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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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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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报批稿)

200x- - 发布 200x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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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 总论 4.2 电力系统 4.3 厂址条件 4.4 工程技术方案

4.4.1 总体方案选择

4.4.2 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4.3 反应堆系统及设备 4.4.4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 4.4.5 电气部分 4.4.6 仪表与控制部分 4.4.7 实物保护部分

4.4.8 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 4.4.9 化学部分 4.4.10 消防部分

4.4.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4.12 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4.4.13 主厂房布置 4.4.14 建筑结构部分 4.5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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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4.6.1 环境影响评价 4.6.2 厂址安全评价 4.6.3 水土保持 4.6.4 职业安全 4.6.5 职业病危害 4.7 资源利用 4.8 节能分析 4.9 经济影响分析 4.10 社会影响分析 4.11 工程建设管理 4.12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4.13 结论和建议 5 报告附图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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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

魏桓、张力、胡勇、王宁、任德刚、张琳、傅耀宗、杜建军、胡双跃、张胜利、赵侠、赵博、刘承新、张来平、郎瑞峰、丁燕、谭广萍、奚绍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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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1.0.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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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HAF-J0067)《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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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 则

3.0.1 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3.0.2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3.0.3 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3.0.4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0.5 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

3.0.6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保证大纲,并保证有效实施。质量管理应覆盖承担工作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资格认证、工作控制以及文件编制等,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

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具有甲级资质的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各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工作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3.0.8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和气象观测、水资源论证、水工模型试验等单项或专题研究工作,以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需开展的其它相关专题或专项工作,编写专题研究报告。有规定要求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0.9 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成果需编制成专题报告。必要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的专题报告可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工程技术方案制定过程中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方案比选或专题论证应编制专题报告,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

3.0.10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和内容应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相一致,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在项目使用社会资源和项目监管等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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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3.0.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成果应满足:

(1) 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2) 编制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需要; (3) 工程准备阶段现场施工的需要;

(4) 开展长周期设备提前订货准备工作的需要; (5) 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需要。

3.0.12 设计单位应以踏勘、调研、资料搜集为基础,开展工程勘查、试验研究、数据观测等工作,充分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内容完整、论据可靠,结论清楚、存在问题明确。

3.0.13 可行性研究报告遵照附录A的规定分卷编写,应附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支持性文件。

3.0.14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

3.0.15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审定后,建厂条件或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或5年内未核准的项目,在项目重新申报核准前应编制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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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 总 论

4.1.1 项目概况

4.1.1.1 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范围。 4.1.1.2 投资方及项目公司概况:应说明工程各投资方资产性质;项目公司组建情况。

4.1.1.3 项目工作经过:叙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历程,近期项目主要进程(大事记)。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跨度大、变化多时,应说明项目变迁历史过程、原因和结果。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核电厂现状情况。

4.1.1.4 厂址确定:结合厂址前期工作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结论,说明厂址确定理由。

4.1.2 说明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开展的专题研究工作项目。 4.1.3 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主要承担单位及简况。

4.1.4 叙述单独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任务单位及简况、报告独立评审组织和评审时间等。

4.1.5 说明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评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承担单位)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情况、参加工作单位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主要工作单位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对应的资质证书。

4.1.6 应说明核电厂设计采用法规、标准的原则,列出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清单。在分卷中也可以列出本专业执行的主要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4.1.7 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1.8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论应体现本阶段工作的全貌和主要工作成果与基本结论,应从电力系统、厂址条件、工程技术方案、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资源利用、节能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工程建设管理、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等方面,分别简要说明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果和结论。

4.1.9 说明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单项批复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文件,以及批复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指标、额度等的落实情况。 4.1.10 总论中应给出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11 总论最后部分应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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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力系统

4.2.1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取得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的批复意见。 4.2.2 应阐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电力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 4.2.3 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对工程所在地区和受电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4

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分析。

4.2.4.1 应对工程所在电网及受电电网(外送电源项目)所采用的电源项目进行总体描述及分析。

4.2.4.2 应进行工程所在电网、地区及消纳地区自工程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远景年的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外送项目还应对受电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电力系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

4.2.4.3 根据电力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校核本期工程的合理装机规模、机组投产时间及电力消纳范围。 4.2.4.4 4.2.4.5

根据电量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确定工程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根据系统调峰情况,必要时对机组或系统调峰措施提出要求。

4.2.4.6 结合核电机组运行负荷模式,分析核电机组投产后对网内其他机组利用小时数的影响。

4.2.5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市场分析,结合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2.6 工程与系统的连接: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工程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工程接入系统方案,确定工程的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

4.2.7 系统对工程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情况、供电消纳范围、厂址条件、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要求,按照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工程主接线提出要求。

4.2.8 根据确定的一次系统方案,提出系统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系统调度自动化及系统通信的主体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配置原则。如果接入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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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存在系统稳定问题时,则另列专题研究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4.3 厂址条件

4.3.1

选址工作概述

叙述选址工作的过程和确定优先候选厂址的经过、理由;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建设场地情况及与老厂的相互关系。 4.3.2

厂址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说明厂址地理位置(所在市、县);厂址区域地形、地貌,自然地面标高(高程系统);厂址区域及附近的山川、湖泊或濒临的大海及其主要特征以及与厂址的相互关系。 4.3.3

厂址所在区域人文条件和社会经济简况

说明厂址区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乡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分析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和相容性;落实厂址所在区域现有及规划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开发区、交通设施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说明厂址与省、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厂址区域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航运等以及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分析项目与海域使用的协调性和相容性。

给出厂址区占用土地的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数量,尤其是占用农用地中基本农田的数量。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应说明海域使用情况,包括工程用海和填海数量等。

确定非居住区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数量,厂址区范围内其它设施的拆迁量(包括海洋开发产业补偿量)等。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海的预审文件。 应说明厂址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取得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压覆矿产资源或同意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文件。

应说明厂址区域文物情况,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对厂址涉及的重要文物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选址意见书,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位置的文件。 4.3.4

交通运输

根据厂址地区的公路(技术等级)、铁路、水路(航道等级)交通现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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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说明厂址交通条件和可行性(包括长度和技术等级)。提出核电机组超级超限大件设备的运输重量、数量和尺寸,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确定大件运输方式(水路、公路)及运输路径(运输里程);当采用水路、公路联合运输时,应明确中转方案,必要时提出不同方案的比选论证。 4.3.5 4.3.5.1

地质和地震

地震地质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荐厂址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地质与地震条件作进一步的调查、评价;

(2) 对厂址附近范围内能动断层作出确切评价;

(3) 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SL-2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时程曲线,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4) 对地震引起的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3.5.2 地震地质调查工作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最新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料,按照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评价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及勘探工作,重点应放在厂址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在区域、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分别进行和完成1:1000000、1:100000、1:25000万的以断裂调查为主的地质构造图件;编制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取得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3.5.3 对厂址附近范围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对基岩裸露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水)域范围应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对基岩裸露区主要应在1:25000地质构造图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重点是规模相对较大、指向或靠近厂址的断裂;对第四系覆盖区进行能动断层调查时,应以适宜的地球物理勘探为主。对海(水)域范围内的能动断层鉴定工作,应在陆域范围的工作成果和搜集海(水)域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

4.3.5.4 应充分重视近区域范围内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特别应加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域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

4.3.5.5 建立区域地震构造模型,包括发震构造的鉴定及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弥散地震确定等,并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采用确定论方法(主要是地震构造法)和概率论方法,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4.3.5.6

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断裂的展布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风化特征及工程特性,提供初步的动态和静态物理力学参数,包括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剪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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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VS值及动弹性模量等;

(3) 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 对河岸、海岸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以及必要的环境水文地质特征。

4.3.5.7 岩土工程勘察应进一步搜集已有地质资料,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及试验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层展布和岩体风化等特征,获得厂址初步的设计参数,对厂址在岩土工程方面的适宜性作出评价,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定位和总平面布置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4.3.5.8 在进一步搜集资料及调查的基础上,对包括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沉降或隆起,以及地震液化、火山活动、海啸和湖涌等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应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作出确切的评价,并应提出具体的工程处理措施。

4.3.5.9 厂址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1:2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根据地质、地貌、构造单元等因素,测绘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2.0km2。测绘比例尺在厂址周边地区可以是1:2000,但在主厂区应保证比例尺不小于1:1000。

4.3.5.10 厂址区工程物探应作为本阶段一项重要勘察手段,可选用适宜的手段进行综合物探测试,并应与钻探相互配合。

4.3.5.11 主厂区的勘探点布置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沿主厂房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孔距宜适当加密,每个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不应少于1个钻孔。控制性钻孔应结合建(构)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钻孔总数1/4~1/3。钻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下不小于10m,反应堆厂房区域控制孔深度宜达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或长边尺寸。

4.3.5.12 应在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选择部分控制性钻孔,采用检层法或跨孔法进行波速测试,测定剪切波速等参数。 4.3.6 4.3.6.1

工程水文和取排水条件。 一般要求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搜集调查水文资料及各项规划资料,对可能影响厂址的主要水文条件进行全面的勘测、测试和试验、专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条件和方案,落实建厂条件。应对核电厂进行供水水源可靠性、厂址防洪安全性、取排水条件(岸滩稳定性)等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工程地点的水文定量数据和结论。并根据工程需要,对某些重要水文事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如设计基准洪水位等)。

本阶段应全面开展现场调查,设立水文观测专用站进行水文测验,必要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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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取排水区域开展水文同步测验工作。明确测站的基面换算关系。在厂区专用水文站至少应有一年以上实测资料,以便进行水文资料的相关分析。应编制水文分析报告。 4.3.6.2

供水水源可靠性

(1) 对于淡水水源,应全面搜集和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区域内有关水体的位置和水文特征,河流补给特性、流域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现状与规划、环境及生态用水量、水利设施、水库(湖泊)特征值及运行调度原则和坝体质量鉴定结论,结冰期、最大冰厚和流冰块尺寸,冰坝与冰塞情况、漂浮物情况、航运状况、历史最小流量、最低水位及相应重现期;综合考虑人为事件、自然事件(如滑坡等)、水库溃坝等因素对水源的影响。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进行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标准当核电厂内设有满足要求的重要厂用水池时,供水标准可按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设计,否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年最小流量与最低水位;对河网地区还须计算此最低水位时的河道过水能力。计算时尚应考虑低放废液受纳水体所需的水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取得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意见,签订相关的供水协议。水源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2) 对于海水水源,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附近海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厂址海域或河口段的潮汐、波浪、海流、泥沙、近岸浑水带、水温、盐水入侵特性、枯水径流特性、冰情、水质等海洋水文特性,全面搜集与调查地区水利设施的现状与规划、设计标准、邻近岸段水工构筑物设计指标,分析确定对取水的影响。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最低水位;计算时尚应考虑波浪对取水的影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应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工程用海的预审文件。

(3) 确定设计基准低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取水口设计基准低水位。分析核电厂正常用水及重要厂用水的水源可靠性。 4.3.6.3

厂址防洪安全性

(1) 对于内陆厂址,应搜集与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及水文特性、流域防洪及排涝现状与规划、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水库设计及校核洪水标准;水库(湖泊)特征值、河流结冰期、流冰期、开河方式、冰坝与冰塞分布范围及持续历时、历史最高洪水位、内涝水位及相应重现期。分析确定洪水泛滥、溃堤、湖涌、假潮、滑坡、水库溃坝等的可能性及其对厂址安全的影响。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水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洪水位、最高内涝水位。明确厂址是否受泥石流的影响,如受影响,应对泥石流进行搜资和调查,评估泥石流对厂址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2) 对于滨海厂址(含潮汐河口地区),应搜集与调查海域自然地理概况、海洋水文特性、厂址地区岸线利用状况、海涂围垦、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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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标准,海水暴潮漫溢,决堤、洪水泛滥的资料和情况。分析确定历史最高潮水位、风暴潮、假潮、地震海啸及海平面异常等对厂址影响的情况。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潮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潮位及增水。

(3) 确定设计基准洪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厂址设计基准高水位。分析确定厂址工程点的波浪特性、最大波高等波要素以及浪爬高对工程的影响。明确厂址是否受山洪等小流域暴雨洪水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厂区防排洪方案。评价厂址安全性。 4.3.6.4

取排水条件及岸滩稳定性

(1) 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及取水工程区域附近的河流、水库(湖泊)或海域等的水文特性、泥沙运动特性、水下地形图、河势变化概况、岸滩及深槽的历史演变资料、冲淤变化等资料。进行厂址附近水域的不同比例尺水下测图。 (2) 对厂址及取水工程区域的河床演变、岸滩稳定性及取排水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水利工程规划、航运工程规划等人类活动对岸滩稳定性的影响;应对泥沙冲淤变化进行定量的预测分析,提出是否可以接受的结论意见以及相应的措施。

(3) 应完成取水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取水工程的批复文件;应完成排水方案专题论证,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排水口的文件。

(4) 原则上应完成通航安全论证工作;应取得航道、海事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4.3.6.5

工程水文特征值

(1) 应对区域内水文观测站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水文观测站资料的三性(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全面分析。

(2) 对于内陆厂址应提供: 累年各月平均水位、流量,最高(低)水位、最大(小)流量,入出水库(湖)水量,含沙量、输沙率及水温、水质特征值等;设计典型年水位流量及含沙量过程线;实测流速特征及泥沙颗粒级配曲线;洪枯水期实测断面及垂线最大、最小及平均流速、含沙量分布;洪枯水期实测断面及垂线水温分布,取水河段最近5年热季累积频率1%、10%的日平均水温;取水河段综合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实测各级水位、容积、淤积体积、淤积量分布及水位库容关系表、水库(湖泊)特性曲线;实测大断面、纵断面及异重流分布;初冰和终冰的最早、最晚日期,封冻天数,封冻期岸冰最大冰厚及宽度,最大堆积高度,流冰期最大流冰块尺寸、速度、方向、流冰天数等。

(3)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段)厂址应提供:累年各月平均潮位、潮差,最高(低)潮位、最大(小)潮差、水温、水质及盐度特征值。累年各月最大波高、波向、波长及相应周期,波浪成因及类型;累年各月波向最大、平均波高;潮流性质与特征、涨落潮平均历时;典型(大、中、小)潮位过程线;实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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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型涨落潮最大、最小及平均潮差、潮流速与方向、余流与流向、含沙量、水温及盐度特征值;取水岸段最近5年热季累积频率1%、10%的日平均水温;不同潮型涨落潮悬沙、底沙颗粒级配曲线;初冰和终冰的最早、最晚日期、封冻天数、封冻期岸冰最大厚度与宽度、最大堆积高度,流冰期冰块最大尺寸、速度、漂浮方向、流冰天数等。

4.3.6.6 从工程水文、取排水条件及厂址防洪安全方面对厂址的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价,明确厂址的可接受性。 4.3.7 4.3.7.1

气象条件 一般要求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搜集调查气象资料,对可能影响厂址的主要气象条件进行全面的勘测、测试和分析研究工作,提供厂址气象的定量数据和结论。应根据工程需要,对某些重要气象事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如龙卷风、可能最大暴雨等)。 本阶段应全面开展现场调查,设立气象观测站,在厂址至少应有一年以上实测资料,以便进行气象资料的相关分析。

4.3.7.2 区域气象:全面搜集、调查与分析区域气象的特性—气候类型、气团类型、天气系统、中尺度和小尺度的流场型等。分析论证宏观大气过程与厂址气象条件的关系。对代表性气象站资料的三性(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深入分析。

4.3.7.3 厂址极端气象参数:调查、核定历史最大风速、极大风速、风向和出现日期,计算频率1%、0.1%极端风速及最大风速,确定设计基准风。调查、核定不同历时历史特大暴雨记录及出现日期,计算频率1%、0.1%及0.01%不同历时暴雨量以及可能最大暴雨,确定设计基准降水。搜集、调查历史最大积雪深度,计算频率1%的积雪深度,确定设计基准积雪。调查、核定历史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及出现日期,持续时间,计算最近5年夏季最热三个月累积频率1%、10%日平均气温、最高气温及相应湿球温度,计算最近5年冬季最冷三个月累积频率99%日平均气温、最低气温及相应湿球温度,确定设计基准气温。根据厂址特征,确定其它需评估的如冰层、霜冻、雾和冰雹等特征值。根据最终热阱的具体特性及设计要求,评价有关环境气象参数值。

4.3.7.4 厂址极端气象现象:全面搜集、调查厂址历史上极端气象现象发生的季节、频度、路径、随时间变化和空间分布的特点、物象破坏情况。分析确定可能最大热带气旋和可能最大温带气旋的各项参数、风场和最大风速,评价设计基准热带气旋和设计基准温带气旋。对厂址所在区域全面调查龙卷风,搜集逐年各月龙卷风的发生时间及灾情,分析确定龙卷风强度的等级,评价设计基准龙卷风以及由此引起的飞射物对反应堆厂房的影响。根据厂址特征,确定其它需评估的如暴风雪、尘暴、干旱和雷电发生频度及持续时间等特征值。 4.3.7.5

厂址气象特征值:全面搜集、修正累年各月平均、最高(最大)及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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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的气压、气温、水汽压、风速(风向)、相对湿度、降水量、蒸发量特征值。全面搜集、调查累年各月极大风速、风向及出现时间,全年、冬季、夏季各风速、风向玫瑰图。最近5年夏季最热月累积频率1%、10%的日平均湿球温度和相应的干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平均风速。累年各月最大冻土深度。累年各月各种天气现象,平均、最多、最少日数,最长连续日数,发生频率和持续时间。 4.3.7.6

从气象条件对厂址的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价,明确厂址的可接受性。

4.4 工程技术方案

4.4.1 4.4.1.1

总体方案选择

说明总体方案选择的原则。

4.4.1.2 装机方案选择:叙述堆型、汽轮机和发电机型式的确定原则,给出主机设备主要参数及技术条件。给出反应堆、汽轮机和发电机出力匹配原则和主要工况条件。

4.4.1.3 参考电厂选择:当工程确定有参考电厂时,应说明确定参考电厂的基本理由和参考电厂的典型特征。

对于采用新堆型(无参考电厂)的首次商业电厂的建设,应从堆型研发进程和技术特点、试验验证成果等方面说明其安全性和电厂建设可行性。 4.4.1.4 设计改进项:说明工程设计中将采取的“设计改进项”数量,及其改进的背景、原则和内容,改进技术方案及其可实施性,如核安全管理部门对改进项已经审定,说明审查结论。 4.4.1.5 4.4.1.6

给出工程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目标。 厂址适应性

用参考电厂建设堆型的原始设计条件与建设工程厂址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比对,逐项评价其适应性。对厂址条件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评价,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解决时,应逐项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进行安全评价论证。 对于新堆型(无参考电厂)的首次商业电厂的建设,应就新堆型的设计条件与建设工程厂址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比对,逐项评价其适应性,对厂址条件上存在的差异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解决时,应逐项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进行安全评价论证。 4.4.1.7

总体安全评价

从设计安全原则和设计安全措施等方面评价工程的总体安全性。 4.4.1.8 4.4.2

提出机组退役拆除方案设想。 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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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全厂总体规划

(1) 按推荐的总平面布置方案进行全厂总体规划。

(2) 应说明厂址与临近城镇、工矿企业的关系,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3) 结合厂址条件,说明厂区位置和方位,取排水建(构)筑物及水管线,水域和岸线、码头的布置,出线方向及出线走廊、进厂道路、施工道路及应急公路、全厂防排洪设施等的规划布置及与厂区的关系。

(4) 说明施工区(包括施工生活区)、倒班宿舍、气象站、警卫营房、消防站等附属设施的规划布置及与厂区的关系。

(5) 说明工程分期建设的规划安排,扩建工程应说明与老厂的衔接关系。

(6) 应说明土地使用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全厂用地范围及数量。提出全厂土石方挖填量及拆迁量,计算给出厂址主要技术指标。

(7)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应说明工程用海情况,包括用海内容、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等,给出工程用海的主要工程量。 4.4.2.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 说明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的原则,论述总平面布置的难点和影响总平面布置合理性的关键问题。

(2) 应提出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且有代表性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提出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汇总表。总平面布置方案应说明布置格局、功能分区、主厂房位置和方位、供排水设施、主要电气设施、三废处理设施、厂区主要出入口位置选择、厂前建筑区的规划布置安排;说明扩建及施工条件、厂区内外设施(如道路、管线)协调配合;说明总平面用地及拆迁情况,扩建电厂应说明老厂建(构)筑物利用及拆迁情况。

(3) 按工艺流程顺捷、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布置紧凑、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的原则,简述各方案的特点和优缺点,提出厂区总平面布置的推荐意见。

(4) 应说明总平面布置所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按工程分

期列出用地面积和组成,并与用地指标进行对比。

(5) 与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对应,分别计算给出厂区主要技术指标。 4.4.2.3

厂区竖向布置

(1) 说明厂区竖向设计的原则,结合厂址区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优化选择厂区竖向布置方式。

(2) 结合厂址区设计基准洪水位和工程地质条件,平衡厂区土石方挖、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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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合理选择厂区设计标高。必要时,应提出厂区设计标高专题论证报告,经济合理地确定厂区设计标高。

(3) 应说明降低工程土、石方量的措施及效果。如土石方量不能平衡,应选择并落实合适的弃(取)土场地。

(4) 选择主厂房区、主要建(构)筑物区的场地竖向布置方案,确定主要建筑物设计标高。

(5) 按工程水文条件,结合厂区地坪标高和周围的地形条件,提出厂区防、排洪规划和厂区场地排水方案。 4.4.2.4

厂区交通规划布置:提出厂区道路布置原则和方案。

4.4.2.5 厂区主要管沟规划布置:应提出厂区主要管沟的布置原则,提出厂区综合管沟,取、排水管沟和配电装置电缆或架空进线的规划布置方案及其它管线的布置方案。 4.4.3 4.4.3.1

反应堆系统及设备

反应堆堆芯及堆本体设计

简述反应堆的类型及其组成、环路数、燃料的种类及其堆芯布置、燃料管理、反应堆功率及其控制等。说明堆芯、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反应堆结构(反应堆压力容器、堆内构件和控制棒驱动机构等部件)的设计特点、功能、设计基准和准则,给出主要设计参数。

(1) 堆芯核设计

概述设计准则、堆芯组成、首炉堆芯燃料富集度和堆芯装载、燃料管理策略,列出堆芯核设计的主要参数。简述反应堆运行模式、反应性控制方式、控制棒数量及其分组、径向和轴向功率分布控制等。简要说明堆芯核设计与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2) 堆芯热工水力

概述设计准则。简述临界热流密度关系式(CHF)、偏离泡核沸腾比(DNBR)、堆芯旁流、压降、功率分布、堆芯水力学稳定性和参数不确定性等。简要说明堆芯稳态热工水力特性和堆芯热工水力设计与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3) 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设计

概述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设计基准。概述燃料组件设计准则、结构及其材料的选用。概述相关组件设计准则,简述其结构及其材料的选用。利用运行经验,或通过原型试验或/和理论计算分析,简要说明燃料组件和相关组件的设计与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4) 反应堆结构设计概述

概述所采用的反应堆结构型式、功能、主要构成和接口,说明反应堆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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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中遵守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5) 反应堆压力容器

说明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设备功能、设备分级。简述其结构组成,主要设计参数,主体材料、主要部件质量等。

(6) 堆内构件

说明堆内构件的设备功能、设备分级。简述其结构组成,列出主要设计参数,主要结构材料、堆内构件总质量等。

(7) 控制棒驱动机构

说明控制棒驱动机构的设备功能、设备分级。简述其结构组成,列出主要设计参数,主要结构材料等。 4.4.3.2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设备

简述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功能和构成,设计基准和准则。描述系统流程及系统运行说明,给出组成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主要设备(冷却剂循环泵、稳压器、蒸汽发生器和主管道等)的功能、参数。 4.4.3.3

专设安全设施

简述专设安全设施各系统的功能和构成,设计基准和准则,主要设备的功能、参数,系统运行说明。 4.4.3.4

燃料操作与贮存系统

简述燃料操作与贮存系统的主要功能、设计准则、遵循的规范标准,燃料操作工艺流程,系统构成和主要设备的功能、参数,系统运行说明。 4.4.3.5

反应堆辅助系统

简述反应堆辅助系统的功能和构成,设计基准和准则,主要设备的功能、参数,系统运行说明。 4.4.3.6

严重事故对策

(1) 简述本工程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确定的严重事故对策方针和缓解措施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

结合PSA的分析结果、国内外同类核电厂的严重事故对策实践以及工程判断,说明所采取的对策方针和缓解措施的合理性;

列出本工程采取的严重事故缓解措施的清单目录和简述该项目的严重事故管理和应急预案;

给出采取严重事故对策后将达到的预期目标。

(2) 简述拟采用的每个严重事故缓解措施的设计方案、系统描述和运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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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及工作环境和运行要求。

(3) 简述本工程采取严重事故对策后的初步评价结果及结论。 4.4.4 4.4.4.1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

论述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的主要设计原则。

4.4.4.2 针对工程建设堆型和参数,结合汽轮机设备供应状况分析论述,提出汽轮机的选型,并说明汽轮机的基本结构和特点;结合冷端优化的初步结果,对汽轮机的转速、低压缸数量、低压缸末级叶片长度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必要时应编写技术经济专题比选报告。给出汽轮机的主要技术数据或条件。说明汽轮机辅助系统的组成。

4.4.4.3 提出发电机的型式,并说明其结构特点,提出发电机主要技术数据或条件,包括发电机的冷却方式、额定转速、额定功率因数,以及按照接入系统要求应具有的短路比、进相与短时失磁异步运行能力、励磁系统的选型等。

4.4.4.4 拟定主蒸汽系统、汽水分离再热器(MSR)系统、凝结水系统、主给水系统、汽轮机回热抽汽系统、抽真空系统等主要工艺系统方案,简要说明系统拟定原则、系统功能、系统组成和范围。结合反应堆系统的要求,论述说明汽轮机旁路系统的拟定和容量确定的原则。

4.4.4.5 提出汽水分离再热器、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凝结水泵及驱动设备、抽真空设备等设备的选型,并说明选型原则,给出设备配置容量和数量,备用或裕度的设计原则。给出主要设备的型式及性能参数。 4.4.4.6 结合反应堆系统的要求,提出主给水泵选型和配置方案,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出选型论证报告。给出主给水泵及驱动设备的型式及性能参数。 4.4.5

电气部分

4.4.5.1 电气主接线:根据核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的审查意见,综合考虑本期工程以及核电厂规划容量,对电气主接线进行多方案比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包括单元机组接线方式、高压配电装置接线方式、发电机出口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的设置方案等。给出电气主接线图。

4.4.5.2 结合核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方案,提出厂外辅助电源的引接方案,包括电源引接点、电压等级、回路数、辅助电源配电装置在厂内的接线方式等,论述辅助电源的功能、运行和切换方式,分析辅助电源的可靠性。给出辅助电源系统接线图。

4.4.5.3 主变压器:结合大件设备运输条件以及设备制造水平,对主变压器型式选择(三相或单相式)提出推荐意见;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应对主变压器备用相的设置提出意见;提出主变压器的容量选择原则,以及满足接入系统要求的主变压器变比、阻抗等主要技术条件。 4.4.5.4

综合考虑参考电厂设计、设备供货情况等因素,依据工艺系统负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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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初步分析计算,提出厂用电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厂用工作及辅助电源接线方式、电压等级及中性点接地方式、设备安全等级分类、电气设备的选型与布置,以及厂用电系统调压方式的选择(主变压器调压或高压厂用变压器调压)等。论述厂用工作电源和辅助电源系统在正常工况、异常工况及事故工况下的运行和切换方式。给出厂用电系统原理接线图。

4.4.5.5 结合厂用电系统接线方案,提出停堆、停机大修期间再供电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

4.4.5.6 结合厂用设备安全等级的分类,提出应急电源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说明应急电源系统的构成、系统接线、运行、切换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方案,包括柴油发电机组的选型和配置、厂区附加电源的设置、直流电源(蓄电池组的配置接线、电压等级)和交流不停电电源系统(UPS)的配置方案等。

4.4.5.7 综合考虑本期工程以及核电厂规划容量,并结合厂址条件及厂区总平面规划,对高压配电装置型式、主变压器至高压配电装置的连接方式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提出升压站、网络继电器室等电气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和规模;提出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辅助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布置方案;说明电气构筑物、电气设备与汽轮机厂房、反应堆厂房和电气厂房的相对位置。 4.4.5.8 提出电气系统(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系统及高压配电装置)控制和继电保护的初步方案,包括控制、保护系统的配置方案以及控制点设置。 4.4.5.9 厂区通信系统:提出满足核电厂正常运行及事故工况下厂内通信系统的设计要求;提出各厂内通信子系统的功能、网络构成、设备配置方案。 4.4.6

仪表与控制部分

4.4.6.1 提出反应堆系统及设备的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所遵循的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

4.4.6.2 提出核电厂的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并按反应堆系统及设备、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辅助及公用系统及设备描述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方案。 4.4.6.3 说明反应堆系统及设备的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准则:包括参考电厂,安全分级,成熟技术,纵深防御等。

4.4.6.4 叙述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基准:包括核电厂的控制特性,核电厂的监测控制方式,操纵员干预核电厂运行的程度(自动化程度)等。若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采用分散式仪控系统方案,则应说明纳入DCS系统的原则和范围。 4.4.6.5 叙述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方案。说明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及设备的总体结构:包括系统组成,系统结构,安全分级,设备选择,不同安全级设备间的接口等。并分仪表系统、反应堆保护系统、控制系统、报警处理系统、控制室系统等说明功能、组成及特性等内容。 4.4.6.6

对特殊仪表和监视系统单独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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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 对特殊的改进或优化方案(如控制室、控制系统、新的控制技术应用)应有详细说明或专题报告。 4.4.6.8

应对仿真培训设备的配置予以说明。

4.4.6.9 说明仪表控制系统主要设备的选型。仪表与控制系统拟按包采购时,应对采购范围、采购的基本原则(如进口范围)进行说明。

4.4.6.10 应说明管理信息系统(MIS、含基建MIS)的设置原则及原则性的配置要求。

4.4.6.11 说明核电厂和MIS拟采用的标识系统或编码原则。 4.4.7

实物保护部分

4.4.7.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及《核设施实物保护》(HAD501/02,2008年)等法规的基本要求,编写实物保护系统设计。

4.4.7.2 叙述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系统组成和功能、以及设计应遵循的法规、标准。

4.4.7.3 说明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确定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的保护等级。概述根据核电厂的工艺系统及厂房布置确定核电厂保护目标以及按其重要程度采取的分级保护措施。

4.4.7.4 概述核电厂设施类型、布局和保护目标的分布、实物保护分区的划分、实体屏障的设置及其设计原则。 4.4.7.5

叙述实物保护各子系统的功能和设计原则等。

4.4.7.6 叙述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与核电厂总体规划、安全运行、消防、辐射防护等系统的协调性。 4.4.8 4.4.8.1

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 全厂用水量和水量平衡

应说明汽轮机循环水量、辅机循环水量、重要厂用水循环水量,说明冷却塔的补给水量和排污水量,说明除盐水、工业水和生活消防水的用水量等;应说明在采取节水措施条件下,经水量平衡后的全厂淡水补给水量、污(废)水排放量,计算全厂设计耗水指标。

应具体说明节约用水措施,说明全厂污(废)水的回收利用方案。 4.4.8.2

供排水系统选择和优化

(1) 应说明所选择的供排水系统,阐述其合理性。必要时应进行供排水系统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说明各方案的系统配置、优缺点、投资及运行费等。

(2) 进行供排水系统优化计算,说明优化计算结果,包括凝汽器面积、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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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冷却倍率、冷却水量、水泵和进排水管沟的经济配置,对于直流供水核电厂,应说明优化后的凝汽器标高;对于循环供水核电厂,应说明优化后的冷却塔淋水面积等主要参数。 4.4.8.3

地表水取排水建(构)筑物

(1) 地表水取排水口位置选择

应根据取排水水域情况,说明取排水口位置和高程、取排水口之间的相对距离等。应分析说明取水口水域岸滩稳定和泥沙冲淤变化预测情况,当取水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泥沙冲淤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优化取水口的位置和高程;对于直流供水系统,还应说明温排水扩散及取水水温情况,进行温排水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优化排水口位置和高程;给出机组运行温排水影响水域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泥沙、温排水等水工模型试验或数值模拟计算主要结论成果。

(2) 地表水取排水建(构)筑物

应说明所选择的取排水建(构)筑物方案,阐述其合理性。必要时应提供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结果,说明各方案的系统构成、施工难易程度、优缺点、投资及运行费等。应提出取排水建(构)筑物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的推荐意见,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预留条件。

应说明取排水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抗震设计标准、地基处理方案、施工方案设想,说明取排水建筑主要断面尺寸、占用的水域和陆地面积等。 当循环水系统取排水建(构)筑物和重要厂用水系统取排水建(构)筑物合建或分建时,应说明其合理性,当合建取水构筑物时,应说明取水构筑物应执行的抗震设计标准。当重要厂用水系统需要设置重要厂用水池(库)时,应说明重要厂用水池(库)的总容积、有效容积、结构型式和用地面积等。

应说明取水构筑物所采取的防泥沙冲淤、防温排水、防冰、防杂物等措施,滨海电厂还应说明防海生物、防腐措施和防波浪措施等。对于滨海(江)电厂取水明渠导堤(防波堤),当波浪较大时,宜进行模型试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模型试验成果和主要结论。 4.4.8.4

水泵房

应说明循环水泵房、重要厂用水泵房、补给水泵房、淡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等主要泵房结构方案及主要设备选择,说明泵房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案等,应说明抗震设防标准。对于补给水泵房和淡水泵房,应提出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的推荐意见,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预留条件。 4.4.8.5

管道和沟渠

应说明循环水和重要厂用水管沟渠及虹吸井方案、结构型式和地基处理方案等,说明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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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明厂外输水管道和排水管沟的条数、尺寸、管材的选择和路经走向,说明抗震设计标准。 4.4.8.6

冷却塔

对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应说明设计气象参数、冷却塔选型方案。必要时应进行自然塔与机力塔、逆流塔与横流塔方案的比选论证。应通过系统优化确定循环水量、冷却塔淋水面积、冷却塔高度和底部直径、进风口高度、冷却塔进出水温等。

对于重要厂用水系统的机力塔,应描述气象参数和设计参数、机力塔的主要工艺结构数据、塔内组件,还应描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尚需考虑的因素。 4.4.8.7

净化站

应说明冷却塔补给水、工业水、生活水、消防水、除盐水等用水量及水质要求,说明原水水质、净化站处理工艺和流程布置、净化站本期和规划建设规模。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预留条件。

4.4.8.8 估算厂区生产、生活给水、污(废)水、雨水量,提出厂区生产、生活污(废)水处理的设计方案,并对本期和规划建设规模、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预留条件。 4.4.8.9

截排洪沟和厂区护岸

应给出截排洪沟设计防洪标准,给出截排洪量、排洪沟走向、断面尺寸和结构型式等。

应说明厂区护岸各岸段的设计防洪(潮)标准,包括设计水位标准、设计波浪标准、抗震设计标准、越浪量标准等,应说明护岸结构型式选择、主要断面尺寸、地基处理方案、施工方案设想等。必要时应进行护岸结构型式的多方案比选论证。对于滨海(江)电厂,当波浪较大时,宜进行护岸防波(洪)堤模型试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防波(洪)堤模型试验成果和主要结论。 4.4.8.10 码头工程

(1) 论证大件设备码头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的建设规模。

(2) 结合工程取排水方案,根据厂址自然条件提出大件设备码头总平面布置方案和码头结构方案,必要时对码头总平面布置方案和码头结构方案分别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方案。

(3) 根据接卸设备的需要提出起吊设备及其它配套设施。 4.4.9

化学部分

4.4.9.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连续一年的地表水逐月取样水质全分析工作,取得原水水质资料。根据水质资料拟定除盐水制备系统方案,并对方案的组成、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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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 采用海水淡化方案取得工程淡水时,应根据海水水质资料和工程条件拟定海水淡化处理系统方案,并对方案的组成、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

4.4.9.3 根据系统水汽品质要求,提出凝结水精处理和二回路化学添加剂注入系统的原则性方案。

4.4.9.4 提出循环冷却水处理方案。对循环供水电厂,根据水源条件,提出原则性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方案。 4.4.9.5

分析循环冷却水水质特点,提出凝汽器管材选材的意见。

4.4.9.6 估算常规工业废水量,提出常规工业废水处理方案,并对方案的组成、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

4.4.9.7 按全厂规划容量,从系统出力、设备配置、建(构)筑物设置、场地布置等方面说明分期建设的基本设想;对于扩建工程还应说明老厂除盐水制备系统配置情况以及与本期的配合关系。 4.4.10 消防部分

4.4.10.1 说明核电厂消防系统执行的规范标准,包括安全导则、压水堆核电厂设计准则、采用国内外核电厂消防规范情况。

4.4.10.2 说明核安全相关系统、设备及建(构)筑物安全防火验证(防火分区、薄弱环节分析、火灾探测报警、防排烟等)的原则。

4.4.10.3 说明核电厂主要消防系统的范围、主要组成部分,说明消防系统在抗震性能、安全分级等方面的统一技术要求。

4.4.10.4 说明消防水生产系统、消防水分配系统、反应堆厂房消防系统、电气厂房消防系统、柴油发电机厂房消防系统、汽轮机厂房消防系统等的设计方案。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利用已有消防水生产系统的可能性。

4.4.10.5 说明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要求、设计原则,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初步方案。

4.4.10.6 说明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和方案。

4.4.10.7 说明消防站的设置原则及设计规模,说明消防车配置方案。 4.4.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4.11.1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部分采暖、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设计依据的室内外气象参数、依据准则,主要系统划分,以及设计主要目的。对与核辐射有关的系统,可以按参考电厂予以描述,常规部分应根据建厂条件制定相应设计方案。

4.4.11.2 根据核电厂辐射防护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确定采暖换热站、制冷站布置区域及其所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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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与保护区合并设置换热站和制冷站时,应说明供热、制冷系统管网穿越控制区的安全措施。

4.4.11.3 扩建核电厂应说明厂内已有采暖换热站和制冷站容量的裕度和站内是否预留扩建条件,以及与本期工程的衔接和配合问题,合理规划新建换热站和制冷站容量。

4.4.11.4 根据厂址地区气象条件,估算各区域供热(包括热水供应系统)、通风、空调负荷,确定各区域冷、热媒参数,确定制冷、加热设备容量、型式。 提出换热站和制冷站主要设备初步选型,说明安全分级要求。对严寒地区还应说明备用热源设计方案。

4.4.11.5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安全分级,拟定各系统的设计原则、功能和组成,并做相应描述。

4.4.11.6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事故状态下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应急运行条件和安全措施。

4.4.11.7 严寒、寒冷地区应说明通风、空调系统的进、排风口的防寒、防冻措施。 4.4.12 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4.4.12.1 说明辅助蒸汽供应系统的功能,估算各种工况下辅助蒸汽的消耗量,比选提出辅助锅炉的选型、参数和台数。

4.4.12.2 估算发电机耗氢量和反应堆系统及设备用氢量,拟定氢气制备、贮存和分配系统设计方案,并说明本期和规划建设规模。当采用外购氢气方案时,应落实氢气市场供应条件。

4.4.12.3 估算本期工程压缩空气用量,拟定压缩空气系统设计方案,说明系统构成和设备配置情况。

4.4.12.4 提出氮气及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贮存、供应方案。 4.4.13 主厂房布置

4.4.13.1 应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电气厂房等主要生产厂房的布置设计原则,分析说明柱距、跨距、各层标高等;说明各车间的配置方式和主要设备的基本布置情况和特点。对比参考电厂,说明反应堆厂房等核安全相关厂房布置上采取的设计改进。

4.4.13.2 应论证说明汽轮机厂房布置方案和特点。必要时对汽轮机厂房布置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对推荐方案进行论述。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对汽轮机厂房地下室的设置、各层标高的确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4.4.13.3 应说明主要设备安装及检修设施的配置情况,对于汽轮机厂房设备,应说明汽轮机厂房桥式吊车的选择(主要起吊尺寸,起吊高度及起重等级),各主要辅机检修用起吊设施的选择。电梯井的布置,主要设备及各部位的检修场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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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运输机具的路径等。说明发电机定子吊装方案的初步考虑。 4.4.13.4 应统计给出主要生产厂房布置主要数据表。 4.4.14 建筑结构部分

4.4.14.1 根据厂址自然条件,说明建筑结构设计所需的主要技术参数。 4.4.14.2 对有参考电厂的工程,应分析厂址的适宜性,明确建筑结构设计中的翻版内容和调整项目。

4.4.14.3 说明主厂房等建筑布置方案、厂房内平面和垂直交通设计等方面内容。 4.4.14.4 根据厂址自然条件和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说明反应堆厂房和电气厂房结构方案;提出汽机发电机组厂房承重结构体系选型和材质,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5 根据汽轮发电机组选型,提出基座结构方案,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6 根据气象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提出汽轮机厂房屋面的结构型式,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7 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提出主厂房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所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4.4.14.8 应根据辅助生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对其建筑和结构设计提出要求,应特别重视对与核相关建(构)筑的安全性要求。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和基础形式。

4.4.14.9 提出工程必须的全厂生产附属建筑、检修间、仓库及其它配套项目,厂前公共福利建筑、生产和行政综合楼,培训中心、接待中心,消防、公安、警卫楼等的组成和建筑面积。

4.4.14.10 当有下列特殊地质条件之一时,应提出场地处理和建(构)筑物地基特殊处理方案:

(1)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 发现地基有隐埋的塘、滨、沟、谷、土洞或溶洞; (3) 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 利用沿海、沿江软弱土层和填土做建筑场地。

4.4.14.11 当边坡、岸坡工程分析与评价需要时,应提出边坡、岸坡处理方案。

4.5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4.5.1

核燃料供应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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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堆型设计,计算提出工程铀资源的年消耗量。应对天然铀、铀转化和浓缩铀供应市场以及燃料组件的生产能力进行调查,分析说明机组运行铀资源供应和燃料组件供应的可靠性。

4.5.1.2 应说明核燃料组件类型、性能;说明参考电厂等相关运行经验反馈资料或试验验证资料。应拟定并说明核燃料组件运输和贮存方案。

4.5.1.3 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首炉核燃料和后续核燃料的供应商,提出燃料运输服务的采购方式,并与拟选的燃料供应和运输服务供应商签订燃料供应和运输服务的协议文件。 4.5.2

乏燃料贮存和运输

4.5.2.1 拟定乏燃料贮存的设计方案,说明反应堆每次换料产生的乏燃料组件数,乏燃料水池的设计准则、主要设计参数以及贮存容量。 4.5.2.2 4.5.3

说明拟采用的乏燃料运输服务的采购方式,包括乏燃料运输容器的选择。 放射性废物处理、整备和贮存

4.5.3.1 说明确定放射性源项的基本假定,并给出一、二回路冷却剂中放射性核

素比活度的设计值和运行预期值。

4.5.3.2 针对厂址条件和环境要求,制定放射性废液处理和排放系统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控制、收集、输送、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废液的能力和设计准则,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特性及系统的运行。给出放射性液体流出物中各核素年排放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以及放射性废液排放罐出口浓度设计值。对于低放射性废液排放条件较为苛刻的厂址,应论证拟建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对厂址的适宜性,需要时应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

4.5.3.3 针对厂址条件和环境要求,制定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控制、收集、输送、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废气的能力和设计准则,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特性及系统的运行。给出放射性气载流出物中各核素年排放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对于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条件较为苛刻的厂址,应论证拟建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对厂址的适宜性,需要时应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

4.5.3.4 应根据废物最小化原则拟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和整备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对放射性废物压实、固化、包装的能力和分级准则,系统处理、整备、贮存和装运设施的工艺流程。给出各种来源的放射性废物年产生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以及电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库的贮存容量。 4.5.4

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后处理

4.5.4.1 应根据国家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区域处置场建设的规划,说明工程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方案设想。 4.5.4.2

应根据国家对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的安排,提出工程乏燃料后处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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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4.6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4.6.1

环境影响评价

4.6.1.1 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以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在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批文件。属海洋工程的,应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文件。

4.6.1.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写应以审定的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基础。 4.6.1.3

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基本情况说明

1) 说明工程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单位、编制过程和主要结论。

2) 说明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审和审批情况,包括审评意见、审评遗留问题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有关承诺。

3) 如属海洋工程,还应说明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技术评审和审批情况。

4) 如原审定的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采用的参考电厂与可行性研究采用的参考电厂不一致,则应按可行性研究采用的参考电厂补充说明环境影响评价。 5) 说明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准则,包括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公众剂量管理目标值,核事故辐射后果评价准则,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和废液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厂址所在水域的环境水质标准等。

(2) 厂址环境条件

根据近年(5年内)的资料,分析厂址周围人口分布特点,包括厂址人口密度分类评价,大的人口中心离厂址的距离和人数,厂址周围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等。

说明厂址与周围区域城市或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域功能规划的相容性。

说明厂址周围区域是否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例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水生物产卵场和洄游路线、风景名胜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等。

利用厂址实测水文资料对厂址所在水域温排放和低放射性废水稀释弥散条件进行数学模拟计算,给出结果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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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厂址实测气象资料对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大气弥散条件进行估算,给出结果与评价。

(3) 核电厂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核电厂厂区施工建设过程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取排水设施等施工对水域(海域)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的环境影响等。并提出减少影响的必要措施。

(4) 核电厂正常运行的环境影响

说明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环境辐射影响与评价,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设计改进的意见。

说明核电厂(采用直流供水冷却方案)温排放对水域环境的影响与评价,核电厂(采用循环供水冷却方案)冷却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与评价。

说明核电厂非放射性排放物对水域环境的影响与评价。 说明核电厂运行产生的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与评价。 (5) 核电厂事故工况下的环境辐射影响

说明核电厂假想放射性裂变产物释放事故的环境辐射影响估算与评价。 说明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方案与依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对于设置规划限制区的确认意见。

(6) 公众参与

说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的情况,包括公众参与方式、活动内容、调查结果等。

说明厂址周围地区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主要意见与分析评价。 (7) 应急计划

根据厂址周围人口分布、交通与通讯等条件分析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

(8) 监测计划

说明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方案和环境监测方案。 (9) 结论和建议

说明选址阶段环境评价的主要结论、存在问题以及关于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或设计改进意见。 4.6.2

厂址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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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 根据《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和《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HAF-J0067)的要求,在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4.6.2.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厂址安全评价部分的编写应以审定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为基础。 4.6.2.3

厂址安全评价部分的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说明

说明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单位、编制过程和主要结论。

说明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和审批情况,包括审评意见、审评遗留问题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承诺。

(2) 地震地质与工程地质

说明地质地震方面(区域及近区域地震活动性、厂址范围能动断层鉴定、SL-2级地震动的确定、厂区岩土特征、不良地质现象等)影响厂址安全的评价结论。

(3) 气象与工程水文

说明气象与工程水文方面(极端气象现象、设计基准洪水位、岸滩稳定性、最终热阱可靠性等)影响厂址安全的评价结论。

(4) 外部人为事件

调查说明厂址区域潜在外部人为事件危险源(固定的和移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飞机坠毁,电磁干扰等),并进行分析与评价。取得厂址所属区域航空管理局说明厂址附近空域民用航线的文件。

按规定范围调查说明厂址区域(陆海空)军事设施情况,并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价。

当存在无法排除的外部人为事件源时,应研究确定其设计基准事件和工程设计基准,落实相应措施。

(5) 结论与建议

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存在问题及措施;

对与厂址安全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和可能的厂外应急措施提出重点关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4.6.3 4.6.3.1

水土保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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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05年7月),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4.6.3.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水土保持部分应说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单位、编制过程和主要结论。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情况,包括审评意见、审评遗留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的要求。

4.6.3.3 应叙述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水土保持的监测等。 4.6.3.4 施。 4.6.4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对水土保持的工程和植物措施提出工程措职业安全

4.6.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取得备案文件。

4.6.4.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职业安全部分可参照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原劳动部颁布的《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核总发[1995]136号)编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结合核电厂的设计容量,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以及贮存化学危险品情况等,分析提出职业安全技术对策和措施。 (2) 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核电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3) 说明核电厂安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物料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和组织保障措施。 4.6.5

职业病危害

4.6.5.1 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上报卫生部并取得批复文件。

4.6.5.2 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部分,应分析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防范措施和组织保障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对工程设施及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进行分析,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

(2) 说明核电厂的实际或可能的辐射水平,对生产过程中的电离辐射场所按辐射水平划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或非限制区;

(3) 说明工程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提出对工作人员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和按需要配备的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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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说明核电厂运行期间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个人剂量限值;

(5) 说明核电厂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职业性健康档案管理,以及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的组织保障措施。

4.7 资源利用

4.7.1 求。

发电厂建设中应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的要

4.7.2 土地利用。应说明厂址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拟用地现状,厂址所需永久用地和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租地的规模、类型以及需征用土地情况等;说明全厂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理由以及适用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说明节约集约用地采取的措施等。占用耕地的,需提出对拟征土地进行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提出工程建设对用地的需求规模、测算方法、成本估算、时序安排等;说明工程用地补偿标准和资金落实等情况。

4.7.3 说明工程拆迁与移民实物工程量,对拟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尊重移民安置意愿,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拆迁与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取得地方政府同意拆迁与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文件。

4.7.4 水资源利用。应根据国家水资源政策和区域水资源条件,结合批复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简述工程所采取的主要节水措施及效果。通过与国家规定的相关耗水指标对比分析,说明工程利用水资源的合理性。

4.7.5 建筑材料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方针。在对当地的建筑材料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可利用的当地原材料,简述设计优化节约原材料及积极推广和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的措施和建议。

4.8 节能分析

4.8.1 核电厂工程设计中应认真贯彻国家节能降耗有关规定,阐述拟建工程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阐述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工程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4.8.2 说明工程在设计中所采取的节能降耗措施,明确项目燃料消耗、油耗、厂用电率等可控指标,论述建筑节能降耗措施,并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或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项目节能、降耗的结论意见。

4.9 经济影响分析

4.9.1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经济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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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 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工程的经济合理性。

4.9.1.2 行业影响分析。分析工程建设在实施进度、供给可靠性、投资规模等方面与上下游关联产业间的相互影响;阐述行业现状以及拟建工程所属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对工程建设是否会形成行业垄断等进行分析。

4.9.1.3 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说明拟建工程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可能影响。

4.9.1.4 宏观经济影响分析。针对核电厂工程投资规模巨大,乏燃料后期处理和核电厂退役拆除费用高等特点,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角度,开展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从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产业发展及经济运行免受侵害的角度,结合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分析工程建设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措施。

4.10 社会影响分析

4.10.1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角度,从以下方面进行社会影响分析:

4.10.1.1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结合拟建工程在地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地位,阐述拟建工程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所占用地方资源(燃料、土地、水资源、岸线、交通、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带来的影响,阐述拟建工程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4.10.1.2 社会适应性分析。分析拟建工程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4.10.1.3 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针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工程建设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建议。

4.11 工程建设管理

4.11.1 工程建设实施条件:从场地、运输、三材等供应、施工水源、施工电源、施工通讯条件等方面简述工程建设施工的基本条件。

4.11.2 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方案:拟定方案,提出工程管理组织模式。对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建造、土建施工、安装施工、施工监理、调试与生产准备、现场服务等内容的组织管理进行说明。

4.11.3 工程招投标方案:简要分析国内工程建设市场条件,在满足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工程招投标方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工程建设工作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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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招标对象等内容予以说明。明确设备采购方式,结合国内设备制造能力和核电设备国产化进程,提出采用国产设备和部分采用进口设备的原则,制定工程国产化目标。对拟不采用招标形式选择承包方的工程建设工作内容和拟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应逐项说明原因、理由,比对说明与国家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4.11.4 拟定工程计划进度。编制工程控制节点进度计划表,制定工程建设控制工期。说明工程建设期间人力配备基本预期规模。

4.11.5 按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合理制定运营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与国际国内同类工程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对比说明。 4.11.6 编制电厂人员培训计划。

4.12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4.12.1 投资估算

4.12.1.1 投资估算应能够起到控制概算的作用。

4.12.1.2 根据厂址条件、主要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模式、建设进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工程的投资估算。估算应有工程基础价(静态投资)、工程固定价、工程建成价(动态投资)和项目计划总资金。

4.12.1.3 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原则和依据、编制方法、核燃料和主设备价格取定原则、明确基础价基准日期等;有进口设备时,说明所用外汇额度、汇率及其相关费用的计费费率。

4.12.1.4 在编制建筑和安装工程概算表的基础上,编制工程总估算表、工程汇总表、其他费用计算表,编制进口设备工程费用计算表。

4.12.1.5 对项目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建议。 4.12.2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4.12.2.1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应说明项目资金的来源、筹措方式及资金结构。 4.12.2.2 项目资本金应明确总额、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币种等;项目债务资金应明确条件和数额。

4.12.2.3 当有多种融资条件时,应对融资成本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4.12.3 财务分析

4.12.3.1 依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给出测算上网电价用的原始数据及计算依据。 4.12.3.2 应附下列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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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始数据表;

(2)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 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4) 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 (5)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6)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7) 资产负债表;

(8) 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9)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10)折旧及摊销估算表; (11)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12)财务分析指标一览表; (13)敏感性分析汇总表。

4.12.3.3 主要财务分析指标及简要说明应有下列内容:

(1) 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项目投资回收期; (2) 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3) 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 (4)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4.12.3.4 按反算电价的方法,以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各方内部收益率目标值测算上网电价;也可再按投资方要求的其他方法测算。

4.12.3.5 给出财务分析结论,应包括与国家公布的地区火电工程(含脱硫)标杆电价的对比说明,也可再给出与所在电网同类型核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对比说明。 4.12.3.6 从如下方面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1) 盈亏平衡分析:应计算项目达产年的盈亏平衡点,分析项目成本与收入的平衡关系,判断项目适应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2) 敏感性分析:应做机组年利用小时数或负荷因子、项目投资变化及核燃料价格变化的敏感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分析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3) 必要时,可从项目建设风险、收益风险、融资风险、运营成本费用风险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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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4.13 结论和建议

4.13.1 在综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结论,指出本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13.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出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下列项目: 4.13.2.1 工程用地

(1) 厂区用地面积;

(2) 施工区(含生产和生活区)用地面积; (3) 水源地/净化站用地及供水管线租地面积; (4) 公路(含厂外应急道路)用地面积; (5) 码头用地面积; (6) 弃土用地面积; (7) 其他项目用地面积; (8) 工程总用地面积; (9) 单位千瓦用地面积。 4.13.2.2 工程用海面积(仅涉海工程)

(1) 厂区填海面积;

(2) 供排水(包括温排水排放用海面积)用海面积; (3) 其它用海面积。 4.13.2.3 土石方量

(1) 厂区土石方量; (2) 施工区土石方量; (3) 公路、码头土石方量;

(4) 取水建筑物(包括水泵房、取排水口、取水枢纽、专用淡水库)、厂区护岸、循环水设施及管路土石方量;

(5) 其它项目土石方量。

4.13.2.4 拆迁工程量(含拆迁人口数量)。 4.13.2.5 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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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水年取用量; (2) 百万千瓦耗水指标。 4.13.2.6 机组设计指标

(1) 机组设计寿命;

(2) 机组可利用率(负荷因子); (3) 机组变负荷能力; (4) 机组热效率; (5) 厂用电率; (6) 机组额定功率; (7) 堆芯额定功率; (8) NSSS额定功率; (9) 设计换料周期; (10) 首炉核燃料装载量; (11) 平均年换料量; (12) 平均卸料燃耗; (13) 设计发电耗铀率;

(14) 低、中放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的设计值; (15) 低放废水年排放量的设计值; (16) 放射性气体年排放量的设计值; (17) 工业和生活废水年排放量; (18) 乏燃料厂内储存能力;

(19) 中低放固体废物暂存库贮存能力。 4.13.2.7 机组安全目标

(1) 严重堆芯损坏事件的频率;

(2) 需要厂外早期响应的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频率; (3) 职业辐照剂量。 4.13.2.8 工程投资与经济性

(1) 工程基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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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固定价; (3) 工程建成价; (4) 单位投资(建成价); (5) 设备发电年利用小时; (6) 经营期平均含税上网电价; (7) 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资本金); (8) 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各方); (9) 利息备付率; (10) 偿债备付率; (11) 成本电价。 4.13.2.9 工程建设指标

(1) 机组建设工期; (2) 设备本地化率; (3) 全厂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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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i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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