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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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督资产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发[2004]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评估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二)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三)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动态性原则,定期认定、及时调整,根据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对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通过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贷款业务资产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分类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具体由投资运营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和审计部共同完成。

第八条 投资运营部负责资产分类的资料准备和初步分类工作。分类范围包括贷款等信贷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运营部应于每季度末在对交易对手财务指标、现金流量、担保状况和其他非财务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各项资产质量逐笔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初分结果经初分人员、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他类资产的初分工作,并按照会计规范,按照分类结果计提各项资产损失准备。

计划财务部应于每季度末在对其他类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逐笔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初分结果经初分人员、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十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资产风险分类的复审,每季度初将资产分类情况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资产分类程序、分类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作出书面报告;审计部负责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对外披露和监管报送。

第十二条 资产风险分类前应准备以下能够充分证明资产价值的相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对手基本资料、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书)、有关合同和协议等。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财务分析资料。 (三)担保文件: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抵(质)押所有权证、保险单据等。

(四)备忘录、分析报告:包括还款记录、还息记录、催收等合法的时效中断记录;各种对交易对手的跟踪检查情况和定期的分析报告,交易对手的业务前景信息、行业总体趋势信息等。

(五)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与其他债权人的往来信函等。 (六)破产、关闭、解散、注销证明文件等资料 (七)其他可以证明资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做出最终认定。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公司贷款分类标准参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应根据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对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一)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项目逾期未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未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逾期时间较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影响后果可以消除的,应至少划为关注类;逾期时间较长,对贷款风险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至少划为次级类。

(二)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贷款,需要对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未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能够达到预期产能规模并能够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可归为正常类;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未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应至少划为关注类。

(三)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贷款,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中长期贷款资产质量。

(四)对计划重组或展期的贷款,应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对申请展期获批的中长期贷款在原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确定分类;展期到期又逾期的,至少

应归为次级类。

(五)对于其他情形的中长期贷款,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行五级分类。

第十七条 对贷款以外的信贷资产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其他类资产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参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等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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