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规知识题

更新时间:2024-04-27 17: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宗教法规知识35题问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等一批法规、规章,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是我国宗教工作实现的一次深刻转变。正确理解和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对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国务院已颁布了哪些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已发布了哪些部门规章?

答:现行的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有2部:《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现行的国家宗教事务局部门规章有9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2、《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的“宗教事务”是指哪些事务?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不是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惠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之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仰宗教的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国家需要对这部分宗教事务加以规范,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实施管理。

3、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

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4、《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其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是指,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境外进行经贸、文化、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合作、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要求传播、发展某一宗教的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臵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是某种宗教的教徒或者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教堂或者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附加的宗教条件,都不能接受。

5、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答: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

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l)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6、《宗教事务条例》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一是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二是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三是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

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7、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8、《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其中“一般应当”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一般应当”是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性要求。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集体宗教活动参加的人数较多,而宗教活动场所是专门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活动设立的,可以满足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定的合格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可以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义教规的讲经讲道及其他服务;第三,宗教活动

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14、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什么?

答: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通过这种管理,一方面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方面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等违反法律和宗教政策的现象。因此,这种管理,是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和正常宗教活动。

15、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答:(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 (5)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7)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6、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信教问题的态度是怎样的?

答: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

论者。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17、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信教问题的态度是怎样的?

答: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18、宗教与迷信有哪些区别?

答:宗教与迷信都是以有神论观念作为思想基础的,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这是它们的共同点。在整个原始社会里,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很难分清楚。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了定型的、完备的、系统的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道教等等。从此以后,单纯以巫术驱鬼为特征的迷信活动逐步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粗俗的鬼神迷信。

在政策对待上,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区别开来。在我国,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

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如请神降仙、驱鬼治病、相面揣骨、测字算命、看风水等等。这类封建迷信活动,起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人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作用。

19、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有哪些政策界限?

答: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于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破除迷信观念。

20、我国《宪法》对公民信仰宗教有哪些规定? 答:《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

答:\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是指该场所的门票收入、宗教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22、党员干部到宗教活动场所应注意什么?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章。如不要与佛教的僧人,天主教的神甫、修女谈论婚嫁问题;不要与信仰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谈论饮食禁忌;不要与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争论有神论和无神论,在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宣传无神论。等等。

23、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宗教场所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宗教房产、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先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当地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臵。

24、称谓少数民族时注意什么?

答:要尽量称谓少数民族全称,省略的也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朝鲜族,可称\朝族\,不可称\鲜族\;回族,可称\回回\,但不可称\回子\等。

25、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异同是什么?

答:基督教在外国或从广义上说是天主教、东正教、新教的总称。在我国(学术界经常使用的也是广义概念)专指新教,又称更正教、抗罗宗、耶稣教。基督教与天主教都奉《圣经》为经典,主要节日和一些圣事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1)天主教将大公会议的决议也作为教义来源,与《圣经》并重。新教只强调《圣经》的权威。不承认炼狱(赎罪所)、圣餐变体化及玛利亚为天主之母等。(2)天主教皇为权威。新教反对天主教神权体制,否认教皇,不承认教皇最高地位。主张\因信称义\,信徒个人可以直接与上帝交通,无须神甫中介。(3)天主教较注重礼仪和形式,教堂的建筑,内部装饰、宗教活动中的仪式和服饰等都比较隆重、庄严。新教则不然,除十字架标记外,与一般会场差别不大。礼仪所用的语言,天主教一直沿用拉丁文,近年来也开始用

本地语言;新教则一直采用本民族语言。(4)天主教十分重视教阶制度、罗马教皇、枢机主教、总主教、主教和神甫(我国则是自选自圣主教,由主教圣神甫),成为一种体制;新教取消了教阶制,只有个别教派中有简化的保留。其内部教派众多,主要有信义会、长老会.圣公会、浸信会、公理会、卫理公会等。(5)天主教主教、神甫在晋升神父前必须向天主发誓过独身生活。新教教职人员可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

26、回族饮食有哪些禁忌?

答:回族饮食以米、面为主,吃牛、羊、鸡、鱼等。其最突出的习惯就是清真。禁忌一些食物,而且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在肉食方面,回族只食蹄分两瓣反刍的动物。如牛、羊、骆驼、鹿、山免等;禽类中只食鸡、鸭、鹅、鸽、野鸡、野鸭、雁等;在水产中,只食鱼、虾。在这些可食动物中,不吃自死的,也不吃外族人屠宰的。必须是阿訇或刀师傅屠宰的方可食用。在可食的牛羊身上也有不可食用的部位,如血、脑、生殖器、肛门、胰、膀胱等。在水产中,对奇形怪状的生物也是禁食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回民对海产品的禁食范围有些变化,如居住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也不以海参、螃蟹等视为忌食之物了。

27、回族除了不吃猪肉外,还禁忌哪些动物?

答:回族除了不吃猪肉外,还有一些动物也不吃,如有爪子的,不反刍的马、骡、驴、狗、猫、象、豹、熊、狼、狐狸、貂等。一些性情暴的禽类,如鹰、鹫等也忌食。 28、回族有哪些饮食习惯?

答:回族在吃馒头、烤饼特别是吃油香的时候,忌囫囵吃,习惯掰开吃;忌讳用食物开玩笑,不能用禁食的东西作比喻,如形容红色的东西象血一样红等等;对可食动物部位的名称与汉族也有所区别,如牛的子盖不能称为后鞧;不能称牛腱子为肘子等。

29、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哪些?

答: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

30、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控制局面,不要使事态扩大;其次,对宗教突发事件不要盲目定性;第三,要及时与同级或上级宗教工作部门(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局)取得联系。

31、哪一级部门可以审批宗教活动场所?

答:按管理职能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或上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批。其他部门没有审批权和取缔权。

32、对境外宗教捐赠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33、在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时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在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34、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应注意什么?

答: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同级或上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35、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文章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一要采取慎重态度,二要严格掌握现行宗教政策,三要避免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ic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