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简报(1-4)_两栖海豚_法律博客

更新时间:2023-08-31 01:5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简报(1-4)_两栖海豚_法律博客
海豚栖息地


收藏推荐返回首页










两栖海豚




个人描述:
“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卡多佐


个人公告:
此处转载的文章仅作为相关学术研究的资料,并无任何商业目的。(联系邮箱:xhuzhijian@http://www.77cn.com.cn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我喜欢的博客
·法律×逻辑
·天志
·尔心贵正
·比较法与大陆法系

我的链接
·海豚栖息地(正义网)
·王鹏翔
·顏厥安
·张龑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中大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法律思想网
·学术论坛
·中国法律逻辑网
·思乡曲(吕思清演奏)
·jame
·学术中国
·法律逻辑在中国
·中国稀缺书网

统计信息
已发博客文章:6669篇
总访问量:2325406

最近更新博客
·aani
·于伏海律师
·司马当
·dsky
·若水
·尔心贵正
·王树德律师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简报(1-4)


发表时间:2009-10-10 08:52 阅读次数:416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转贴自:http://www.77cn.com.cn  原作者:多人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国际学术研讨会
开幕


9月28日上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协办的“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开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阎敏才同志,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教授,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会长李静杰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董和平教授、王振民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教授,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瓦·尼·安德里雅诺夫教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刘玉生同志,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河南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文杰同志等领导出席开幕式。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向文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法学会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100余名专家学者,“改革内参”、“河南卫视”、“大河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本次大会。

李兴成副书记首先代表郑州大学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介绍了郑州大学办学规模、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基本概况,对与会各位领导多年来对郑州大学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发展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他指出,中俄两国同处社会转型时期,同样面临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转型和变迁问题。本次国际研讨会以“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为题,探讨两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专门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等问题,十分契合国家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希望法学院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努力加强对俄罗斯检察制度以及其他宪政问题的研究,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田土城院长代表法学院致辞并扼要介绍了法学院近几年的发展概况,并特别介绍了法学院在俄罗斯法律制度研究方面的特色。他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河
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法学会以及与会代表多年来对法学院发展的支持和帮助!他表示,郑州大学法学院目前已经被列为“211”三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并马上迎来建院30周年庆典,为此法学院将珍惜本届会议的宝贵机会,进一步加强同与会单位、中外专家在学科建设、科研教育、国际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杨文杰副会长受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李新民同志委托发表讲话。他首先代表河南省法学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介绍了河南的人文自然景观、近些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总结了河南省政法实务界近几年在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取得的工作经验,以及河南法学理论界近年来在推进检察理论研究、服务重大决策方面的发展情况。他表示,本次会议在郑大召开,不仅是对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充分信任,也是对河南省法学会的大力支持。中外学者汇聚中原,就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展开对话与交流,必将对中俄两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阎敏才厅长在讲话中首先对本次会议的主办和协办单位表示感谢。他介绍了中国铁路检察机关的演变历史以及体制改革的概况。他指出,中俄两国检察制度过去有着相同或相似的体制结构,及时了解和把握俄罗斯在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方面的动向,对于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希望与会专家立足中国国情,为我国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特别是铁路运输检察体制改革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李静杰教授在致辞中说,中国学者研究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方针、策略和动向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他充分肯定了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在转型期俄罗斯宪政建设、国家结构、检察制度、法治理论等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就。他表示,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郑州大学的俄罗斯法律研究工作。

胡锦光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中国宪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祝贺本次会议的胜利召开。他指出,检察制度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中俄两国同处社会转型时期,检察制度建设有共同点也有差异,因此本次会议的举办对于丰富和深化中外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和检察权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郑州大
学俄罗斯法学研究在国内独树一帜,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和俄罗斯宪法学的研究。

杨海坤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致辞。他指出,检察制度是一个国家宪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俄两国检察制度同样受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当前同处社会转型和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改革期,因此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相互吸收和借鉴,对于深化检察制度改革和检察学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指出,郑州大学法学院实力强劲,俄罗斯宪政研究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多年来为中俄公法学交流作了重要贡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和俄罗斯行政法学的发展。

瓦·尼·安德里雅诺夫教授代表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贝加尔国立经法大学法学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伊尔库茨克法律研究所致辞。他表示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之际,参加本次研讨会深感荣幸,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达诚挚的祝福。他介绍了中俄两国,特别是郑州大学与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在法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交流和合作的情况。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旨在研讨中俄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权限范围等重要问题,对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俄方将借此机会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在检察制度领域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联系。

据悉,本次大会是继2007年第一届“转型期国家宪政建设国际研讨会”之后,郑州大学与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合作协议框架下举办的第三届中俄法学学术研讨会。会议期间,中外学者将围绕“中俄运输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专门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等四个主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第一会场
第一单元
时间:9月28日14:00—15:3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四会议室

该单元由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向泽选博士(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基于整编和重构检察权,认为检察权
的性质是一种宪法确立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具有宪政性质的检察机关行使。在检察机关的归属问题上,他认为,不应当仅仅将检察机关视为一个刑事机关,检察权属于宪法层面权力配置的范畴,是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构成部分,具有宪法上的独立建制并自成体系,因此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看待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检察职能,就是要从宪政层面将检察职能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监督或称检察监督,二是执行法律或称检察执法。为此,他建议,未来的检察转型,首先应当明确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和地位,将检察机关由一个刑事机关转变为担负监督职责的宪法机关,其次还应当将监督的对象从监督审判向监督行政转向。

马岭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切入点,认为在一个国家机构拥有多项权力时,应当以其最主要、最核心的权力来确定该机构的性质。在检察机关的众多权力中,公诉权应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力,它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定性的标准。因此,检察机关并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工作重点、重心不是监督而是公诉。检察机关虽有监督权,但监督权与公诉权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相比是次要的,不宜成为检察机关定性的标准。公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监督权。公诉权的性质应当由其权力本性(诉)来决定,而不是由其中所包含的某种含义、可能起到的某种作用(如监督)来决定。由于检察机关的定性是一个宪法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宪政体制,所以我们要谨慎,但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

王军副检察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主要就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做了报告。其认为现代交通具有(1)在国民经济所占据的重要地位,(2)交通领域的高度流动性,(3)危害公共安全和毒品犯罪多发的特点。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极有必要。而铁路检察人员素质高、队伍相对健全、完善,又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可行性。他建议,未来中国如果将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由“条状管理”改为“块状管理”并不适合。因此,可以在借鉴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
在第一单元结束后,苗连营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和张俊杰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苗连营教授评议到,三位发言人能够从宪政角度研究此一
问题,令人受到很大启发。其将具体的评论时间留给张副教授。

张俊杰副教授首先对肖金明教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认为,肖教授的论文高屋建瓴,能够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宪法机关,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深化了我们对于检察权的认识。马岭教授能够详细地占有材料,并从世界检察权比较的角度得出结论即检察机关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不应当成为法律监督机关而应当是公诉机关。这一结论具有启发意义。王军副检察长的发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并对铁路检察机关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值得人们思考。

第一单元结束后,自由发言阶段,与会老师和同学针对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司法权的关系、公诉权的本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向泽选博士做了本阶段会议的最后总结。
第二单元
时间:9月28日15:50—17:2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四会议室

该单元由董和平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和于郑生检察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周伟博士(武汉大学)从宪政理念和宪法规范出发,强调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信力标准。其和秦前红教授认为,检察权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监督权力,而应当仅仅是对法院的司法监督,为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分解为检察拘束力、检察运行力、检察沟通力和检察判断力,并分别可以用检察权威、检察效率、检察公开和检察公正等诸多要素作为评判标准。检察公信力建设对加快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是宪政理念对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权能实现其基本效能的根本原因所在。对于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路径,他认为,必须立足于现有的检察制度,在正义和公信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分阶段施行: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检察机关监控制度;完善检察参与制度;建立检察公开制度。

王建国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认为“列宁的检察权思想”研究,与今天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检察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联系。其回顾了当前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论,在系统分析列宁对检察权定位的基础之上认为,检察权应当与审判权一起构成司法权,其本质是一种司法权而非法律监督,因为法律监督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从列宁的论述来看,为了更
好的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检察监督是最高监督,不但有权对立法机关进行监督,而且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王博士认为,列宁检察权思想尽管对中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在监督职能、领导体制等方面并没有完全按照列宁的思想来设计,其建议未来的检察制度改革,应当以时代精神去发展列宁的检察理论。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陈志杰讲师(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认为检察权性质的定位涉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司法改革中具有根本性。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应取决于,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与任务、机构设置与职权,二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基于对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与任务,机构设置与职权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分析比较,其得出结论:我国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司法权。它是通过起诉、侦查、诉讼、检察等方式,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的法律监督的权力。
在第一单元结束后,向泽选博士(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和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在评议中谈到,秦前红教授和周伟博士的论文谈到,检察权的公信力讨论是十分重要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首先来自于对于宪法定位的尊重,其次来在于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性,再次来自于公众参与。只有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才能建立。王建国博士的论文,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特别是在如何对待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著作,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等方面与现在国内一些学者言必称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当然,列宁的检察权理论不一定完全适合当前中国的实际,特别是检察权的一体化问题方面。

李勇博士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这些年取得的成果,并对陈志杰讲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其认为,陈文强调中国的检察制度并非一时冲动而建立的,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定位方面并非狭义的司法机关,而是广义的司法机关。其认为,“以公诉权作为中国检察权的主要内容,并进而将中国检察权定位为公诉权”是对中国检察权历史的误解。因为中国检察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进行监督而非公诉。其认为,检察权的公信力不应是基于检察权的刚性,而是基于检察权的柔性。

第二单元结束后,自由
发言阶段,与会代表针对中国是否要回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如何理解检察权的公信力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主题发言人也进行了认真的回应。董和平教授做了本阶段会议的最后总结。


第二会场

第一单元
时间:9月28日14:00—15:3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五会议室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该单元由董和平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和刘向文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俄罗斯功勋法学家)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最新修改为视角,回顾了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产生发展的历史,得出了建立对铁路运输、海洋运输、内水水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面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主管部门和非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机关,以及恢复跨地区的运输检察机关的活动,开辟了对上述运输种类立法的遵守情况加强国家监督的新时期的结论,指出了重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了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法律调整、任务、原则和基本方针。

阿·阿·加夫里连科(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指出了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之宪法原则中民主集中制与权力分立的区别以及活动方面宪法原则的异同,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在俄罗斯联邦基本法中补充有关检察机关的独立章节”、“授予总检察长立法建议权”和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检察机关组织经验来寻求解决俄罗斯检察机关问题的最佳途径等建议。

赵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追溯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渊源的基础上,介绍了俄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程,分析了当代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现状,继而指出了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所具有的实行垂直管辖体制、军事检察权与军事侦查权独立行使与检察、侦查权力一体化、军事检察与军事侦查机关机构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活动受到最广泛的保障等基本特点,最后她指出了研究俄罗斯军事检察制度对中国的几点启示:一是加强我****事检察机构的建设,尤其强调建设的系统性;二是加强我****事检察权和公诉权职能的分立;三是构建我国战时的军事检察制度。

在第一单元结束后,王振民教
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上官丕亮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具体评议。

王振民教授评议时谈到,研究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尤其是军事检察制度等专门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制度构建和完善都很有启发意义,具体他讲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俄两国的检察制度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但同时俄罗斯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也保持着其自身的制度特色;第二,俄罗斯检察机关的独立性较中国而言表现出更强的独立性,同时认为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功能比中国更丰富一些,如对违法文件的异议权;第三,俄罗斯的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综合的大运输检察院。最后他还向与会的俄罗斯专家提出了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俄罗斯检察官为什么可以有军衔?随后,来自俄罗斯的瓦·尼·安德里雅诺夫对此做出了回应:俄罗斯的各种检察机关中,其军事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具有军衔,其他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没有军衔。

上官丕亮博士评议时针对瓦·尼·安德里雅诺夫的文章提出了他关心的问题: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是否是统一的组织体系还是按照行业划分的?各检察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瓦·尼·安德里雅诺夫回应时谈到:在俄罗斯,既有统一的检察机关,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它们有时相互独立有时互有联系,这要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针对阿·阿·加夫里连科的论文,他谈到,从俄罗斯研究学者撰文要在检察制度方面向中国学习的角度而言,我国在检察制度建设方面也不应妄自菲薄,而应坚持自身的优势,同时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一单元结束后的自由发言阶段,刘向文教授针对与会学者都比较感兴趣的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作为检察院的检察长却具有少将军衔的问题做了介绍:在俄罗斯,一般来说各类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是不具有军衔的,但如果原本在军事检察机关担任检察官的人员调任到其他类别的检察院后可以保留其军衔,所以
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一方面担任伊尔库茨克州的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具有少将的军衔。


第二单元
时间:9月28日15:50—17:2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五会议室

该单元由苗连营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和马岭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系)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
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张俊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分析俄罗斯检察法的主要内容、结构以及比较其余中国检察制度异同的基础之上,指出了中、俄两国检察制度在权力归属与地位、职权规定的明确性,以及监督范围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不同。

姜新国(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主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任)从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出发,选取我国铁路运输检察体制为研究视角,认为应当根据地方性知识来逐步调试铁路运输检察管理体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铁路检察管理体制;他建议,修改宪法的相关规定,改革目前的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同时调整铁路运输案件的管辖规则,由各省检察院管辖。

上官丕亮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以中俄两国共同面临社会转型时期为起点,比较了当前俄罗斯与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是否具有审判监督功能等方面的变化,指出了俄罗斯检察机关进行转型的诸多原因,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他认为:应该缩小甚至取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履行好现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在公诉和反腐败方面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强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法律监督会使检察机关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弱化法院的司法权,不符合诉讼原理和检察权发展潮流。
在第二单元结束后,秦前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赵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秦前红教授评议时谈到,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学者往往会犯将不具有可比性的问题放在一起做比较的毛病。针对张俊杰博士的文章,他指出,文章在比较分析中俄两国检察制度的不同之处后,既没有指出这种比较对于解决具体问题的意义,也没有明确比较的目的。文章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论断缺乏宪法依据,同时他认为,针对文中提及的检察人员的报酬等问题可以从相关的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中寻找依据,并非没有明确规定;针对姜新国主任的文章,秦前红教授表示,根据戴西的法治观念,对于检察制度的改革并非都只能靠增量的完善,当前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普通检察机关可以替代的,因此依靠其自身改革式的完善,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赵路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评议认为,上官丕亮博士的文章涉及的是
检察机关改革的问题,就中俄对检察权的行使机关的名称来说,她认为,在俄罗斯应该为检察机关而非检察院;同时她指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应该放在更为广阔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公诉权属于检察监督权,二者是包容关系。

第二单元结束后的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针对主题发言提出许多富有启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发性的问题。如有学者提及了俄罗斯检察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付由中央统一支付还是中央和地方分别支付的问题;有学者介绍了俄罗斯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撤消后又恢复重建的背景和原因;也有学者提出了我****事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问题,引起与会各位专家的积极讨论和回应,使研讨会更加深入和全面。


9月29日上午,“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继续进行。会议在两个会场内分别进行了两个单元的研讨,与会代表在充分阐述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一会场
第三单元
时间:9月29日8:30—10:0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四会议室

该单元由莫纪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宋四辈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瓦尔帕霍夫斯卡娅上校(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讲述了俄罗斯军事检察院从苏联到今天的发展演变情况。她谈到,军事检察院的历史与俄罗斯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军事检察机关总是设置在军队部署的地区,军事检察院的机构和人员也充分符合军队的机构和部署,以便能够以最小的国家资源消耗有效完成任务。军事检察机关在武装力量内部巩固法纪和法律秩序,保护俄罗斯远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战斗能力和武装力量战备的因素,捍卫军人、军队、武装力量组织和机构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纪律和军队规定的秩序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石茂生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分析了当前中国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研究的知识生产现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首的检察系统在检察学的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诉讼法、宪法学界逐步跟进。检察系统的论证往往从宪法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出发,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这种研究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和狭隘性。通过对建国以来宪法文本
和法律实践的分析,他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不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权”,这不仅是因为1954年宪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是在实践中,中国检察权也没有如同列宁设想的那样去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但不能简单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从检察权的起源、检察权的本质属性等方面来看,检察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一种独立国家基本权力,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姜新国主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以他和赵梓楠共同撰写的《双重领导还是垂直领导?》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报告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析进路,认为从应然角度看,我国的检察机关应隶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应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人事、财政等方面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管理,然而建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迁史显示,我国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垂直领导体制,到双重领导体制,再到垂直领导体制,最终演变为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应然和实然进行理性的反思,检察机关实行何种领导体制与一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法治发展水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分化程度及实力博弈结果、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有很大关系。他认为未来中国检察制度领导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在第一单元结束后,魏胜强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和岳向阳编辑(《中国检察官》)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魏胜强教授评议到,中俄两国检察制度虽然同源于前苏联,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国检察制度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可以比较的制度也就越来越少。瓦尔帕霍夫斯卡娅的文章提出了要限制检察长的权力值得人深思;石教授的文章分析了检察权研究和知识生产的现状,让人深受启发。不过,检察权来自于法院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就是司法权,从行使的特点来看,检察权更像警察权,所以将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虽然摆脱了“三权分立”的思维定位,但是因为“检察权”本身内涵、功能和外延无法理清,因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岳向阳编辑在评议中谈到,瓦尔帕霍夫卡亚的文章让我们了解到当前俄罗斯检察职权最新动态,受益匪浅。岳编辑介绍了当前中国对被害人保护的相关制度。对姜新国主任和赵梓楠先生的文章,岳编辑
认为以“公共产品”理论分析检察权领导体制令人耳目一新,是近年来检察权研究中不可多得的力作,不过“公共产品”理论能否完全支撑起检察权垂直领导这一结论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一单元结束后,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就俄罗斯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产生方式、军事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如何拨款,实行跨区域的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检察模式在中国是否可行、中国检察制度如何转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第四单元
时间:9月29日10:20—11:5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四会议室

该单元由袁其国社长(中国检察出版社)和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莫纪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就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问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国外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权力的分立、正当程序等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富有成效。中国未来检察制度也应当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改革方向。他从基本权利的五大法律特征为起点,分析了当前中国宪法与法律对基本权利规定的漏洞以及“限制性解释”所带来的问题,讨论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并就如何在检察工作如何保护基本权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魏胜强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就检察机关的法律解释权问题进行了报告。其认为无论是将检察权的定性为司法权、行政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或者是独立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应当享有法律解释权。另外,检察机关没有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反而会造成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只有废除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才能回归检察权的本位。

黄建水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认为,我国的宪政体制以“一元多层多立”为特点,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上一项独立的权力,其由最高权力(主权)而非立法权派生。从本质属性看,检察权并非法律监督权,而是集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三位一体的混合型国家权力,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独立权力来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从职权上看,检察机关仅仅具有法律适用监督的权力,现行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因为制宪者的立宪经验
不足造成的,今后宪法的修改应当着力改革。

在第二单元结束后,王军副检察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和张玫瑰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王军副检察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评议到,莫教授就如何在检察制度工作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研究令检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察实务部门深受启发。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监督检察机关职权行使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未来应当在监督员选择机制、监督范围等方面着力完善。魏博士建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让检察官们感到如坐针毡,多年来法检司法解释的冲突并不多,而且目前多以法检两家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为主,因此他所担心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另外,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将其定位为行政权可能并不合适。

张玫瑰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在评议中谈到,莫教授的文章让我们认识到,检察权职能的行使应当从“惩罚功能”向“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转变,由于立法、执法层面的不完善,当前检察权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未来应当着力改革。魏博士的文章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带来的危害并不因为法检两家联合进行司法解释而消失。黄教授的文章博大精深,并独创了检察权职权构成图,但是其提出要修改宪法对检察权重新定位可能值得商榷。

第二单元结束后,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就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界限,最高检察院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检察权是否是法律监督权,如何加强当前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以及职业身份差别与基本权利保护平等性等问题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问题。



第二会场
第三单元
时间:9月29日8:30—10:0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五会议室

该单元由杨海坤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和沈开举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王广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分别介绍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演变过程和中国检察制度现状与改革历程的基础上,对中俄两国
检察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分析。他指出,两国在检察制度的改革背景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在改革的内容方面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深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在价值取向上都在由过去的注重惩罚向保障人权转变。目前中国在这个方面尚存不足,仍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强化检察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胡晓涛讲师(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以张汉昌教授和他共同撰写的《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他认为,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制度凸显出日益严重的问题。他回顾了铁路运输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历程,分析了其对司法权威、执政党统一领导的不利影响,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要在管理体制上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建立垂直领导的铁路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在机构设置上,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下的三级两审制垂直检察体制;在人事任免上与铁路运输部门脱钩,在财政管理上由国家统一负担等建议。

许桂敏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以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为研究基点。探讨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问题。她认为,中俄两国具有相似的法律发展背景,检察制度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她分析了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现状,总结了我国目前检察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已经演变为执法的权力,导致法律监督权的弱化;继而指出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对我国所值得借鉴之处,具体表现在①我国检察制度应该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倾斜;②通过增加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升职考试系统化等办法提高检察效率;③加强检察中的人权保障等方面。

在第三单元结束后,马岭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和张玫瑰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马岭教授评议时谈到,王广辉教授以“中俄检察制度及其改革比较”为题,是强调制度比较还是改革本身的比较不是很清晰,文章的内容与题目也不太协调;她指出,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方面的转变对中俄两国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中国宪法中规定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思想渊源是否完全来自列宁尚有疑问。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并非都是法律监督权力,比如侦查权就不是法律监督权。不过,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
权,与会学者意见不太一致,引发了热烈探讨。

张玫瑰副教授评议:她首先就俄罗斯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问题向胡晓涛老师进行了沟通,然后就其论文所提及的我国铁路运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弊端可以归结为“不明确的出生”和“不清楚的地位”,并进行了深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入阐述。

第二单元结束后的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针对主题发言提出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如有的学者提出,俄罗斯已经加入《欧洲人权公约》,针对涉及人权问题的刑事案件如果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检察机关对此如何处理的问题;有的与会者对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问题进行探讨;也有学者谈到“议行合一”制度的思想来源是巴黎公社,但中国并不实行“议行合一”制度;还有学者就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区别发表意见;也有学者提出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是更强调分权还是更注重制衡应从更广阔的视角去探讨。

第四单元
时间:9月29日10:20—11:50
地点:郑州大学综合管理中心第五会议室

该单元由王广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宋雅芳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主持,共有三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江国栋(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现状出发,就创设少年检察院问题进行探讨。在深入阐述创设少年检察院必要性的基础上,他分析了在中国创设少年检察院的法律依据、实践基础以及社会条件等可行性问题,并就创设少年检察院的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①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在现有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创设未成年人检察院;②在领导体制上,可以突破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借鉴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院和我****事检察院的三级检察体制设置;③少年检察院和检察官应当淡化“国家公诉人”身份,突出其“国家监护人”的身份,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者、教育者的角色。

叶·米·加瓦尔帕霍夫斯卡娅(俄罗斯总检察院科学院上校)强调维护和捍卫包括犯罪被害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她通过对中俄两国检察官在维护犯罪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权进行比较,得出了中俄两国检察长既具有相同的职权,如审理被害
人对诉讼公职人员行为进行投诉的职权,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同和差异,比如中国检察长的监督职权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而且也有宪法的根据和体现,俄罗斯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所有规定;俄罗斯检察长在维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职权方面也有自身的特点等结论,中俄两国的检察制度存在很多需要相互借鉴的地位。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万福良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以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研究基点,阐述了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立法,总结了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以及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
在第四单元结束后,许桂敏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和王建国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许桂敏博士评议时谈到,俄罗斯学者叶·米·加瓦尔帕霍夫斯卡娅的论文侧重说明检察官对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作用,并就俄罗斯检察官与中国的公诉检察官职能是否相同的问题与俄专家进行交流和沟通。俄罗斯学者叶·米·加瓦尔帕霍夫斯卡娅解释到,两国检察官制度不能等同,在中国,提起公诉的检察人员均称为检察官,但俄罗斯联邦最高检察长不称为检察官,通常不上庭进行公诉,但最高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可以以检察官的身份提起公诉。

王建国博士评议时认为,江国栋检察官认为设立少年检察院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观点有待商榷,在中国建立统一的司法体制是更为合理和可行的,也更符合中国的现实需要。针对万福良博士的发言,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观点有待探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因此不宜将检察监督提前至事前或者事中阶段。

第四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针对主题发言提出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如,俄罗斯学者认为,在俄罗斯设立少年检察院是必要的;有学者就建立少年检察院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问题发表看法;有学者认为,试图依靠建立新的制度来推翻在先制度的方式,实现检察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也有学者就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进行了讨论;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少年检察院意味
着当事人信任检察院而不是法院,这种理论预设是没有道理的。

第五单元
时间:9月29日14:00—16:20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该单元由刘向文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主持。共有瓦·尼·安德里亚诺教授、肖金明教授、阿·阿·加夫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里连科、田凯教授四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瓦·尼·安德里亚诺教授(俄罗斯功勋法学家)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最新修改为视角,回顾了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发展史,指出俄罗斯联邦已经建立了对铁路运输、海洋运输、内水水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立法遵守实施监督和检察的机关,恢复了跨地区的运输检察机关的活动,开辟了对上述运输种类立法的遵守情况加强国家监督的新时期。他指出了重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了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法律调整、任务、原则和基本方针。

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认为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个刑事追诉机关,也不仅仅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是具有宪法地位上的独立权力。针对要不要回归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问题,要不要强化法律监督和实现检察一体,他认为如何调试检察一体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他建议未来检察转型首先应当明确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和地位,将检察机关由一个刑事机关转变为担负监督职责的宪法机关,其次还应当将监督的对象从监督审判向监督行政转向。

阿·阿·加夫里连科(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指出了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之宪法原则中民主集中制与权力分立的区别以及活动方面宪法原则的异同,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在俄罗斯联邦基本法中补充有关检察机关的独立章节”、“授予总检察长立法建议权”和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检察机关组织经验来寻求解决俄罗斯检察机关问题的最佳途径等建议。

田凯教授(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就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发表了主题发言。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职权遭到质疑的问题,他认为这种质疑多数来自于诉讼法学界,并没有从宪政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三权分立并非普世且唯一的权力运行模式,社会主义的权力分立与
制约运行模式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模式的,检察机关在此模式下主要履行专业的法律监督权,其中就应该包括对行政权的监督。从未来的检察制度发展来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违宪审查权、违法抽象行为以审查权。

在第五单元结束后,向泽选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和石茂生教授(郑州大学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

法学院)对四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向泽选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评议到,目前对于检察权研究的关注和不断繁荣是值得欣喜的,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质疑的观点,认为检察权是公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另一种来自检察系统内部认为应当坚持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向博士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例证,说明各国权力分立并非那么明确,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具有很强的法律监督职能。

石茂生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评议到,目前中国检察学的研究呈现出“两大误区、三股势力、喜忧参半”的现状。受三权分立的影响和回到苏联时期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两大误区;检察系统理论与实务界、诉讼法学界、法理学与宪法学界是检察学研究的三股势力;让人欣喜的是,检察权研究引起了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们的高度关注,令人堪忧的是,检察系统理论与实务界在检察权的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不断吸引法理学与宪法学界的专家加入,他们强调检察权即是法律监督权,中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这一理论倾向令人担忧。他认为中国检察制度经过6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特色,过分拔高或者彻底推倒都是不现实的,未来检察学的研究应当更加开放,从而在宪政的体制下让中国检察制度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闭幕


9月29日下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协办的“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法学院模拟法庭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同志,郑州大学常务副校长徐振鲁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于郑生副检察长等领导和专家出席闭幕式。

姜建初副检察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回到河南,亲身感受了郑州大学这些年
可喜的发展和取得重大的成就。举办国际会议是拓宽学术视野、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并且实现了他多年以来在郑州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梦想。这次“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的成功举办意义重大。他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正在稳步向前推进,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l5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