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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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赵东星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7期

一、商誉的内涵

商誉是指当购买企业的购买成本超过其在被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股权的份额时,应当将其超出数额确认为商誉。其中狭义的商誉是指企业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杰出的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制度,融洽的公共关系,优越的资信级别,良好的社会形象。广义的商誉是指所有无形资产,包括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专营专卖特权。

二、商誉的会计处理 1.商誉的确认

(1)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确认自创商誉必须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第一,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可比性原则。因为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同行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由于冲抵收益的成本范围不一致,导致它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第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因为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创立和积累而形成的,与形成商誉有关的各项支出在发生当期已计为费用,所以,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自创商誉只有在平时予以入账才能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第三,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客观性原则。自创商誉形成于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之中而并非在企业并购瞬间产生,这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平时就客观存在着,因而应当予以确认。 (2)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

SFAS No141《企业合并》准则规定,所有2001年6月30日后开始的合并,都应该使用新的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再使用权益结合法。2001年8月,FASB又发布了SFAS No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该准则规定,商誉不应当摊销,而应当在报告单元水平上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报告单元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涵公允价值,应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但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应当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确认减值损失后,商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将作为新的会计基础。一旦该损失计量完成,禁止确认其后的转回。 2.商誉的计量

就外购商誉而言,通常有两种基本的计量方法,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种是超额成本法。超额收益法把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依据的是“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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