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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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第二章

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200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2.2010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甲本人赔偿?

3. 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4. 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5.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

? 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6.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7.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有,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8. [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

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9. 第一能源公司诉匈牙利国际银行案 原告是一家安装商业供暖系统的公司。因业务需要大量贷款,原告找到被告所在的曼彻斯特分行一名高级经理。该高级经理告知原告其所需的融资规模需要在伦敦的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由于相信能够获得伦敦总行的批准,该高级经理便向原告写信表示提供该笔信贷,原告答复表示接受。实际上,被告的伦敦董事会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

请问:被告是否仍然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贷款?

10.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11. E公司诉R公司案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 请问:被告是否侵权?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

12.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13.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14.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假如: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15.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一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16. A外运公司委托B外运公司负责一批货物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有关费用10000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遮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17. 上海国际货代公司是日本富士航海株式会社的代理,承运上海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一批机床,并代表承运人富士航海株式会社签发了提单。由于没有固定货物的支架造成货损。收货人发现后向富士航海株式会社提出赔偿。请分析,该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18. 原告将其在巴西购买的 554.26吨高压聚乙烯运抵上海港,并委托被告接货后将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内。原告先后通过电传和传真通知被告,称如其客户香港宏达贸易商行前去提货,须付清货款或由原告再次书面确认后才能放货。同年6月6日 ,香港宏达贸易商行到被告处要求提货,被告在香港宏达贸易商行出具了保证向原告付清货款的保函及进口合同副本后,允许由该公司将货提走。提货后,香港宏达贸易商行未向原告付款。

19. 甲在A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家迁到B市,遂委托其在A市的朋友乙将该房屋卖掉。一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已卖掉,房款5万元亦已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系乙购买,遂要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系按市场价计算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乙所说属实。

20. 斯利物流公司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欲扩建仓库总面积,委托威力物业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地产商谈判、购买2000亩土地。由于斯利物流公司在当地享有声誉,获取地价较低,威力物业代理公司见有利可图,最终达成土地购买协议为2000亩与500亩二个地块,并分别交付。交付时500亩地价由威力物业代理公司支付。请分析,威力物业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1. 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立合同。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JT公司是否要给代理商佣金?为什么?

22. 上海贸易公司出口至大阪的两个20英尺货柜,委托中原货代公司出运,并签订了货运委托书。货运委托书规定由上海贸易公司自己装车送货至指定集装箱堆场。由于上海贸易公司的原因无法自送,于是委托中原货代公司派车装货。货物装船后,上海贸易公司只支付海洋运费,拒付车费,为此中原货代公司提起诉讼。请分析,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23. 湖北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批电子配件由武汉经上海运往香港,委托湖北某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24.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远洋公司。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后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25. 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26. 原告某市画店请该市美术馆某画张家某为其作画。但由于被告正专心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作画。后来,被告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一学生,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画店。该学生按老师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将画送到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被告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被告所作。被告从国外归来后,画店经理来到被告处,与被告商量,要求重作,被告执意不肯,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27. 2002年3月21日,刘某(原告)与某商业储运公司(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将8吨菠萝自昆明运往重庆的铁路运输手续,费用为1700元。双方对发货时间和提货时间未约定。原告按约定于当天下午及次日上午交付1700元费用,同时将8吨菠萝交付被告。被告随后为其办理了货运手续。2002年3月28日,该批货自昆明发往重庆。货运单上托运人为商业储运公司,收货人为原告,货物名称为菠萝汁。

同年4月2日,原告在重庆东站提货,8吨菠萝全部霉烂变质,为此还花去垃圾清理费5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商业储运公司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明知按铁路规定不能采用集装箱方式运输,却采用了这种方式,而在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时隐报品名,将菠萝写成菠萝汁,致使菠萝霉变;此外,原告购买菠萝费用为18400元,运至昆明运费为2600元,重庆提货费为620元,在重庆期间住宿费为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成立,故双方为代理关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代理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发生货物霉烂的结果是由于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运输的发货时间不明,对此后果原告应承担完全责任。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储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了相关代办费,双方形成委托运输关系。商业储运公司未能妥当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所运货物发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8. 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丙与乙赔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17.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0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18. 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包、脏污 11459 包,船长欲签发不清洁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该保函。船抵目的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后来,收货人向本案原告提出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意见? 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19. 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中茶公司委托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北京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可可豆,共500公吨。涉案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由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日本三井提货。

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2002年1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就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货物损失10.5835万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2002年3月8日,中茶公司从北京保险公司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万元,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北京保险公司。北京保险公司向日本三井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三井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 [法院判决]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

前,提单已经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中茶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三井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

据。此外,由于中茶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向中茶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保险公司不能对三井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向三井主张货损赔偿。

20. 德国M公司从德国ALBSTADL港出口一台装于集装箱内的圆筒针织机至上海,并向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托运人为香港A公司,收货人为上海A公司。收货人将货物提离目的港港区,运至收货人仓库的次日,被告上海B公司在收货人场地拆箱,当作业人员提升已拆箱的货盘架准备将机器送入仓库时,货盘从1米多高处掉落,导致针织机全损。

保险合同订明,原告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库至仓库。保险责任终止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最终交付地)。德国M公司在收到保险人支付的190,000德国马克赔偿款后,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B公司索赔,但B公司拒绝支付。保险公司起诉。

?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21.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

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22. 某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哥伦比亚的弗雷泽河,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船到达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经调查,该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十一级暴风 ,为了防止海水溅入通风机的开孔,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

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 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 ,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此案应如何处理?

23. 买卖双方按 CIF条件签订合同,交易可可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运,目的地为美国波士顿。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美国进口商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

货物发生损失时对该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绝是否合理?

24. 例:有一载货海轮,在仓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紧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前450台是单独海损,后550台是共同海损。

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 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25.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26. 上海进出口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后,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雷电导致A舱火灾,为了灭火而产生了一定的费用。请分析,该费用是施救费用,还是救助费用,为什么? 27. “泰兴”轮于1997年10月18日自德国汉堡港启航,11月25日抵广州黄埔港。同日,收货人广东省机械集团公司持提单到被告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26日,“泰兴”轮开始卸货,收货人提货时发现两节地铁车厢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即会同有关各方对损坏状况进行检验,香港联合海事咨询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损伤由装载于甲板间后部的重电缆盘移动引起。

经检验、维修,支出检验费、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25万美元。1999年10月12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款项,相应索赔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因承运人的过错,“泰兴”轮承运的地铁车厢损坏严重。保险公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拒绝赔偿。

1999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实际修理费等各项费用25万美元。 保险合同的时效为二年,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仅一年,保险人必须在运输合同一年时效内而不是保险合同的二年时效内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三人;被保险人已经起诉第三人的,保险人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为当事人,以承受被保险人的诉讼权益。

28.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 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应对该批货物的哪些损失进行赔偿?

2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单价每件30美元/FOB青岛。乙公司为该货物的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航行途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在运输途中货轮与另一艘船舶相撞造成货损 B.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货物损失

C.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造成货物全部损失

D.在装卸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

30.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31. 中方某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纸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调查: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32.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在投保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33.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试问:(1)在投保何种险别(最小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 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最小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

34.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大豆一批,共10000包,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35.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并按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36. 由加州经上海转至大连的新鲜葡萄,货物价值为每千克2美元,共有10000千克,收货人收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丢失了1000千克。经调查,货物的丢失是由于航空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由上海转至大连时被窃。问:(1)处理该事件应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航空法?(2)承运人应赔偿多少金额?(当时250金法郎=20美元)

37. 从北京运往东京的一只宠物狗,计费重量15千克,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但是,当天上午已经将所有要装机的货物拖到客机坪,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当天气温高达36℃,宠物狗日晒太久,拉回仓库后不久就死去。托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但承运人认为宠物狗还未发生运输,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问:承运人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8. 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1件847千克,货物价值33000美元,品名为干酪。货物到达北京,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经过调查,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字样,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60%左右。问:该项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金额为多少? (当时250金法郎=20美元)

39.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40.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一批茶叶由北京运往东京,当出口企业办好一切手续并支付了航空运费后,发现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该批茶叶的品质与合同品

质不同,因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航空公司却以货物已装上飞机为由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问:航空公司的拒绝有无道理?为什么?

41. 我出口一批陶瓷到巴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办妥了出口手续后,得知陶瓷在出厂时已有部分破损,于是要求航空公司从始发地机场提回货物,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此时该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因此航空公司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问:航空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42. 我出口一批服装到纽约,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签订了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每箱货物里只有25件服装,于是要求出口商赔偿。出口商以“承运人应当或有理由知道空运单内容的不正确”为由,要求承运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问:出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1.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2. 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

3.香港兴隆公司为支付南通光明制衣公司的货款开出汇票。票面记载:编号为V00276,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8日,出票人香港兴隆公司,收款人南通光明制衣公司,付款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金额50万港元,载明“不得转让”字样。请分析,该出票行为能否成立?

4.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5. 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东京商社签订了一份茶叶销售合同,采用见票后6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富士银行对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进行审单,核准

无误后在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付款期到了,由于日本东京商社经营不善宣布破产,于是富士银行拒绝对该汇票进行付款。请分析,富士银行拒绝付款合理吗,为什么?

6. 浙江某水产贸易公司与日本中村商社签订了一份冻虾销售合同,采用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某水产贸易公司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开出远期汇票并随附全套议付单据向富士银行提示承兑。由于中村商社经营不善,即将面临破产,富士银行对此予以回避。请分析,对此水产公司应如何处理?

7.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该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该如何处理?

8. 江苏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加拿大皮特贸易公司出售山地自行车,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货后,委托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由中国银行蒙特利尔分行代收货款。蒙特利尔分行根据托收指示注明的付款人地址通过邮局发出付款通知,因地址有误退回。由于临近新年,蒙特利尔分行业务非常繁忙无暇顾及,假日之后向托收行核查,再次发出付款通知。皮特贸易公司在付款赎单后提货,因过了规定期限必须支付逾期费。为此,皮特贸易公司向蒙特利尔分行提出赔偿。请分析,代收行应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9. 江苏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加拿大皮特贸易公司出售山地自行车,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中国银行蒙特利尔分行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全套托收单据后发出付款通知,未对单据的内容进行审核。皮特贸易公司进行付款赎单后提货,此时发现数量短缺,即要求代收行退还部分货款。请分析,皮特贸易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10.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 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4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11. 某年1月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买方必须于3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过丙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在甲公司着手准备装货之际,得知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

这时甲公司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出口公司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提供了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公司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银行不能以买方破产为由对抗出口公司。请问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12. 2004年5月,澳大利亚的ABG公司与美国的A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前者从后者进口一批货物。6月,ABG公司向本国的I银行申请,由I银行开出信用证给A公司,并指定美国的C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9月,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后,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向保兑行提示,要求保兑行付款。但是,保兑行发现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被通知人名字有误,即把“ABG”错写成“ABJ”了,所以,保兑行认为单证不符,未向A公司付款。

随即保兑行电传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在存在上述不符的情况下授予其向A公司付款的权利,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A公司认为开证行过分挑剔,只因一个字母打印错而拒付货款,既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承担因未按信用证条款付款而使A公司所受的损失。

保兑行的拒付是否成立?为什么?

13.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14.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15. 美国在1941年sztejn诉J.Henry.Schoder Banking Corp一案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

易的欺诈例外理论,该案情是:原告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美国银行(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卖方申请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银行兑付汇票。 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卖方的请求,并精采地论述道:“此种情况下,当交单付款前有关卖方欺诈已提请银行知晓时,银行与信用证下的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延伸以保护恶意的卖方??尽管银行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不关心,但她自己必须十分关注和确信提交的单证项下的确存在着货物而不是垃圾或根本无货。”

16.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被告华兰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97年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外贸进口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华兰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被告百利多公司进口成品油15000吨,被告华兰公司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指定帐户,信用证开立后,被告百利多公司通过法国里昂银行向福建中行提交了抬头为美通国际有限公司的正本提单。

后查明该公司在96年后再未注册,在其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已查无此公司,提单载明的“M/T.MAROL”船在提单日期后也从未进入汕头港. 法院认定“该纠纷是在无真实贸易合同的背景下,因被告百利多公司伪造提单等单据骗取原告的货款而引起的”认定欺诈成立,合同无效。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1. 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失效,此后,事故的相继发生导致国家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2月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进口。但早在2000年6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463亿美元从全球回收了150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及欧洲的8万辆,但并没有包括中国境内的7.2万辆。

2001年3月,西安消费者刘又红首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三菱公司提起因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

由三菱公司赔偿60亿日元,其中包括赔偿金50亿日元,并承担下列3项责任:确认出售到中国的全部FP-418型汽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新车必须重新设计实验,请中方专家检验和考查;新车未到之前,先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由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

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这种损害是可预见、大概率的,对尚未发生损害的消费者,三菱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三菱公司有故意隐瞒质量缺陷的欺诈行为,还应结合其经济实力处以惩罚性赔偿。

2. 王某新购买一个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导致到王某家来玩的张某头部受伤。张某因此要求销售高压锅的商店赔偿自己的损失。商店认为张某并非是该高压锅的购买者,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张某很气愤,请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高压锅伤人问题进行处理。

质监部门检测后认定,高压锅爆炸是由于安全阀不合格导致的。

3.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英国产品责任法、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以及《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依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日本制造物责任法、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4.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 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茶销售下滑。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该中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5.1956年,Matth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6. 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7.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

8.某美国航空公司的坚果点心包装上(飞机上常会发的点心,内含花生、豆子、榛果等坚果):“使用说明:打开包装,吃坚果。”

婴儿车警示语:在孩子还没有抱出来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婴儿车折叠起来。

德克萨斯州一男人爬到树上吃蛋糕时,不小心摔到地上受伤。结果他起诉食品公司,索赔4000万美元,最终获胜。他的指控是,快餐饼包装盒上应该加上警示:蛋糕不能在树上吃!

9、一位独居的美国老太太养了一只猫,一天给猫洗完澡后,为了尽快让猫的毛发变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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