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17号文件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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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1]17号

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三、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力资源 法院 工资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1年2月21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n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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