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7.25)

更新时间:2023-05-12 04:2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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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改造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改造项目验收分为供热单位自验收、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并按照《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规范》(附件1)执行。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服务单位、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及附加安装服务单位等单位,对照改造方案、验收规范,对每个改造项目进行自验收。

第六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并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形成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第七条 供热单位完成自验收和项目结算后,应当向所

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复印件);

(三)供热单位自验验收表格(附件1的附表)(复印件);

(四)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五)供热计量收费承诺书(附件3 )。

供热单位应当对项目改造、自验收、财务决算审核过程中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科研院所或者检测机构等单位)对辖区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可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改造项目的过程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区县检查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改造情况汇报,检查供热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改造项目管理资料;

(三)现场检查改造项目,对照改造方案核对改造内容和改造工作量,结合调试报告核验节能、计量设备功能;

(四)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由参与该项目检查验收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区县市政市容委对改造项目的检查验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区县检查验收完成后,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填写《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4),连同每个改造项目的验收申请表(附件2),报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县具备验收条件的改造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的项目不少于各区县改造项目的30%,验收步骤同区县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 2011 51号)和《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政一 2011 191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

附件:

1、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规范

2、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

3、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供热计量收费承诺书

4、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n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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