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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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2]21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2.09.18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

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国税发〔199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8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根据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1 / 2

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乌鲁木齐等18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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