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异常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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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事故、障碍、异常

界 定 标 准

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

1 总 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事故、障碍及异常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 调查分析事故、故障及异常等情况 ,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任何隐瞒不安全真相的错误做法,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员宣传、贯彻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安全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有权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5 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在弄清事故真相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其本人,并提高大家的认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者,应分清情况严肃处理。

1.6 对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7 本规定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考核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和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8在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作为统计事故、障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1.9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 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界定的依据。

1.10 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规定。

1.11规定已在原试行版的基础上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的讨论修改,经公司批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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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

2.1 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 1)

职工系指企业在职人员。

2)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包括发电、供电、供热、输变电、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的工作。

3)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4)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区)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可以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5) 职业病不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2.1.2公司聘用人员,借用其它企业职工、民工、代训工、实习生,在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现场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其它参加本公司部门、班组电、热生产的非本企业其他人员。

2.1.5 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生产区域内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2 人身事故的划分

2.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3.3 死亡: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按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3 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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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发电主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以上;

(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 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发电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 2.3.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发电主要辅助设备、起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2.3.2.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 110KV及以上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3.3 一般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全厂厂用电中断,或对外停止供热(包括一台机组运行时另一台机组计划检修或临检,但单机炉运行时,特殊工况(包括煤种突变)作个案处理) 2.3.3.2 发电设备、变电、供热设备异常运行被迫使机组解列16小时及以上,或被迫使炉解列24小时及以上,或被迫使单线热网停运,中断对热用户供热达24小时及以上。

2.3.3.3 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20小时,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2.3.3.4 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如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5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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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2.3.3.6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炉膛爆炸,造成炉墙、炉管或设备严重损坏;

2)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总数量的5%以上;

3)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6) 汽轮机发生水击,造成主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7) 发电机组烧损轴瓦,造成主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8) 发电机绝缘损坏;

9) 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0)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 主设备安全门拒动,造成主设备严重损坏。

2.3.3.7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造成主设备严重损坏。

2.3.3.8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 2.3.3.9 经公司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形。 3 障碍

3.1 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3.1.1 110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因异常被迫停运。

3.1.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停止运行(计划消缺除外,计划消缺系指公司领导批准的停机消缺)。

3.1.3高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但未影响发电、供热。

3.1.4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未造成严重后果; 3.1.5 发电机与系统非同期并列,未造成后果。 3.1.6 厂用母线故障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3.1.7 10KV及以上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拒动作。

3.1.8压力超规定值锅炉、减温减压器安全门拒动、汽机危急保安器到3360r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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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动作(试验时除外)。

3.1.9锅炉降低出力50%以上且时间在8小时及以上。

3.1.10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3.1.11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8小时不能恢复运行。

3.1.1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操作机构泄压、气压降低至分闸闭锁值以下,被迫采取防慢分措施处理故障。

3.1.13设备损坏,影响机组出力,检修恢复需24小时以上。 3.1.14 由于人为责任或设备故障使得热网负荷降低50%及以上。 3.2 二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3.2.1 电气、通讯部分

3.2.1.1 发电机电压自动调整装置、自动准同期、手动准同期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电压调整和发电机并列,试验时除外) 3.2.1.2 发电机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者。 3.2.1.3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3.2.1.4 10KV开关柜跳、合闸线圈烧损,4小时内不能恢复。 3.2.1.5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

3.2.1.6 充油设备油位降至下限指示以下,未及时发现和补充油。(但未引起设备停运)

3.2.1.7 直流母线一点接地,连续时间超过4小时,未查明原因。

3.2.1.8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断路。 3.2.1.9 22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下降到规定允许值以下,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者(备用炉辅机在接到起炉通知8小时不能恢复)。

3.2.1.10 辅助设备检修后,因检查验收不严,或交接试验未按标准,在投运过程中故障或相序接反,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3.2.1.11 工作票终结时接地线(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或断开,送电前检查被发现。

3.2.1.12 防误闭锁装置失灵,不能投入运行。

3.2.1.13 电气设备因接触不良,未及时发现,温度超过允许值。 3.2.1.14 低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造成400V部分母线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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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 在操作中误将保护(继电保护)压板加错。

3.2.1.16 动力电缆桥架,控制电缆桥架积粉,造成自燃。(未烧损电缆) 3.2.1.17主变风扇冷却器全部失去备用。 3.2.1.18高压电缆绝缘击穿。

3.2.1.19 10KV及以上断路器,运行中拒跳或现场手动也不能分闸。 3.2.1.2010KV及以上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误动作 3.2.1.21电气检修工作中,损坏110KV高压瓷套管。

3.2.2 热力系统、化学、输煤设备、热工部分 3.2.2.1锅炉喷燃器烧坏,不能投入使用。

3.2.2.2 汽轮机主油箱、电控油箱油位低于最低允许值。 3.2.2.3轴承油温异常升高,超过规定值以上。

3.2.2.4压力超规定值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三抽、供热分汽缸安全门拒动 (试验时除外)。

3.2.2.5 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超过48小时及以上。(给水泵、射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泵、工业水泵、除盐水泵、电控油泵、火检风机)

3.2.2.6 给水泵汽化。

3.2.2.7 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高至+250mm或低至-200mm,以差压水位计为准(三取二)。

3.2.2.8 锅炉安全门误动或误操作,无故解列安全门。

3.2.2.9 运行中锅炉主蒸汽温度 (任何一处)高于545℃或低于500℃运行超过15分钟,或汽温急剧变化50℃及以上,主汽压力(汇汽集箱)高于10.1MPa运行超过15分钟及以上。

3.2.2.10 运行中锅炉汽包就地水位计全部不能监视水位。 3.2.2.11 停炉过程中汽包满水至过热器。 3.2.2.12气焊或气割时发生气瓶爆炸。

3.2.2.13 锅炉受热面结焦严重,影响机组额定出力运行8小时及以上。 3.2.2.14 球磨机出口温度及粉仓温度超过规程最高值0.5小时及以上。 3.2.2.15 机组并网后,MFT、ETS保护不能正常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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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6除尘器未经批准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2.17 抽汽联动装置因故障无法控制(试验时除外)。 3.2.2.18 除盐水箱水质不合格,被迫放水或再处理。

3.2.2.19离子交换器已再生好作备用,又误当失效而重新再生者。

3.2.2.20 卸煤、输煤、辅助设备损坏,停用72小时及以上并影响上煤、卸煤工作。

3.2.2.21 起吊1吨及以上重物离开地面时,突然掉下,或起吊1吨以下重物离开地面1.5米后掉下。

3.2.2.22 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故障超过8小时,其他的ETS、MFT超过48小时。

3.2.2.23 60千瓦及以上的转动机械或及其配套的电动机损坏,不能运行者。 3.2.2.24 由于人为因素或设备故障使得热网负荷降低30%及以上

3.2.2.25 同台机、炉、电两台DCS全部操作员站故障不能操作,后备电脑(值长站电脑)也故障不能使用,2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3.2.2.26 由于跑油、跑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及以上。 3.2.2.27仪器、仪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及以上。 3.2.2.28输煤皮带拉断或刮坏10米及以上。 4 异常

凡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异常运行,尚未构成事故、障碍者应定为异常。 4.1 各专业通用部分:

4.1.1由于人为的操作或设备维护不当造成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热网供汽压力或温度超过或低于允许值连续时间达15分钟者。

4.1.2 误开、误关(或漏开、漏关)供热系统的主要阀门,被他人发现制止,尚未构成严重后果者。

4.1.3 减温减压器电动门、供热电动门不能控制操作者,时间超过4小时及以上。

4.1.4 二级设备运行中跳闸,未产生后果。 4.1.5上煤不及时,导致原煤仓空仓。

4.1.6供热设备检修超过了检修批准期限,使供热设备失去备用,时间达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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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者。

4.1.7操作票主要内容写错,其操作后果为事故或障碍,在现场执行前才被发觉(各级审核,负同等责任)。

4.1.8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填写错误,其后果为事故或障碍,在值长、工作许可人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后才被发现(各级审核,负同等责任)

4.1.9未得值长(或)班长命令,自行将主要设备、阀门启动,或从冷(热)状态转换为热(冷)状态。

4.1.10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操作命令(指较重大的需通过值长发布或取得值长同意后才能执行的操作),擅自更改已经审核批准的操作票,擅自颠倒操作程序。

4.1.11金属或其它东西掉入电气设备或配电装置内,引起短路接地或辅机停用,尚未影响机炉运行,也未造成设备较严重的损坏(不修仍可继续运行)。 4.1.12 误停重要辅助设备或操作引起的备用设备合闸尚未对机组运行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4.1.13 冲洗地坪管道或设备,造成电气或热工设备受潮影响绝缘者。 4.1.14违反电动机运行规程,连续启、停电动机尚未造成损坏者、厂用电系统解列时启动大容量电动机,未与值长、电气运行联系。

4.1.15误送或漏隔绝已停设备电源,误开或漏隔绝蒸汽,给水等重要阀门或检修开工后,可能造成系统压力骤降影响安全运行者、或倒入检修的系统中尚未造成人员损伤者。

4.1.16 各种主要电气及热力表计,一小时全部漏抄者(整点前后超过十分钟)或其中一个表计漏抄或错抄8小时及以上者。

4.1.17 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加错油种,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4.1.18 轴承缺油、断水或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上升到达到限额或产生冒烟现象,尚未造成损坏或稍行修补仍可继续运行者。

4.1.19 主设备重要表计失灵或超过限额运行一小时以上,未向上级汇报或未及时做出处理者。(重要表计:附则4)

4.1.20 操作或管理不慎,丢失或损坏了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设备或物品,仪器、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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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火警直接损失价值1000元及以上。

4.1.22 2.2千瓦及以上60千瓦以下转动机械或及其配套的电动机(潜水泵除外)损坏不能运行者。

4.1.23发生异常情况后,弄虚作假、隐瞒并且未作交班者。

4.1.24 汽机电动、自动主汽门、锅炉电动主汽门并机、并炉后未开足者。 4.1.25 热网负荷降低10%以上30%以下未构成障碍及事故的。

4.1.26 由于控制柜穿线孔未封堵,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未构成障碍、事故者。

4.1.27 运行中汽、水管道漏泄或检修时大量放水、冲水或因雨水不当使运行电气、热工设备绝缘受潮,尚未构成障碍条件者。 4.1.28 工作票结束后,无特殊原因,未将设备服役者。 4.1.29 运行中二级及以上的设备安全门动作。 4.1.30 一级设备上检修无工作票(事故抢修除外)。 4.1.31 在动火区域无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者。

4.1.32 误开、误停重要辅机(给泵、循泵、射水泵,油泵(稀油站油泵除外)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1.33误开误关(或漏开、漏关)热力系统主要阀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被他人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者。

4.1.34运行中二级及以上设备的电气联锁,热工保护及联锁装置等未按规定放置或重要表计未投入,被接班人或他人发现。

4.1.35 由于操作错误,使主要辅机冷却水失水,造成轴承温度快速升高至规定的极限值。

4.1.36 未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使设备重大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忘记汇报处理。

4.1.37 起动或停用主要设备及系统调整操作、定期校验或测量操作,主要操作步骤错误,可能引起设备发生事故或人身事故及障碍者。

4.1.38 转动部分由于维护不当,缺油、水或造成低油压等,使主要辅机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额或发热冒烟,尚未严重损坏设备或稍行修补仍可继续运行者。

4.1.39操作不当或检查不严,使设备发生喷油、漏油、溢油(指油从容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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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检修工艺不良,损坏2.2千瓦以上60千瓦以下电动机部分绝缘。 4.8.5电气检修工作中,损坏110KV以下高压瓷套管。 4.8.6检修中的CT二次回路或电流表开路,PT二次回路短路。 4.8.7设备检修后接头螺丝未拧紧,投入运行以后发现接头发热。

4.8.9继电保护及重要二次回路接线错误、定值调错,复役时被他人发现者。 4.10热机检修异常举例

4.10.1汽机启、停时,发现调速汽门轧煞、或危急保安器不脱扣,自动主汽门不关闭(检修后试验时除外)。或因调速系统安装调整不当,汽机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行者。

4.10.2管道上逆止门装反、验收时或运行中发现者。

4.10.3工具或物件落人粉仓引起给粉机轧煞,影响锅炉出力,未达到障碍者。 4.10.4汽机转子静止后盘车不能投入者。

4.10.5锅炉、主蒸汽管道、给水管道水压试验超过规定允许值10%,尚未导致设备损坏者。

4.10.6二级及以上辅机故障不能投入运行,超过4小时未处理者。 4.10.7检修工作不当,摔坏机壳、轴瓦、重要零部件或机壳平面铲坏等。 4.10.8锅炉安全门检修后,一年内因检修工艺有问题安全门未达到规定值起座或安全门起座后未按规定值回座、漏汽较严重,尚未达到停炉条件者(校验时除外)。

4.11热控检修异常举例

4.11.1主要表计检修不良,服役后不能正常指示或不能及时投入。 4.11.2主要表计检验错误、偏差超过规定标准,在服役时被他人发现者。 4.11.3主要表计的管道检修后质量不好,投入运行后发生漏汽、漏水或堵塞、影响表计正常运行者。

4.11.4主要电动执行机构(给水、送、引等)检修不良,服役后不能控制操作者。

4.11.5未经有关人员的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主要表计及主要控制装置停用或校验检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11.6修理或停用热工设备时,未切除或扩大切除有关自动或保护装置或引起异常情况,使有关热力参数超过限额而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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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校验检修工作中,将主要表计的管路或线路装错、拆错、漏拆、规定的项目漏做,尚未造成障碍者。

4.11.8将热工保护设备接线错误,在验收时被人发现者。 4.11.9四、五抽汽逆止门不动作者。

4.11.10同台机、炉、电操作员站全部故障,后备电脑(值长站电脑)能正常使用,8小时不能恢复。

4.11.11同台机、炉、电操作员站全部故障,后备电脑(值长站电脑)也不能正常使用。 附则: 1. 2. 3.

主设备:系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减温减压器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生产部门所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含热网、码头)。 非生产部门如发生不安全情况由公司安全考工委按其实际情形参照本规

定的相关条款进行界定。

4. 全厂重要参数一览表

锅炉:主汽压力,主汽温度,汽包水位,炉膛负压 ,给水流量,蒸汽流量,

炉膛出口氧量,一次风风压,粉仓温度,粉位,磨出口温度,磨入口负压、球磨机瓦温,引、送风机电流

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真空,转速,主汽流量,三抽压力,安全油压,

事故油压,润滑油压、油温,电控油压、电流,给水压力,除盐水流量,除氧器压力、水位;给泵电流,稀油站油压,高压冷母管压力,循泵电流、压力,轴向位移,上下汽缸温度,推力瓦最高点温度,差胀,静子温度最高点,均压箱压力,高调、中调伐位,凝泵电流,凝汽器水位,射泵电流、压力

电气:发电机有功,电流,电压,频率;渭龙、渭申线电压,电流,有功,

频率;1、2号主变、高备变电流,温度; 10kv备用分支电流,110、10千伏,400伏电压

化学:工业水压力,除盐水箱水位,除盐水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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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il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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