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心理在正确制定讯问对策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24-05-16 02: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犯罪嫌疑人心理在正确制定讯问对策中的运用
【摘 要】在侦查讯问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心理表现,尽管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有两种,即拒供心理和供认心理。大多数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处于这两种心理的冲突中,哪一种心理占了主导地位,就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或拒供、或供述。因此,一方面,研究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及时采取矫正对策,使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心理向良性心理转变;另一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心理动机,才能更快速、有效地判断口供的真实程度,为充
分利用口供查清案件真相提供依据。这是讯问过程中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结合公安实 际,对两种犯罪心理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进一步加速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拒供心理;供认心理;讯问对策
The use of the mentalities of the suspects in making
Correct interrogation countermeasures
Hu Zhongning
[Abstract] Different criminal suspects have different mentalities when interrogated. Although they are varied, the mentalitie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s are simply divided into two kinds, that is, refusing or confessing to admit. The majority of the criminal suspects who are taken into custody are under conflicts between these two kinds of mentalities, the mentality which plays a major role will determine a criminal suspect’s behavior, or refusing to admit, or confession. Therefore, on the one hand, researching the causes of refuse of the criminal is the only way to take suitable measures to make the suspect turn to a opposite attitude. On the other hand, only learn the psychological motivation of the suspect, can we judge the real degree of the confession fast and efficiently, and provide the evidence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s by using the confession. The above mentioned are the main content during the interrogation This paper combines with the reality of public security affairs and analyses the two kinds of the suspects’ psychology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 of working on the cases. [Key words] Psychological refusion;Psychological confession;Countermeasures of interrogation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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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取向都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既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在侦查讯问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心理表现。尽管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有两种,即拒供心理和供认心理,大多数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处于这两种心理的冲突中,哪一种心理占了主导地位,就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或拒供、或供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制定正确的侦查讯问对策将非常关键。而侦查讯问策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它对全盘讯问计划有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讯问中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方法、语言及其运用时机等,均受侦查讯问策略的指导和制约。其目的是使讯问付出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以取得如实供述,获得最佳讯问效果。因此,一方面,研究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及时采取矫正对策,使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心理向良性心理转变;另一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心理动机,才能更快速、有效地判断口供的真实程度,为充分利用口供查清案件真相提供依据,这是讯问过程中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拒供心理是指支配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拒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真相的心理意向。这种心理意向既有其认识和情感基础,又具有意志的成分。它决定着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否定态度和抗拒行为。在讯问实践中,大多数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拒供心理。拒供心理是由多种心理因素综合形成的。 (一) 形成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主要心理因素
1、畏罪心理。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和受到法律处罚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它是由于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刺激而产生的。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顾虑是,害怕罪行暴露后本人受到法律制裁,并由此而损害个人名誉、地位、前途、经济利益,或牵连亲属、朋友等,从而对审讯采取对抗态度。抗拒的表现形式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投石问路,试探摸底;二是假装老实,蒙混过关;三是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四是寻找空隙,狡猾抵赖;五是编造口供,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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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真;六是拒绝供述[1]。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普遍心理,并常常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开始因为畏罪,犯罪嫌疑人可能千方百计的对抗审讯,拒不认罪;当意识到公安机关掌握了他的犯罪证据时,又可能讲小不讲大,避重就轻;当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罪行时,又可能会顾虑法院从严惩处而出现反复。畏罪心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妨碍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的心理障碍,另一方面由于他害怕从严处罚,审讯人员可针对具体案件,教育他正确对待犯罪事实,相信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律进行处理。选择相应案例作对比解释,向其指出争取从宽处理的正确途径。而拒不认罪,不仅得不到从宽,相反还会受到从严处理。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和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真相的暴露程度和案件结局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般在形成犯罪动机或着手犯罪时就已存在。侦查讯问中的侥幸心理是其犯罪过程中的侥幸心理的继续和演化。它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犯罪痕迹;或赃款赃物等物证材料已经妥善藏匿,只要不供就不能定罪量刑;认为犯罪同伙尚未落网,或相信“攻守同盟”牢靠,同伙不会供认出卖自己;自恃“后台”硬、“关系”深、“靠山”牢,即使罪行败露,也有人说清、撑腰;藐视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能力,或认为自己有反侦查、反讯问的手段等。侥幸心理一经产生,便会成为支撑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精神支柱,促使他们敢于大胆筹划和实施反讯问的各种手段,百般掩盖案件真相。他们在讯问中的表现常常是: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伪装无辜,骗取同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竭力狡辩拒不供认识。
3、对立心理。对立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已至对政府和社会的一种抵触情绪和敌视态度,是基于其错误认识基础上的情绪、情
感状态。犯罪嫌疑人产生对立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场和观点对立。那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和政治观点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和敌对分子,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根本对立,其反动立场和观点成为其对立心理产生的政治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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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惯犯、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由于心灵扭曲、理智丧失、是非颠倒,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反社会意识,也成为其对立心理产生的根源。
(3)错误的自我评价和认知。有些犯罪嫌疑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有罪不知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甚至是有一定道理的,受拘留、逮捕是冤枉的,是公安机关对他处理不当,从而产生抵触不满情绪。
(4)侦查人员的失误。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采取了违法的方法或不当的言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损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心,使其产生对立心理。
持有对立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大多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抑制力减弱,在讯问中公开对抗、反诘顶撞,也有少部分表现为反应冷漠,对讯问活动漫步不经心,不予理睬,沉默不语,故作懒散,答非所问。对立心理的出现往往使讯问陷入僵局[2]。
4、戒备心理。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防备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心理警觉状态,是犯罪疑人对侦查讯问环境的防御性本能反应。
防御是人的本能。处在侦查讯问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这种防御本能的显露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对侦查人员、看守人员的活动抱有戒心,时刻保持警惕,极力控制自己的言行;在讯问中小心谨慎,全神贯注,回答问题字斟句酌,用心琢磨;有时对提问不立即作出反应,犹豫不决,以试探、搪塞、推诿等方法来应付,对羁押、讯问环境和侦查人员、看守人员的言行举止注意观察,稍有异样,便生疑心,唯恐落入圈套[3];对同监犯罪嫌疑人也存有戒心,甚至试探、盘查,寻求对策;当罪行无法隐瞒或开始供述之后,又怀疑侦查人员能否公正处理,甚至怀疑政策和法律能否兑现,思想斗争激烈,反反复复,并经常提出条件加以试探。
5、悲观心理。悲观绝望是犯罪嫌疑人常见的一种心理状态。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经再也掩饰不住,法律的制裁在即的时候,对自己的前途、家庭、名誉、地位等都会产生悲观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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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的想法。由此在讯问中表现为:拒绝开口交代问题,心灰意冷,无动于衷,保持沉默,不愿意反省自己的罪行,不相信政策、法律,顽抗到底,暴躁不安,自暴自弃,无视监规和法律,暴力倾向明显有的人还可能继续犯罪或者自杀。悲观绝望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
(1)自己的前途和家里的不幸就要发生,或者是知道自己将被处以极刑,悲观绝望心理由此产生。
(2)环境的变化产生悲观绝望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被捕之后,失去了自由,外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原来的生活节奏、习惯和各种行为规律都被突然改变,由此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失衡,悲观绝望心理由此产生。
不同犯罪嫌疑人悲观绝望的心理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是文化程度高的比文化程度低的严重;女性比男性严重;老年人比年轻人严重;罪重的比罪轻的严重;将处极刑的比将处有期徒刑的严重[4]。 (二) 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讯问策略
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是侦查讯问工作顺利进行的障碍,也是讯问过程中运用讯问对策的依据所在。因为只有在拒供心理消除以后,犯罪嫌疑人才能如实供述罪行。因此,为了获得讯问活动的成功,侦查人员不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那些拒供心理及形成拒供心理的原因所在,而且应当采取正确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予以矫正。矫正的方法,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抓住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导心理因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形成拒供的心理因素是很多的,但它们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如畏罪、侥幸、对立、戒备、悲观等心理因素同时并存或其中两三种交织在一起。尽管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不同的拒供原因,但是,在特定的时间和讯问条件下,必然有一种起主导心理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和拒供行为起主要支配作用,抓住其拒供的主导心理因素,就能引起其他心理因素的连锁反应,使拒供的心理障碍得到有效的排除。侦查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系统的观察分析,善于捕捉其主导心理因素,并根据讯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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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进,注意掌握主导的心理因素的变化,因势利导,促进拒供心理向供认心理转变。
2、针对不同的拒供心理因素,采取不同的讯问对策
(1)畏罪心理的讯问对策。畏罪心理是有最的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强烈的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障碍,但畏罪心理又隐含了一种“求生”、“求轻”的心理,这种“求生”、“求轻”的心理是讯问人员可以调动和利用的积极因素,它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供述心理转化的一种催化剂。因此,讯问人员要抓住畏罪心理这个薄弱的环节进行突破,促使犯罪嫌疑人考虑;将要受到惩罚的现实无法回避,但是选择继续对抗讯问而被从重处罚,还是坦白交代被从轻处罚,其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且有一定的时限,不要错失良机。
具体对策:首先,教育犯罪嫌疑人正视犯罪事实,并向其说明坦白与抗拒产生的不同的后果。其次,根据犯罪嫌疑人畏罪的原因和程度的不同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确有重罪而畏罪,采取硬顶或慌供等手法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应采用“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方法,即先把罪行严重性说足,加大其心理压力,当其因罪责压力大而感到走投无路时再网开一面,指明尚有一线希望,促使犯罪嫌疑人将畏罪心理的压力变为走坦白从宽之路的动力;对于罪行并非真正严重而畏罪心理过重的犯罪嫌疑人,应通过正确宣讲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或者在讯问时采取比较缓和的方式,讯问气氛、态度、用语等都应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减轻压力的感觉,从而消除其紧张恐惧情绪,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接受讯问,才是应有的出路[5]。
(2)侥幸心理的讯问对策。矫正侥幸心理的关键在于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来意抗拒的精神支柱和思想依托后,往往很少考虑这种精神支柱被摧毁以后如何继续对抗讯问的问题,这时强烈的侥幸心理就成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成了打开讯问的突破口。因此,侦查人员要正确的分析犯罪嫌疑人持有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抓住有利时机,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巧妙的使用证据,精心的选择讯问语言,彻底摧毁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障碍,突破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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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对策:在实践中,矫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在讯问中巧妙的使用证据,消除其主观自信和幻想。对于我方掌握证据确凿、充分,而犯罪嫌疑人盲目侥幸、顽固拒供的,可以采用正面使用证据法、及时点滴使用证据法、连续使用证据法或包围使用证据法;对于我方掌握证据不够确凿、充分,而犯罪嫌疑人又采取摸底试探、索要证据等手法对抗讯问的则应采用侧面使用证据法、暗示使用证据法、演化使用证据法,不可暴露我方证据不足的底细。在使用证据的同时,配合进行以下内容的说服教育:一是“犯罪必留痕迹”,即只要实施了犯罪,就必定会留下犯罪证据;只要留下了证据,就必定会被发现,迟早会被揭露出来。二是“无证不立案”即证据是诉讼的依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不可能立案;就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就不可能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因此,不可能侥幸过关。三是“早交代早主动”,即坦白交代罪行才是唯一的正确的选择:观望、期待、犹豫、不认罪 、不供述,到头来只能得到一个抗拒的态度,最终受到从严的惩处。四是“分清罪责”即自己的事情自己承担,没有牢不可破的“攻守同盟”、关系网和保护伞,只有争取主动,分清罪责,才是明智的选择。
(3)对立心理的讯问对策。在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对立心理表现为积极对立与消极对抗两种方式。对于那些采取公开大吵大闹、顶撞、提无理要求、讽刺、谩骂。挑逗讯问人员发火等强硬对抗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一下方法:一是“以静制动”,即让那些公开顶撞的犯罪嫌疑人尽亲情的“表演”,充分暴露,等到时机成熟,再予以回击。在进行回击时,要态度严肃、言辞强硬的告之:讯问是执法活动,在讯问人员讲话时,不许随便打断问话和实施其它无理取闹的行为责令其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告之“有理不在言高”的道理即严厉指出犯罪嫌疑人目前所作所为的目的、用意何在,以及这种作法的错误及其后果;三是随时注意控制、缓和气氛、避免僵局的形成,即从感情入手或采取暂时转移、回避冲突问题的办法,对于那些采取投石问路、试探摸底、沉默不语等消极方式对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以严肃而诚恳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尊重其人格缓解其情绪,避免因追讯具体情节而造成直接对抗;二是在原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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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帮助犯罪嫌疑人解决一些合理的而且是可能解决的问题,使犯罪嫌疑人相信侦查人员的善意,消除对立抵触情绪;三是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教育犯罪嫌疑人,使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的界限,认识犯罪的危害,看到坦白交代、改恶从善的前途,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他们真正心悦诚服,瓦解其对立心理,坦白交代问题。
(4)戒备心理的讯问对策。一是采取自由交谈法,从一些与主要案情没有直接关系的话题谈起,调动其谈话的兴趣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放松戒备,暴露出漏洞;二是以客观、公正、诚恳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消除其对侦查人员的疑虑、不信任感;三是在讯问和羁押中注意尽量避免各种刺激引起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敏感多疑;四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疑虑的问题开诚布公地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使其消除疑虑,面对现实。
(5)悲观心理的讯问对策。对于悲观绝望、情绪低落、麻木不仁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在生活和情感上给予其适度的关心,同时找到能调动其积极情感的因素,使其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6]。具体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讯问工作: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犯了罪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不管何人,概莫能外;二是要敢于面对现实,既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客观地面对它,畏惧、后悔解决不了问题,悲观、绝望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关心自己的亲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三是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中或平时的表现中找出一些可以减轻其罪责感的事实和情节,减轻其心理压力,唤起其积极心理;四是讲明只要努力争取,从宽处理的大门是敞开的,只要有了坦白、揭发、立功的行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政策就会兑现。听过说服教育,让其看到希望和前途。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认心理
供认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案件事实真相的心理意向。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供认心理对讯问有利,正确区分各种供认心理动机,便于侦查人员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瓦解,对抗讯问的意志已经崩溃,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才是唯一的选择时,其心理活动就进入了供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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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形成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的主要因素
在实践中,以下各种情景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形成:一是讯问人员已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揭露;二是犯罪嫌疑人发现讯问人员证据在握;三是同伙落入法网被拘、被捕;四是受到政策、情感的感召,自己良心发现;五是为了立功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感到挣扎无望时,支撑其拒供的信念就会被摧毁,犯罪嫌疑人就会意识到,隐瞒已没有必要,如实交代问题才是出路,或许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结果。 (二)犯罪嫌疑人在供认阶段的心理特点
1、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得到了消除或遏制。供认心理成为主导心理。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得到最好的结局,对讯问活动表示配合,愿意顺从侦查人员的要求,开始如实供认罪行。
2、供认心理不稳定,供认罪行缺乏彻底性。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且战且退的策略,能瞒则瞒,能辩则辩,以尽量减轻罪责;有的则采取“留有余地”的策略,对罪行原则上承认,但对犯罪事实不作具体交代或隐瞒关键情节,甚至隐瞒重大罪行。
3、拒供心理仍然残存,在不良外因(如受人教唆)或讯问对策失误的影响下可能出现心理反复,导致翻供,推翻原来的真实供述。 (三)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认阶段心理特点制定相应对策
供认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向供认心理转化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不可掉以轻心,应将其作为与犯罪嫌疑人“心理战”的决胜时刻[7]。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认阶段的心理特点,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1、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肯定和鼓励其已有的进步,稳定其情绪,强化和巩固其供认心理,及时打消和纠正其以坦白换取宽大处理的企图,并可结合使用证据,揭穿其假供,迫使其端正态度,老老实实交代罪行。
2、深追细问,审清并固定犯罪的具体情节。针对犯罪嫌疑人初步承认犯罪后,往往不供认犯罪的具体情节,存有日后翻供幻想的情况,讯问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后,不要盲目乐观,麻痹松懈,而应再接再厉,乘胜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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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对犯罪的每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深追细问,尤其要把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审清固定,注意追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杜绝犯罪嫌疑人日后不良翻供的出现。
3、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是推翻过去所作的伪供、假供就应该及时鼓励,肯定其表现、并稳定其情绪,固定其陈述的内容;如果是为了抵赖罪行、统一前后口供,就应该及时予以揭露和批驳,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供述的反复。
总之,在侦查讯问中,讯问一开始就如实供认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是少数,顽抗到底,拒不认罪的也不多,经过讯问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多数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改变,会有一个由拒供到供认的转化过程,只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转化过程的长短,速度的快慢不同而已。这种转化之所以能发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内在的拒供心理和供认心理矛盾的结果,是这两种心理对行为的支配力的消长过程。因此,侦查人员既要把握犯罪嫌疑人带有共性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变化规律,同时,还必须进一步研究和掌握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差异和行为特征,这样才能在讯问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制定有效的讯问对策提供依据,以进一步加快办案速度,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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