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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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使用及管理规范 常用特 种 设备 2016 阳阳

常用特种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一节 常用特种设备分类

1.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2.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等。

3. 压力管道:长输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公用管道(蒸汽管道、

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工艺管道)。

4. 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补偿器、压力管道阀门、

压力管道法兰和压力管道密封件等。

5. 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液压驱动电梯等。

6.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行车)、门式起重机(行车)、升降机和轻小型

起重设备(叉车)等。

7. 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液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

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过流保护装置、爆破片、气瓶瓶阀和气瓶减压阀等。

第二节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一 锅炉出厂资料

根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6规定: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以上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5.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6.汽水系统图; 7.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二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根据TSG G5004-20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2.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4.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5.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6.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7.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8.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9.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1.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12.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岗位责任制; 2.巡回检查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水(介)质管理制度; 7.安全管理制度; 8.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自行检查记录; 9.能耗状况记录;

10.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电站锅炉的;

2.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二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根据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规定:

注: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

3.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4.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 7.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8.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0.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11.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2.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13.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2.使用医用氧舱的;

3.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4.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达到5台以上(含5台)的;

6.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在5台以下的;

2.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

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过量充装、错装的;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9.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10.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 11.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 2.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3.改造后固定式压为,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三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以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5.《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氧舱。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用。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激活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 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

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压力容器申重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5.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维修的;

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其中(六)项在通过改造维修逍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压力容器注销时,使用单位为租凭方的,需提供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应当随车携带。

四 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及氧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至少包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

3.《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4.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拉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检查 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与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

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气瓶管理负责人处登记,气瓶管理负责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气瓶管理负责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将使用记录存档; 第八条 气瓶事故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三节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一 管道安装

根据TSG D000-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材料化学成分;

2.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3.热处理状态; 4.无损检测结果;

5.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

6.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7.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8.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及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第五十七条 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安装单位应当对管

道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无损检测机构不隶属于安装单位,并且不是由安装单位直接委托的,也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五十九条 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管道安装的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工作。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GB/T20801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及其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中的管道安装及其检测资料单独组卷,向管道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提交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且由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使用寿命期内保存。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D;

2.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包括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等; 3.管道轴测图上标明管道受压元件的材质和规格、焊缝位置、焊缝编号(区别现场固定焊的焊缝和预制焊缝)、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局部或者抽样无损检测焊缝的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缝位置等,并且能够清楚地反映和追溯管道组成件和支承

4.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者复验、试验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方采购的管道元件除外);

5.管道施工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检验和试验报告; 提交安装质量证明

文件时,同时还需要提交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二 管道使用管理

根据TSG D000-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九十六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菅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2.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3.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4.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5.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6.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7.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9.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10.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 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1.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2.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GC1、GC2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4.材质产生劣化的;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管道全面检验的年度检验计划上报使用登记机关与承担相应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到期时,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的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在线检验主要检验管道在运行条件下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面检验一般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并且根据管道的具体情况,采取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应力分析、强度校验、电阻值测量等方法。

全面检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

方案。修复后,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技术机构进行,负责进行安全评定的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合同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保存,直歪管道报废。

第四节 电梯使用管理

一 电梯出厂资料

根据《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二 电梯使用管理

根据TSG T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规则》规定:

注:本规则不适用个人电梯和单个家庭电梯。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保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5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nm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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