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3 09: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 1 / 2

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 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堤防维护费征收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n7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