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
更新时间:2024-05-29 14: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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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外埠建筑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规范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埠工程项目,是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以外承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埠市场要遵循积极开拓、稳健发展、区域管理、第四条 承接外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施工。
本土化运营的原则。
第二章 分公司的管理与设置
第五条 外埠工程实行区域责任制管理,其注册、年检由注册公司负责。新注册分公司由公司书面报告总公司主管经营领导批复后方可设臵。
第六条 外埠设臵分公司,公司书面报告需反映以下内容: 1、 当地经济形式,建筑市场前景; 2、 项目概况;
3、 项目初步招标要求,承接条件; 4、 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5、 与建设单位关系;
6、 分公司(项目部)机构设臵及主要人员安排。 第七条 外埠分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聘用、任命手续。
外埠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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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埠工程项目,必须在总公司资质或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免出现违规违章行为影响企业资质安全。 第九条 外埠工程承揽使用证照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证书原件必须交由公司保管,证书复印件使用前必须编号并加盖受控章,所有证书原件的递送必须由自有员工负责。严禁外埠分支机构利用或出借总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承接外埠工程要进行严格论证。在项目承接前要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风险预测,承包项目还需对承包人的资信、实力进行考察,在将分公司意见书面上报公司时,还应在报告中明确项目报建手续、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保函及工程保证金要求。由公司主管经营的领导批示后,再进行项目实质性操作。
第十一条 承揽外埠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严禁承揽融资工程;
2、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慎重承接;
3、垫资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承接,其它垫资项目公司如果有意向承揽,公司需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预算成本分析上报经营管理部;垫资的承包项目,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垫付能力,并在向经营管理部书面报告之前将相应的垫资款项存入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专用账号;
4、有风险的工程项目(市场、技术、资金、安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
5、外埠市场承包项目实行区域化管理,即在总公司已授权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地区,其它公司不得再承接承包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中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前要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经营、财务、器材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做好合同评审涉及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会同经营管理处完成资料准备、相关会议等评审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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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备案,并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办法》及时组织合同交底,合同备案后,要尽快将合同副本报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进场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严禁无合同、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对外埠工程的合同管理,每半年一次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确保全面履约。工程项目未按合同要求竣工时,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要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在合同竣工日期前30日内办理工程延期证明手续。
第十六条。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内业资料管理要按照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台账,各类经营业务手续都要做到有据可查。承包人项目,分公司领导要对项目的重要经营资料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做到心中有数,严控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管理要按照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重点抓好经营资料、成本控制、变更洽商、材料认价、费用索赔等工作。承包人项目,分公司领导要掌控项目的资金、经营、成本、结算等重要经营事项和重点经营工作,及时制订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约,严控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外埠工程的专业、劳务分包项目施工企业的选用应参照以下原则:
1、自建项目优先从《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名单》内选择合格企业参加项目招投标,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并及时签订劳务或专业分包合同。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时,分公司(项目部)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请示(附甲方指定报告),经公司同意后,再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2、需要使用《合格名单》以外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由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该分包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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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合格后由公司将考评资料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第十九条 禁止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并有责任监管项目承包人,杜绝发生上述问题,违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外埠分公司(项目部)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和承包项目,都必须纳入总公司信息化平台管理,严格按信息化各项要求进行网上办公。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是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业务人员要对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外埠工程管理须参照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自建项目签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承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的各项指标。经营承包指标可以依据工程所在地区,工程报价及管理人员的配臵等情况参照下列方式由公司研究决定: 1、按年度包干上交管理费用; 2、按单位工程上交固定管理费用;
3、按单位工程费率和结算价上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将分阶段成本及项目经营情况做盈亏分析总结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考核的各种表格,公司考核办将适时对工程进行分阶段考核。外埠承包项目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或分时段(每三个月)将成本分析资料报公司项目考核办公室,成本分析资料数据须做到真实可靠并由公司派驻预算、财务、器材、分公司经理及合作人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项目报送资料、表格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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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报出工程结算,与建设单位办理接受手续,并同公司签订工程结算责任书,按责任书约定时间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承包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自建项目结算的相关要求和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约定管理,由分公司(项目部)监督和落实,特殊情况,分公司(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的分包结算和劳务结算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承包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自建项目的相关规定和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书约定管理,由分公司(项目部)监督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严格执行《关于竣工工程项目交工实行法人审批的暂行规定》,未经总公司主管经营领导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移交。特殊情况,分公司(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管理应参照以下原则
1、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管理规章及制度。 2、外埠分公司应设臵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岗位,负责掌握施工现场每周的劳务人员数量变化、月度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建立管理台帐,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发生劳务纠纷的隐患。
3、按照项目劳务费总价的10%设臵“劳务人员工资预留金”,以满足处理突发性劳务纠纷或群体事件的资金需求。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三十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及专业分包队伍选择应参照以下原则:
1、自建项目一律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队伍。拟投标队伍优先从《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名单》中选择,需要使用《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名单》以外的队伍,由外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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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对该队伍进行实地综合考评,考评合格后将考评资料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项目投标。
招投标程序按公司《工程劳务及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合作项目原则上按自建项目招投标程序办理,特殊情况由外埠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公司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3、无论是自建项目还是合作项目,拟使用队伍必须符合资质要求并且能满足施工需要,队伍确定后七日内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管理应参照以下原则: 1、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管理规章及制度。 2、外埠分公司应搭建劳务用工管理体系,分公司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预算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劳动力管理员应纳入管理体系中。
3、自建项目应设臵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劳务管理台帐,内容如下:①分包合同②人员花名册③人员考勤表④人员工资发放表⑤劳动合同书⑥人员流动情况记录⑦人员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需逐月收集整理,保证真实有效并加盖劳务公司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4、合作项目应设臵兼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劳务管理台帐资料内容同自建项目。
5、无论是自建项目还是合作项目均应按照项目劳务费总价的10%留臵“劳务人员工资预留金”,以满足处理突发性劳务纠纷或群体事件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
一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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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工作,使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等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文件、总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评审管理办法》(新建经管【2008】114号)、《总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办法》(新建经管【2002】264号)以及《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新建外埠【2010】57号)等文件规定。
二 职 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投标中心
1、 收集归纳信息,对有效的信息进行跟踪。
2、 起草相关请示,经公司领导签认后报总公司批准。 3、 办理相关投标手续。
4、 负责工程投标报名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5、 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经济标及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核。 6、 与经营管理处共同完成投标成本的审核。 6、 协调或组织开标工作。
7、 建立外埠工程投标资料管理台帐。 第三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
1、 全面学习了解总公司、公司关于信息投标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2、 分析调研当地市场建设环境、计价规定、招投标办法,客观地对信息进行机会论证,将通过论证的信息进行上报。
3、 配合公司组织、联系编制投标文件、测控成本。 4、 对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进行考察,确保其资信、实力具备承包条件。
5、 承包人的投标管理。
6、 配合公司办理外埠投标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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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外埠工程联系人
1、全面学习了解总公司、公司关于信息投标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2、联系承包项目的,应如实向公司汇报承包者本人或其公司的基本情况,重点是工作经历、资信状况、技术力量的配备、履约能力、有无不良记录等,如了解情况不实,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经营风险,联系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系自建项目的,如实向公司汇报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了解业主方的情况,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4、向公司汇报当地政府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竞争环境,为公司领导的项目考察提供方便。
5、跟踪项目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包括业主情况、竞争对手的动向,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中标机率。
三 外埠工程承包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的资信、实力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合作。 量、安全事故。
2、应配备有较完整的项目管理组织。 3、在当地握有较丰富的人脉资源。
4、资金状况除须满足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垫资款的要求外,还要有较强的现金周转能力。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造成招标文件约定时间的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如就同一工程与除我公司之外的公司合作投标,必须告知我公司,并获得我公司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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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施工经验,所施工程未发生过严重的质
程,投标价格的定标权在公司。
第四十条 如承包人未经允许,擅自就同一工程与除我公司之外的公司合作投标,一经发现,我公司将立即停止投标,并对承包人予以惩处。如已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能退回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全部投标文件的编制,为避免承包人发生经营风险,承包人需在投标前向公司提交详细的成本分析数据。经确定的成本为投标报价的底线。
第四十二条 如承包人利用公司对外埠建筑市场动态环境的知悉不完整或滞后,刻意隐瞒真实成本,采取不当投标策略,造成投标价低于实际成本,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的投标管理责任在其所属的外埠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对承包人承揽的工程情况应全面了解,如因外埠分公司疏于管理,造成承包人滥用我公司资质为其围标,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外埠分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 工程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投标中心是工程信息的主管部门,对工程信息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联系人得到有价值的工程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投标中心或主管领导,全面了解工程信息后填写《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如条件具备,《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可由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再上报。
第四十六条 《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同意跟踪的,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定期召开信息会,经信息会批准由我公司跟踪的信息为有效信息,否则信息无效。
第四十七条 对于无效信息,工程联系人要视情况停止跟踪。 第四十八条 未向总公司上报信息,已进入招投标阶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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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允许投标的工程,投标前需填报《临时信息审批单》。
第四十九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信息质量、降低信息筛查成本,联系承揽外埠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严禁承揽融资工程;
2、 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慎重承接;
3、 垫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承接,其它垫资项目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承接。
4、 预承揽垫资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垫付能力,并在向经营管理部书面报告之前将相应的垫资款项存入总公司指定账户;
5、 有风险的工程项目(市场、技术、资金、安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
6、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工程要慎重承接。
第五十条 外埠工程在投标报名前,须向总公司递交《关于承揽外埠X工程的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投标。
第五十一条 承包项目的承包人须在投标报名前填写《承包人项目评审表》及《承诺书》上报总公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投标。
五 工程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报名后由信息投标中心按相关要求领取资审文件,信息投标中心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内容评价我公司是否能够满足相应要求并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信息投标中心方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以能够最大限度的达到评分标准的最高分为目标,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确定,特殊的相关资料使用等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评审:工程进入投标阶段,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主管副总经理召集经营、技术、材料、财务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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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招标文件评审,评估投标风险,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审可以投标的工程,自建项目应委托工程所在地的造价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公司负责造价的审核及成本分析。承包项目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做标、分析成本,公司负责对成本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承包项目或外埠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在封标时,应充分考虑异地往返时间、成本测评时间及标书审核时间。无特殊情况应于开标时间前3日赴京,如迟于此时间,造成开标延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承包项目赴京封标时,经济标的编制人员必须携带投标软件及投标文件的电子版随行,便于公司进行成本审核。
第五十八条 工程开标时,如需查验原件必须由公司正式员工携带至开标现场。承包人的标书密封后,必须由公司人员监管,开标前不得擅自启封修改。开标时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开标人员必须做好开标记录,并按评分办法计算出得分。
六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联系自建项目的费用支出,如联系人在外埠分公司,需预先报外埠分公司领导同意,经批准后,费用由外埠分公司承担。如联系人在公司,需预先报公司领导同意,经批准后,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 承包人在投标前,须缴纳5万元投标保证金。公司财务设立相应账户。如工程未中标,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全权处理;如工程中标,扣除公司相关做标费用后,余额返还承包人。公司人员为投标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六十一条 承包项目如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在缴纳截止期限前一周将保证金打入公司账户,公司才能向招标人提交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营业执照、资质、企业法人委托书及投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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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盖章的资料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并由本人签字,信息投标中心备案登记。
第六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条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保函额度的20%向总公司缴纳保证金,总公司才能出具相应保函。招标文件要求保函形式为现金或支票形式的,承包人必须按要求额度将保证金打入总公司账户,总公司公司才能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章 外埠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六十五条 组织管理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各技术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2、各分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当地相关标准和文件及总公司、公司相关的技术质量管理文件。
4、分公司经理职责:
(1)分公司经理受法人委托,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并满足业主的合同约定。
(2)分公司经理要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审批建筑面积5000㎡以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3)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协调管理,组织各职能人员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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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技术措施有效。
5、项目总工程师:
(1)项目总工程师是单位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研讨、编制、审核工作。组织和审批工程的技术交底,负责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负责施工质量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及与专业安装等其他专业和分包单位进行技术质量的组织协调配合。
(2)负责“四新”技术的应用和实施、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总结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编写“四新”应用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
(3)负责创优计划的编写,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4)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技术质量的要求,抓好本部门员工的技术培训和相关规范、规程的学习。
(5)建立沟通机制,提高预见性,重大技术质量活动提前与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联系。
第六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下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研讨、审核、审批。群体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公司进行审核、审批。
2、对于一般工程项目总工在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研讨,保证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编制质量,做到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图文并茂。施工方法先进,各种措施得力,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同时应适应当地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对于重点工程、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研讨,并做好研讨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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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处。
第六十七条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现场工程资料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并参照当地的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整理。要做到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填写,按归档要求整理编号。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业主和总公司档案馆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手续。
第六十八条 施工试验管理
1、根据当地情况和工程实际配备相关的试验管理人员,做到试验及时,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2、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可就地到有相关试验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六十九条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1、分公司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公司规定外埠工程创优面积为30%。各分公司要积极争创当地的相关优质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应的创优标准组织实施。 2、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程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司技术质量处的沟通,公司技术质量处要及时了解其质量动态。
3、外埠工程的质量检查以各外埠分公司自查为主,但应每个月将《生产技术质量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公司办公室和技术质量处。公司对外埠工程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将按总公司《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和公司《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价。
4、外埠工程分包项目不论是我方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技术质量工作一律要纳入到总承包方的统一管理中,以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由项目专业质检员负责,工长、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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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参加,并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办理签证手续。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办理签证手续。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分公司经理、专业质检员参加,并请勘察、设计和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分公司要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前或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时,必须由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预验,经公司技术质量部门预验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十一条 工程保修
1、竣工验收后,分公司要根据有关条例及工程合同等有关规定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住宅工程还应发放《质量保修服务卡》。
2、工程竣工交付期间,分公司应成立现场保驾服务小组,协助用户顺利入住并按照总公司《顾客满意监测管理程序》的具体要求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3、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分公司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质量回访,对顾客提出的质量问题和保修要求,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七十二条 科技创新
1、分公司积极开展以攻克施工难题、节能降耗,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为主题的QC小组活动,运用PDCA循环科学方法提高质量管理工作。项目部至少有一项科技创新选题,并在活动开始前上报公司技术质量处。技术质量处要督促QC小组按计划活动,并参与部分活动程序,为活动提供指导。
2、分公司经理和项目总工要组织所在项目部所有技术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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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技术论文编写工作,为技术职称评定提前准备素材(可以2人进行合作)。要求分公司每年编写技术论文不少于1篇。
3、分公司要抓好单位工程的“四新”项目推广应用工作。凡被列为总公司、公司重点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推广应用3-4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包括专业安装)。
第七十三条 主要激励方法 1、奖励
(1)外埠工程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公司将给予3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地区)优质工程将给予2元/㎡的奖励。
(2)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论文、科技创新活动(包括QC成果、工法、专利等)获得总公司以上的奖项的奖励按照公司《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3)外埠工程在总公司、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评价中定性为优良的单位工程,年终奖励20000 元。
2、处罚
(1)在总公司、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评价中定性为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分公司经理处罚3000元,项目总工处罚2000元。
(2)施工现场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受到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分通报批评,或由相关媒体曝光影响极坏的由公司根据情况按照相关问责制进行处罚。
第七章 外埠财务管理
一 总 则
第七十四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总公司、公司规定、标准制度的行为,有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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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拒办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各种经营收入都必须纳入本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任何形式设“两本帐”和“小金库”。
第七十七条 银行账户只能收支与本单位经营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或提供结算。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七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保管(财务印章和名章分开保管),且只能用于银行结算和收取工程款使用,严禁使用财务专用章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七十九条 各类费用开支、审批按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审批权限表》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现金的使用管理规定。费用开支起点1000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转帐支票;严禁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额度不准超过10000元。
第八十一条 严禁挪用和出借公款,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钱物,严禁保存帐外公款,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者将个人私款存入单位账户。
第八十二条 收取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为他用。 第八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凡是没有相关业务部门主管会签和领导审批的费用开支(4人以上),一律不得支付。办理加工订货、分包项目等预付款以及支付购货款时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一切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承包项目款项的支付,必须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分公司经理、业务部门签字确认后进行支付,严禁扣留管理费、税金后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第八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以单工号为核算对象,并按成本、费用类别进行成本核算。收入以预算部门提供的盘点产值作为依据;支出以预算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专业分包费用、材料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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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材料消耗和应付租赁费结算凭证为依据进行核算。按月(季度)编制成本报表,并向公司财务处上报。
第八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十六条 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报表、银行对账单、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和电算软件资料等)按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分公司、项目部撤销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公司财务处。
第八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以及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具体业务,严格按照总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财务管理量化指标考核标准》执行。
三 奖励处罚
第八十九条 外埠项目必须进行月度成本核算,凡未按要求进行月度成本核算的,对项目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九十条 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量化指标考核标准》考核,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及会计核算制度的财会人员给予2000元的奖励;凡发生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违反规定使用财务印章,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并追究其他责任,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混乱,对财务主管处以30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 其 他
第九十二条 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经营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埠所属各分公司。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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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九十五条 为加大工程款回收力度,确保公司资金紧张的不利局面,力争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制订本办法。
第九十六条 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七条 清欠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公司的清欠事务,对于清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工程项目要会同外埠分公司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负责跟踪实施。
二 清欠目标
第九十八条 清欠目标:
1、竣工两年(含两年)以上工程除防水保修费外,工程收款率达到100%;
2、竣工两年以内的工程,累计收款额不低于应收款的85%(竣工已结算工程“应收帐款”按结算价计算、竣工未结算工程“应收帐款”按不低于本项目的实际成本加应上交的利费税之和计算);
3、当年竣工以及在施工程按合同约定收款到位; 4、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回收工程质保金和解除履约保函;
5、及时主张权利,杜绝丧失债权法律时效或权利的现象发生。
三 清欠要求及措施
第九十九条 清欠办公室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收款计划,公司与项目清欠责任人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
第一〇〇条 项目清欠责任人应详细了解建设单位资金状况,掌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确保在施工程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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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回收工程款。
第一〇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扎实推进并提高工程结算速度,为清欠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〇二条 对于欠款数额大、时间长、影响清欠工作大局的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拖欠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制订专项清欠方案,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出具催款函、签订还款协议书,保证法律时效。
第一○三条 对于恶意拖欠有可能形成呆、死账的拖欠款,要及时商讨、评估,适时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第一○四条 各基层单位要利用施工阶段节点、年度时间节点等有利时机,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同时掌握方法技巧,力争超计划回收工程款。
第一○五条 竣工工程保修期满,工程保修费要及时收回。
第一○六条 竣工三年以上的工程,清欠办要建立清欠跟踪机制,准确掌握清欠进展情况,为公司领导清欠决策提供依据。
四 考核与奖罚
第一○七条 清欠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年度清欠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八条 奖罚:
1、对超额完成清欠指标的责任人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⑴ 超额收款在1,000万元以内部分,提取奖金比例不超过0.5%;
⑵ 超额收款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奖金比例不超过0.4%;
⑶ 超额收款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奖金比例不超过0.3%;
⑷ 超额收款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奖金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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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 对未完成清欠指标的责任人,除采取组织措施外,按未完成清欠指标金额的0.5‰实施处罚。
3. 按产值完成情况及合同付款约定,实施月计划、季考核、年终汇总考评后实施奖罚。
4. 加大分公司经理作为第一人的清欠责任,清欠指标完成情况最终与项目兑现挂钩。
第一○九条 对在回收工程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人将实施特殊奖励。
第一一○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债权法律时效或权利丧失的,对清欠责任人、清欠办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一并实施处罚,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不良业绩记录,并作为其评功评奖、任免依据,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五 附 则
第一一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清欠办公室。
第九章 外埠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一二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较多的现状,切实加强对外埠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一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公司所属各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
第一一四条 公司文明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一、公司视外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检查,原则上公司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分综合检查和经常性自查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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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检查: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车辆安全、营院安全管理,并按照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检查。
2、经常性自查: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安全检查,班组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外埠分公司每周要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工地应坚持日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认真做好进场教育工作,保证每月全员培训学习不少于4学时,并将培训情况书面汇总并留存相关照片。
三、各单位每月对所属的施(加)工现场、营院、设备、车辆进行综合检查。此外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进行专项检查。
四、外埠分公司每周要进行综合检查,每天要开展经常性自查,实施过程监控,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总公司、公司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有关标准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依据。
六、每次检查后检查人员应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期限,进行评分的要宣布评分结果。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和隐患,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
第一一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
一、具体安全管理机构的设臵要求按总公司下发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落实执行。
二、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资格证书,必须定期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外埠分公司未按以上要求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员的,公司按照《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一六条 分公司经理为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责,项目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具体责任划分及奖惩规定见《二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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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汇编》。
第一一七条 加强外埠工程动态控制、宣传报道及施工中管理文件的上报工作。
一、外埠分公司按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向施工管理处报《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统计表》。
二、外埠分公司每月25日前向公司施工管理处上报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每月不少于一篇。
三、施工过程中所需及时上报的文件包括:
1、分公司现场塔吊、基坑、临电等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表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施工管理处备案;
2、工程开、复、停工报告,月度、季度及专项检查记录,项目安全人员变动,事故报告等关于施工安全过程控制资料;
3、当地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施工管理处留存;
4、外埠分公司每月25日前必须向公司施工管理处上报本月施工生产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为幻灯片形式,所附相片必须注明拍摄时间,材料内容要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情况,将发生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做详细说明。现场情况相片应包含:开工前现场场貌、现场大门、临电设臵、塔吊及现场施工机械、安全保卫及消防措施、现场环保及生活区卫生管理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四、新开工程在取得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10日将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报施工管理处。
五、不按时上报上述文件的公司将处以分公司经理每次1000元罚款。
第一一八条 外埠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确保文明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一、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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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或公司施工管理处,同时按当地事故报告程序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公司所属外埠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本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具体分事故报告、应急与响应、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四个阶段,严格按程序执行。
五、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按《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
第一一九条 加强外埠工程的管理,扩展总公司的影响力。 外埠工程必须按照建设部和总公司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参照总公司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初期安全管理着手,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方案论证及实施过程监督,使外埠工程始终处于有效受控状态。
第一二〇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总公司下发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落实执行。
第十章 外埠承包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第一二一条 外埠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总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公司在配备承包项目班子时,对那些管理弱、实力差、风险大的承包项目,必须配备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对材料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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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质量、数量、价格、付款进行跟踪管理。
2、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应以公司派出的分公司经理审签的采购计划为依据。大宗材料、主要设备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3、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应由外埠分公司草签,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共同审签,报公司材料设备处组织评审后签订。采购、租赁合同应使用总公司统一文本。
4、在采购、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总包、承包双方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人员(各方不得少于一人)名单,并由双方的验收人员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和签字确认,作为财务挂账和付款的依据。
5、材料设备的货款挂账、付款,必须经公司派出材料管理员和分公司经理审签。
6、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应建立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供方的应付款、已付款、欠款的详细登记台帐。
7、材料设备调出施工现场,必须由双方材料管理员联合签发出门证,并经公司派出项目负责人审签。
8、承包人不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定采购、租赁合同时,其采购计划、进场数量、付款额度、质量验收等业务,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必须按以上相关规定建立台帐,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9、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应执行总公司信息相关规定,按要求使用软件和联网管理。
第十一章 外埠自建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第一二二条 外埠自建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总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材料设备采购、使用要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购和使用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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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采购和使用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用产品。
2、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以预算部门提供或签认、分公司经理审定的阶段计划或月计划为依据,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3、材料设备采购、租赁要坚持招标、比价的原则,批量采购、租赁要严格按照“采购招标程序”组织实施,零星采购(10000元以下)租赁应采用询价和比价的办法。
4、材料设备采购、加工订货和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应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由分公司的材料主管起草、预算主管和单位领导共同审签,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后签订。采购、租赁合同应使用总公司统一文本。
5、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以合同或其他约定为依据。坚持验品种、验规格、验质量、验数量的“四验”制度,由保管员、复验员共同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点验,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6、周转材料管理员必须由正式员工担任,负责周转材料进、退场的数量确认、质量检验、租费结算工作。
7、周转材料进、退场数量必须经两人以上的正式员工点验确认。在退场时,材料主管应签发出门证,明确周转材料名称、数量、车号、出场时间、去向等详细信息。由施工现场的值班员或门卫,按要求点验和填写《周转材料进退场登记台帐》,并由跟车责任人签字确认。
8、租赁钢管、扣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场后必须对每一批(车)材料的外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单项不合格的材料,要全部作退场处理,并如实填写《钢管外观检验记录表》和《扣件外观检验记录表》。
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一二三条 经总公司批准设立并在外埠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埠分公司,根据需要可刻制外埠分公司公章。刻章须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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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手续:
1、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书面请示,附外埠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总公司办公室出具刻章介绍信等有关手续,公司办公室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刻制;
3、公司办公室应在印章刻制后5日内持印章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备案。
严格禁止注册后未经总公司审批刻制公章,严格禁止承包人持注册手续私自刻章。
第一二四条 外埠分公司公章在所辖区域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其中,行政章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封标、出具法人委托、联系工程介绍信、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用于与项目造价、垫资、让利有关的承诺或协议等其他总公司或公司明确须用总公司或公司印章的事项;专用章仅限用于明确的专用范围。
第一二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埠工程项目可刻制项目部条形章和技术资料条形专用章。刻章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书面请示,写明工程所在地、工程名称、合同造价、建筑面积、是否为承包项目、印章名称等,并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2、总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总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发放印章,其中项目部条形章向业主方出具印章启用函,明确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二六条 项目部条形章的使用范围仅限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与业主及其他相关方签署、发送一般性函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能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出具带有经济责任内容的承诺等。技术资料条形专用章仅限用于工程技术资料。
第一二七条 外埠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须由自有员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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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由公司明确印章具体审批人和保管员。总公司、公司和印章审批人、保管员签订《印章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一二八条 建立严格的印章审批制度。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表》,写明事由,经印章审批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审批人须在用印审批表对应栏中亲笔签字,审批表留存备查。严禁其他人代签审批用印,严禁先用印后审批。
第一二九条 建立完备的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印章应填写《用印登记台帐》,做到一事一登记,用印登记台帐与用印审批表一一对应。
第一三〇条 外埠分公司注销或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10日内,印章审批人和保管员应将印章、用印审批表、用印登记台帐一并上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交总公司办公室。处理遗留问题需用印时,可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章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三一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外埠分公司,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纳入公司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外埠分公司领导成员(正式党员)兼任;工程规模大、人员多的也可设专职党支部书记,其待遇与项目行政主管一样。党支部的组成由公司党委审批。
第一三二条 工程项目党支部,应贯彻执行总公司《党支部工作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党支部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党章》所赋予基层党支部的职能。
第一三三条 外埠工程项目党支部,要与公司党委签订年度《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向公司党委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党委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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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三四条 严格限制对合作人的授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乙方代表(分公司经理)应为自有人员。该合同应由公司保管,合作人可以查阅、摘录部分条款,不得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2、对合作人的授权,分公司不得出具《授权委托书》。此外,在其授权范围应明确“其无权进行任何经济洽商和签认、对外借款、收受款项等行为”,且应注明“该授权委托书只用于---------事宜,再复印无效”字样。
3、禁止使用合作人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制作项目推广的广告牌、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图等容易使第三人对合作人的职权产生误解的标志标识。
4、在材料采购、租赁等合同条款中,细化结算程序,最终结算应由双方签署结算单,并经分公司经理签认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后方可作为付款依据,此外,出库单、收料单等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章 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一三五条 人员配臵。
1、外埠公司自有在施项目的,人员应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 2、在施项目为承包项目的,应至少配臵项目经理、技术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器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自有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一三六条 招聘当地人员,逐步推行人才本地化。 1、外埠公司根据需要从当地院校或人才市场聘用有关人员时,应提前就岗位需求、招收人数、对所招收人员要求等情况向公司请示,经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2、外埠公司聘用的人员(新毕业的学生除外),须持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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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的岗位证书方可聘用,新毕业的学生必须为统招统分学校毕业并具用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3、录用人员时做好面试、考试、调查等工作,确保录用人员的质量。
4、外埠公司聘用人员,需按国家和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新建人[2008]21号)的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5、外埠公司根据需要在当地签订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的短期合同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一三七条 工作制及休假制。
外埠公司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考核考勤标准,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外埠施工人员,每年可享受三次探亲假,每次休假天数为15天(含路途)。休假人员探亲要服从领导的安排,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探亲路费报销,按北京到施工地火车硬卧标准实报实销,如果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次数探亲的,未发生的路费公司按硬卧价格标准给予补助。
第一三八条 外埠公司员工的收入分配。 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现行基层岗位工资标准。
施工补贴:自有施工管理人员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此补助已包含《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中每个月的交通补助费。
具体分配办法由公司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一三九条 承包项目人员管理。
1、对承包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程竣工或合同到期后,有后续任务并继续承包的可订立1-2年期限劳动合同。
2、承包方的其他人员,如承包人注册独立企业的,与所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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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签订劳动合同;无注册企业的,按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第一四〇条 凡需对外证明总公司员工身份时,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信,加盖部门印章。
第一四一条 违法违规用工,发生劳动争议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分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一四二条 外埠公司员工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公司人力资源处协助办理。
第一四三条 外埠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并于10日内向人力资源处报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四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
附件二:《关于承揽外埠X工程的请示(模板)》 附件三:《承包人项目评审表》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成本分析相关表格》
附件五-1:工程盈亏平衡分析表(格式) 附件五-2:主要材料价格表(格式) 附件五-3:措施项目成本测算表(格式)
附件六:公司材料设备管理检查表(外埠承包项目) 附件七:公司材料设备管理检查表(外埠自管项目) 附件八: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附件九: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附件十: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附件十一:阶段工程项目盈亏平衡分析表 附件十二:措施项目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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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人工、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件十四:阶段成本分析
附件十五:总公司印章管理责任书(附用印审批表、用印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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