度综合了公司法人和普通合伙企业的优点,能更好的刺激更多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使市场主体对更好的融资要求得到满足。作为商事主体公司,若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么能使公司对利益的追求实现最大化,从而也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
关键词: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实用性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英美法将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统称为有限合伙。英国在1907年颁布了《有限合伙法》。而美国更是在颁布了《统一合伙法》之后,又于1916年颁布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在1976年、1985年两次修正。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这与德国商法典中有限合伙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1条、1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隐名合伙则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的参与企业的盈利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并且无须登记[1]。
我们认为可以给有限合伙这样的定义:有限合伙是由一个以上经营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不控制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人只对自己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组织。
从有限合伙的定义,可以得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无拘束力。但是,如果他一旦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那就在此期间内对合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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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名称不得列入合伙企业的商号之中,一旦列入,它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一切无限责任。
3. 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合伙的账目。
4. 有限合伙的死亡和破产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 5. 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解散合伙的通知[2]。
二、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世界各国关于法人是否成为合伙人,存在着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立法例采许可主义的国家既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又允许其成为有限合伙人,代表国家为美国、德国、法国。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在美国各州的实务上,当设立有限合伙时,为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往往由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3]。由此可见,法人成为合伙人在美国极为普遍。禁止主义在立法上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是其代表。如依据瑞士《债法》第552、553条的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我国在1997年制定《合伙企业法》时,对于法人是否可为合伙人,在学者中争论得非常激烈,在提交的草案中允许法人成为合伙的主体,但在审议草案时又改为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最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我国合伙采禁止主义,仅适用于自然人我国关于公司是否能成为合伙人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有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2006年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从法理学上法的效力看,《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位于同一位阶,加之后者先于前者,同时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我国承认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实际上是许可主义立法例。
“立法的原动力在于现实生活,立法的目的便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实践中已存在有限合伙,并已为人们承认和理解,而却无相关立法,便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旧《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的立法规定均依据于实际,但对有限合伙没有规定,若以有限合伙规定与现行立法不一致为由排斥有限合伙的立法,则导致任何新的立法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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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僵死而不会进化,然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进程又岂能为立法者的主观意愿所阻挡,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对有限合伙的名称、人数、出资形式及权利义务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民法通则》中也应对有限合伙有所体现,同时,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则要求第52条关于合伙型联营的名称应有所改变,或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修正相应的子法来实现。这样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
三、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合理性
由上所诉,当前我国承认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法理及社会现实上分析也有其依据。
第一,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有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充分的行使处分权,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4]。我们知道,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一些差别,主要表现在与自然人本身特性有关的一些权利法人不能享受,如婚姻权、继承权等。除此之外,根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平衡公司股东与其他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需要,公司法还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对外转投资行为、借贷行为、回购自己股份行为、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等作出宽严不等的一些限制。若阻止公司成为合伙人,实际上是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不合理的限制。若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投资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也对公司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第二,公司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的责任,与自然人合伙人并无两样,并不涉及公司之成员股东责任的扩大。作为商事主体,公司具有营利性,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从事商事活动,追求经济利益,允许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追求功能更多的利润,实现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使得到更多的利益。
第三,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事立法内在要求是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生的,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必须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的进步则加速发生着变化。如果固守原有的商法规范,不仅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商事交易受阻、市场秩序混乱。和各类法律相比较,现实生活对商法的要求非常高,因而修改商法也应更为频繁。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公司纳入合伙的主体,适应了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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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必会促进公司投资,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具体说来有:①可有效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现象,促进资金优化配置,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在保证自己能正常的运作的情况下,将多余的资金投入到有限合伙企业,这样就拓宽了合伙企业的融资渠道,减少合伙企业借高利贷的机会,促进市场有序发展。②鼓励公司法人的投资,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生产经营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毫无疑问是资金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货币资金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人们持有货币的多少上,更重要的是看把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到不断运行的生产过程中所不断带来的利润,只有以动态的再生产观点才能真正认识到货币资金的价值[5]。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最大发展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在有限合伙的制度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莫过于是对公司向其投资的最大吸引力。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可以为一些拥有资金但却缺乏管理能力或不想直接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投资选择。通过此种投资,作为一名不断追求利益合理最大化的经济人可以达到利益与风险的平衡,满足其投资需求,完成从高利贷者等角色向投资者角色的转化,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盈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经营者可以利用有限合伙这一平台筹集到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为他们提供一种新的便利的融资渠道、降低资本负债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公司参与有限合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令公司想加入合伙企业的情形。这其中包括两个公司通过一项合资以联合他们的资源去开发一个企划或者财产,但更多的公司想在企业的经营中承担有限的责任,利用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地位以同时获取合伙企业税收上的优势和有限责任,以及利用作为合伙人的专业公司身份以获得公司的税收利益和合伙组织的灵活适应性
[6]
。具体而言,允许公司充当有限合伙人,对发展有以下几点益处:
一是为公司法人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公司法人可以通过对外转投资的方式,寻求多种获利机遇,包括可以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易行、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经营决策快捷迅速、管理成本较低等优点获取经济利益;
二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合伙人之间集中力量,发挥不同企业的各自优势,优化组合,进行产品或市场的开发和开拓,使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7]
。比如,公司法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通过合伙企业灵活多样的
经营模式和其他合伙人的积极参与,把自己的技术迅速转化为成果;
三是有利于法人制度与合伙制度的相互借鉴。比如,法人加入合伙企业,可以吸收合伙企业简单、快捷的经营、内聚力强的特点,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低经营成本,在竞争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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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中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作出迅速、正确的经营决策,还可以借助合伙企业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完善其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伙企业则可以因法人企业的加入,吸取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和掌握其高端技术,并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
四是利用合伙企业非法人身份的税收优惠之好处。这是公司法人选择投资合伙企业的最重要的根源所在。如果公司转投资到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虽然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好处锁定自己的投资风险,但是,由于公司都是法人,需要以法人独立身份纳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公司法人股东时,公司法人要再次纳税。显然,双重征税大大降低了公司投资其他公司的吸引力。而公司法人加入合伙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合伙企业非法人不独立纳税的好处。如果公司发现一个完全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且投资回报率较高的投资机会,那么,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无疑可以使公司法人的投资行为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
承认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项法律制度的创立,其背后总会体现一定的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市民社会的个体利益。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而言,公司是社会资本和科学技术集汇点,本身蕴涵着强大功能,而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形态以中小合伙企业为主,一般在资金和科技方面不如实力雄厚的公司。若将公司与合伙有限制结合,这无疑会给那些中小合伙企业注入生机与活力,推动合伙企业健康向上发展,为公司带来了利润,造就双赢局面,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社会财富。所以承认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关注民生”立法宗旨,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也具有其实用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成江、王素杰.《论有限合伙》.中国民商法学网——商事法学。 [2]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73页。
[3]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96—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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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梅瑞琦.《有限合伙协议》、《浙江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罗莱娜、岳亮.《有限合伙的立法探讨》.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
[6]朱慈蕴.《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
[7]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23.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market player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demanding of financing ,but the current financing channels in China can not fully meet the demands of market players.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general partner of the corporate enterprise can help to better draw more people to investing, and to enable market players to better financing requirements are met. As a business subject corporation, if a limited partner in the partnership who, then enable the company to pursue interests at maximum, thus creating more wealth for the society and providing mor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people, it has also been confirmed in practice.
Key words:corporation;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limited partnership
person;utility of limited partnership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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