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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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证书工本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

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 2、标准

(1)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2) 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 (三)测绘证书工本费

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 2、测绘工作证:4元/证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

二、 征(拨)用地管理费

(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标准: 1、全包干方式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 2、半包方式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 3、单包干方式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

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

(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 (二)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

(2) 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 ㎡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

(3) 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 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

(4) 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 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100元 2、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

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 (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 ㎡及以下50元,每超过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 元,每超过50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

每超过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100元

四、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图幅

五、土地闲置费

(1)依据:《土地管理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预外[1999]40号、豫价房[1999]288号 (2)标准: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4倍(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20%(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六、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2002]93号 标准:按各县等级标准执行(略)。

七、 耕地开垦费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 标准:

(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八、 矿产资源补偿费

1、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3号令 2、标准:

(1)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石煤、油砂:销售收入的1% (2) 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锡、汞、 锑、镁等:销售收入的2%

(3)铀、钍、钽、铍、锂、锆、锶、铽、铯、镝、钬、铒、铥、锗、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销售收入的3%

(4)金、银、铂、钯、钌、锇、铱、铑、离子型稀土、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矿泉水:销售收入的4%

(5)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销售收入的0.5% (6)地下水:0.02元/吨

(7)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23—35度 0.3元/m3 35—45度0.35元/m3 45—55度0.40元/m3 55度以上0.5元/m3

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1、依据:国务院240、241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综字[1999]74号 2、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

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缴纳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单位评估后按确认的评估结果收取

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2、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勘查项目:100元 (2)其它地质勘查项目:50元 (3) 变更勘查项目:50元

十一、采矿登记费

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2、标准: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十二、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9]279号 2、标准: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十三: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47号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测绘仪器检测费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十四:地籍测绘

1、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2、标准:

(1) 1:2000:一类182037.48元/平方公里;二类18227142.79元/平方公里;三类292223.77元/平方公里

(2) 1:1000:一类204733.62元/平方公里;二类255367.63元/平方公里;三类328166.44元/平方公里

(3) 1:500:一类227527.11元/平方公里;二类284264.50元/平方公里;三类372196.76元/平方公里

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皖价房[2005]293号及皖价服[2008]210号。 2、收费标准: 项目用地 规划面积

公顷(s) 省辖城市 S<1 2500元×50%(暂定) 1≤S<3 3000元×50%(暂定) S≥3 3500元×50%(暂定)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价费[2008]28号);

(2)《关于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5]293号); 《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 《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 (4)省政府第159号令《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5)《关于对市建委城建档案编整服务费和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批复》(宣价服[2008]40号);

(6)《关于印发<宣城市区配套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2010]6号)。 2、收费标准:

(1)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50元/m2,办公60元/m2,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40元/m2,其他用房70元/m2(建设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的按标准的150%征收); (2)规划技术服务费见下表: 建筑类别 省辖城市 备注

经营性用房或设施 2.30元/㎡*50%(暂定) 按建筑面积计算 工业仓储用房 1.80元/㎡*50%(暂定) 同上 办公用房 1.60元/㎡*50%(暂定) 同上 住宅及其他设施 1.40元/㎡*50%(暂定) 同上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他不宜以建设面积计价的建、构筑物 1‰*50%(暂定) 按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3)白蚁预防费:2.0元/m2,防治费:3.0元/m2; (4)墙改基金:8.0元/m2; (5)档案编整费如下: ■房屋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计收

1、1000㎡以下 0.65元/㎡ 2、1000-5000㎡(含1000㎡) 0.50元/㎡ 3、5000-10000㎡(含5000㎡) 0.40元/㎡ 4、10000-50000㎡(含10000㎡) 0.30元/㎡ 5、50000㎡以上 0.20元/㎡

■市城建工程包括铁路、道路、工程管线以及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投资总额的0.5‰计收。

(6)新建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承担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用45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lo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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