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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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 财产保全的概述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 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 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 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限 制当时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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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和异议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 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 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 不能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三)财产保全和民事强制令 民事强制力或者称为民事禁令,是指对正 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不及 时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命令,责令禁止实 施或者停止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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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 至执行条件成就之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 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 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1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1)时间是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执行条件成就之前。(2 理案件以后,执行条件成就之前。(2)必须 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案件是 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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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 (1)诉讼财产保全的提出。一般情况下由当 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必要时,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 )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国《 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 92条第2款规定:“ 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我国《民事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我国《 诉讼法》 92条第3款规定:“ 诉讼法》第9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 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 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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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 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申请对争议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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