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委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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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新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业务工作量等参数核定各部门差旅费年度预算额度。各部门人员出差费用,均在本部门差旅费预算额度内报销。凡超过核定预算额度的,原则上管委会行政经费不再予以借支和报销。

第三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原则上只参加与管委会各部门业务密切相关的会议,不参加与管委会业务不相关的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和培训。会议通知明确参会人数的按通知办理,没有通知参会人数的原则上安排一人参加;其他相关的业务培训,依照各部门领导批示办理。

第四条 各部门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不得超出本部门差旅费预算额度。差旅费报销全部使用公务卡,除个别尚未安装POS机的地方外,原则上不予借支现金,特殊情况借差旅费需填写《兰州新区管委会借款凭证》。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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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差旅费填写《兰州新区管委会差旅费报销单》。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在半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账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表一),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表一:

交通工具 火车 级别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职务工软席(软座、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软卧) 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硬席(硬座、其余人员 硬卧) 轮船(不包括旅飞机 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普通舱(经济二等舱 舱) 凭据报销 普通舱(经济三等舱 舱) 2 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出差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不得绕道和在沿途随意增加停留点,对自行绕道、增加停留点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各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五)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之内;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六)管委会统一安排车辆的,只报销出差线路内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

第六条 住宿费具体标准见表二。出差人员凭发票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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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单位:元

区别 省外 级别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300 250 200 市州 县 省内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当天不能返回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当天不能返回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餐饮费、通讯费、交通费、行李寄存费及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在省内市县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30元;不能返回需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伙食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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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食宿的,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议费收取标准报销会议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外出巡视、审计、督查、各类专项检查和案件办理,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住宿费、交通费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分区域实行定额补助,其中:新区范围内每人每天30元、省内其余地方每人每天60元。若上级主管部门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则从其标准。

第十一条 参加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含挂职)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受邀参加省外专业展会的,伙食费、公杂费每人每天按100元定额补助,除宴请费用外,不得再另外报销餐饮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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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经管委会人事部门批准休探亲假,凭人事部门批准的探亲假条报销往返亲人所在地的火车硬卧票和长途汽车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管委会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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