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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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

单位/项目名称XXXXXXXXXXX 评价方式 :自评 一、 评价目的: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二、 评价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因素、职业危害及危险源。

三、 评价准则:

1、GB/T24001; 2、GB/T28001; 3、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四、 评价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五、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概述:

公司安排专人从事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更新工作,汇编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16年10月9日,公司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了更新,公司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特种设备安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具体见合规性评价。 六、 评价内容:

(一)重要环境因素管控的合规性评价:

1、污水排放:

各类生活、生产污水均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定期对污水进行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

2、固体废弃物排放:

固体废弃物分类统一收集,通过深埋等措施进行处理,未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未造成固体废气物污染,未影响地下水环境,各项指标达标,合规。

3、危险废弃物:

核子密度仪放射源通过固定合法的途径进行回收处理,无其他危险废齐物,合规。

4、噪声排放:

公司通过各类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如加强设备检修,增设隔音罩隔音墙等措施,人口密集区域施行调整施工时间,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规。

5、能源资源的适用和消耗:

公司制定有节能减排管理办法,通过淘汰高耗设备、高排放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施工生产的能源的消耗,建立了能源消耗统计台,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杜绝能源资源浪费现象发生,合规、

6、粉尘排放:

公司各项目采用各项措施降低粉尘排放,如为钻机配备吸尘器、采用湿钻法施工、改变汽车排气管朝向、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定期对粉尘进行检测,各项指标达标,合规。

(二)职业健康合规性评价: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所属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施工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其规范佩戴,并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个人防护到位,合规。

2、安全防护设施及材料:

公司建立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了防护设施设置、维护的各项职责,各项目按照要求配备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现场,防护设施安全有效,合规。

3、职业健康卫生设施:

公司所属各项目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卫生设施实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随意拆除、损坏职业健康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职业健康卫生设施有效,合规。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公司按照要求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履行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职责,合规。

(三)安全生产管理合规性评价 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

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进行规范,明确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保障、技术保障、实施保障和监督保障工作。下发了《关于调整公司安全生产四大保证体系人员的通知》(XX[2016]1号),公司与13个二级单位、公司机关15个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公司党委书记与13个二级单位党委书记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责任风险保证金,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公司所属单位、项目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合规。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年初公司下发了《关于下达公司2016年度安健环与节能减排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XX[2016]17号)。从培训的组织、内容、方式等方面要求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月10日,在安全生产调研专题会上,对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进行了宣贯培训;5月30日,公司组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在科研楼前坪进行消防演练,共计培训226人;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公司在XX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宣传展板、现场宣传教育、安全资料分发、安全专家现场答疑等方式教育培训员工500余人;7月公司组织新分配大学生458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7月公司组织开展“三项业务”暨安全内业培训班,培训136人;今年以来,组织建筑、水利、交通、矿山取换证培训1200余人;各单位、工程项目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开展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100%培训后上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 3、安全生产会议:

今年年以来,公司组织召开了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安委会会议1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会1次,研究安全事项党政联席会议1次,中心组学习讨论安全生产事项1次(计划11月),专题会议2次。

安全生产会议合规。 4、隐患排查与治理:

公司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了《隐患排查管理办法》(QZSD08 201-05-2015),建立了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和隐患举报有奖制度,建立了隐患台账,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黄牌”警告,对举报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奖励。截止10月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共排查出一般隐患2450项,完成整改2450项,整改完成率100%。

隐患排查与治理合规。 5、安全投入:

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各单位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专户核算、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2016年全年财务预算中安全生产资金为XX亿元,1-9月份实际投入费用为XX亿元,同期完成施工经营产值XX亿元,占XX%,满足要求。

安全投入合规。 6、应急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公司编制了《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及20个专项应急预案和33个现场处置方案。5月30日,公司组织进行了消防应急培训演练,邀请长沙市普消消防宣教中心主任教员陈福沅现场指导。

今年以来,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消防演练、隧洞坍塌突发事故演练、高处坠落应急演练、非传统安全事故演练等共计262次,通过演练不仅检验了各项目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及适用性,同时大大增强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管理合规。 八、评价结论

此次评价分别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一一对应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评价,通过评价结果显示,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日常管理行为满足各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行为合规。

组 长 副组长 审核人 会签栏 成 员执笔人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

单位(项目)名称:XX公司评价类别:□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国际公约 评价日期:2016年11月10日 子项 序项目 号 控制方式 直接控制 施控制措施 加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或国际公约 控制效果(排放值编号及/消耗量) 名称 施工废水、废气排放及施工场界噪音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植被,美化环境;增强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意评价结果 不合规 备注 活动、产品或服务 条款 要求的内容(排放值/消耗值) 合规 合规 合规 1 2 3 4 5 环境因素 综所有活合 动、产品和服务 大 气 XX公√ √ 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第四十一条 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合规 中民国污华共大染人和气防合规 合规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环境 大气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水环境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XX公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 √ 识,做到文明施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治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合规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第六十九条 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第七十条 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第七十二条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施工废水、废气排放及施工场界噪音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植被,美化环境;增强全体员工的环境保 中华民共国水染防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人和污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6 17 18 19 20 21 环境 22 23 24 25 26 15 水环境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固体废弃物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 XX公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 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意识,做到文明施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民共国水染防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人和污治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施工废水、废气排放及施工场界噪音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植被,美化环境;增强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意识,做到文明施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合规 第十六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第三十一条 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第三十四条 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环境 固体废弃物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所有活声动、产环品和服境 务 √ √ XX公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合规 合规 施工废水、废气排放及施工场界噪音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植被,美化环境;增强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意识,做到文明施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合规 第十四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中华民共国环噪声染防法 人和境污治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第二十九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第三十条 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合规 合规 36 37 38 39 40 41 生施工生 态 产 环境 XX公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42 43 44 职业 健康 施工生产 √ √ 施工废水、废气排放及施工场界噪音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植被,美化环境;增强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意识,做到文明施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二十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45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第四条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职业健康 综合 施工生产 √ √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 中华民共国职病防法 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人和业治第十五条 合规 第十六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55 56 58 59 60 61 职业健康 综合 施工生产 √ √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 中华民共国职病防法 人和业治第二十五条 合规 第二十六条 合规 62 63 64 65 职业健康 综合 施工生产 √ √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民共国职病防法 人和业治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66 67 68 69 70 职业健康 综合 施工生产 √ √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中华民共国职病防法 人和业治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第三十七条 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合规 合规 合规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第四十条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第四十一条 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合规 合规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职业健康 综施工生 合 产 XX公司《职业健康√ √ 管理办 法》 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中华民共国职病防法 人和业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第五十条 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第六十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职业健康 综施工生合 产 开挖、粉爆破、尘 电焊、打磨、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 √ 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合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七条 合规 第十八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九条 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七条 第十条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职业健康 道路扬尘、水泥装卸等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 辐射 电焊、放射性检测仪器等 √ √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合规 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第十二条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第十三条 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第十九条 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第二十条 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第二十一条 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99 100 101 102 103 104 职业健康 辐射 电焊、放射性检测仪器等 √ √ XX公司《设备物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 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国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邮寄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职业健康 辐 射 电焊、放射性检测仪器等 111 112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XX公场所职业病司《设危害告知率备物资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安全管100%,工作√ √ 理办场所职业病法》、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安全100%,从事操作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程》 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职业健康 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安全操作规程》 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二条 合规

119 120 121 职业健康 122 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 123 124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 √ 法》、《安全 操作规程》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第十三条 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合规 第十四条 合规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第十六条 合规 第十七条 合规 第十八条 合规 第十九条 合规 125 126 127 其职业他其他因健康 因素 素 128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 √ √ 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合规 第二十一条 合规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第二十二条 合规 第二十六条 合规 129 第三十一条 合规 130 第三十二条 合规 131 其职业他其他因健康 因素 132 素 133 134 135 安全 XX公司《职业健康√ √ 管理办 法》、《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第三十四条 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36 137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XX公司《特√ √ 种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138 139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不发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第七条 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第十四条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第十五条 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第二十八条 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安全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 √ XX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生较大及以上的分包商生产性责任事故、负主责的交通事故;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第三十二条 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第三十三条 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第四十条 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49 150 151 156 157 安全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 XX公 √ 司《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合规 合规 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第四十七条 危化品危转运、化储存及品 使用 XX公司《设√ √ 备物资 安全管理办法》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第五条 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合规 合规 合规

158 159 160 161 安全 危 化 品 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合规 危化品转运、储存及使用 XX公司《设√ √ 备物资 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合规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第三十一条 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第三十二条 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合规 合规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安全 危 化 品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危化品转运、储存及使用 XX公司《设√ √ 备物资 安全管理办法》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四十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十一条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合规 170 171 172 173 174 危安全 化 品 XX公司《设备物资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危化品转运、储存及使用 √ √ XX公司《设备物资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第四十二条 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第十二条 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第十九条 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安全 危化品危转运、化储存及品 使用 XX公司√ 《设备物资安全管理办法》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合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合规 消生产、防 生活 XX公司《安√ √ 全生产 责任制》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第二十八条 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第十条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第十一条 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82 183 184 185 186 安全 消防 生产、生活 √ √ XX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火灾应急预案》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第十二条 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第十六条 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第二十一条 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安全 消防 生产、生活 √ √ XX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火灾应急预案》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三条 合规 第二十六条 合规 第二十八条 合规 合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合规 用生产、电 生活 《安全√ √ 操作规 程》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全部条款 略 合规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安全 道路场内外交交通运通 输 √ √ XX公司《场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分包商生产性责任事故、负主责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十九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一条 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第二十二条 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合规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 √ 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二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第十七条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第二十一条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合规 合规 合规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合规 合规 合规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 √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合规 合规 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第二十五条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第二十六条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第二十七条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安全 其 他所有活安动、产全品和服管务 理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合规 第四十四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第四十九条 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 合规 第五十二条 合规 第五十六条 合规 第五十七条 合规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 合规 合规 合规 第七十八条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安全 其 他 安 全所有活管动、产理 品和服 务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 √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XX公 司《总 部安全 管理规 定》 √ √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第五十六条 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第六十八条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第七十三条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 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第十四条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第十六条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安全 其他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 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隧道施一 其270 他 271 安全 安全272 管理 273 269 274 275 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276 √ √ XX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规定》 工安全九条规定 二 三 四 五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见XX公司年度控制目标 六 七 八 九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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