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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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请假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

川人工(1994)15号、川人工(1994)38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家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学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乐职院发[2003]57号)和补充规定(乐职院人[2009]25号)修改如下:

一、请假手续的办理要求

(一)职工(含中层干部,下同)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岗工作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允许后补假条(急病或家庭发生灾难事故除外,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请假审批程序:职工请假根据不同的天数,由系(处、室、部)---人事处---分管院领导---院长逐层审批。

1、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批;2~3天由人事处审批;4~7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8天至30天由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一律由书记院长审批,其中系(部)主任、副主任及行政处室中层干部由院长审批;党委部门、团委、工会中层干部及总支书记由党委书记审批。

3、职工请假手续每月随《考勤表》及《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发放工资、地方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及年终目标奖的依据。工伤恢复期请假,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时限

(一)病假: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一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自然月);超过1个月以上者,由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联合调查核实。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三年累计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者劝其病退;

3、不符合年限确因病情状况需要延长病假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职工请病假1天以上,住院者,凭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入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未住院者,须提供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病情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每次请病假时间不超过1月。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30个工作日者须办理辞职手续。

三、请假后的有关待遇规定

(一)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伤(须经学院或相关部门鉴定)不能上班者,治疗期、恢复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学习假:职工学历学习,在集中面试、函授期间,按上班对待,发给工资、福利待遇及全勤奖,但不享受岗位津贴。

(三)病假:

1、病假不满2月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本人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月以上的,除了扣发岗位津贴外,还要扣发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者,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龄满10以上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者,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龄在10年到19年者,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龄为20年至29年者,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龄在3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四)事假:请假3天以内(含3天)扣发本人当日20%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3天以上的按请假的实际天数扣发本人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岗位津贴。请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仍由本人承担,当月工资不够扣款的,在下月工资中抵扣。

(五)有病、事假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按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六)产假: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按全勤对待,但不享受岗位津贴。

(七)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5天丧假,在外地的另加路程所需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在此期间工资、福利照发,按全勤对待,但不享受岗位津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婚假、探亲假:教职工婚假、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期内安排,正常行课期间原则上不请婚假、探亲假。婚假、探亲假待遇按有关政策办理。

四、对迟到、早退的认定:

在超过作息时间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岗者按早退处理。 五、旷工、旷课、旷会的认定:

(一)凡不具备请假手续,半天之内未到岗者或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会议、活动不参加者按旷工1天处理。

(二)教学人员在上课铃响10分钟后才进教室上课者,按旷课1节处理,旷课一节按旷工半天计;行管、工勤人员超过作息时间10分钟后才到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请假期满未按程序续假而未到岗者,亦按旷工、旷课处理。

(四)对迟到、早退、旷会、旷工、旷课的处理: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奖

惩办法(试行)》(乐职院[2010]115号)。

六、教职工请病事假后,不准从事与请假无关的工作,违反者,经学院查证核实后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同时废除学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乐职院发[2003]57号)和关于《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乐职院人[2009]25号)。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 年 月第 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mr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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