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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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淄建发〔2011〕35号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在原《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07]87号)基础上,增加和调整了部分所需提报的备案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自2011年1月20日起,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环卫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卫配套设施功能验收备案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预)验收备案合格证》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2、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功能验收备案表》。2011年1月1日之前开工的开发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3、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证明文件。2009年1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4、自2011年1月20日起,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相应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合同,不再提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热、燃气设施建设落实证明。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及室外管线、道路、照明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单项工程开工前,须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会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经审批确定的开发建设方案,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和综合验收的依据。

三、城建档案、园林、市政、环卫等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市、区职责划分,开展各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区县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各单项验收工作能够在全市范围内顺利开展。各区县住建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

要求,在5月中旬前将验收的相关工作落实到区县各相关单位,并在各项工作落实后及时向开发企业明示各项验收手续的办理流程。市、区县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各部门和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未按要求进行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严格把关,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综合验收 备案 管理办法 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印10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ie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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