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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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重点是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含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成员,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经乡镇党委考察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寓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两级管理、五项规范、三级考核”。“两级管理”即将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县备案管理范围,乡镇党委管理村“两委”其他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离任干部;“五项规范”即规范选拔配备、规范教育培训、规范民主监督、规范工作目标、规范工资奖惩;“三级考核”即县、乡、村分别对农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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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农村干部的任职条件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廉洁公道,作风正派,群众拥护。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等素质,并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新任的党支部书记一年内应取得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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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慎重地发展好新党员。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协调好“两委”成员之间的关系,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一个团结战斗的坚强集体。

第八条 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组织好生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管理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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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组织村民学习宣传国家法规法律和各项政策,教育和组织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交纳提留统筹费、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七)搞好村委会班子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积极把党支部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认真坚持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九条 其他村干部的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党支部领导下分别按照“两委”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按照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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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村党支部负责人。

积极推进农村党支部成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视野,扩大民主,选贤任能。条件成熟的地方,村党支部换届可以采取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办法确定候选人,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党内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在村党支部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或在村中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除外)。

乡镇党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尤其是党支部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竞选。

第十三条 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县、乡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的选拔,—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等优秀分子中产生。优先选用农村后备干部。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选派干部职工到村任职或帮助工作。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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