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矿山领域节后复工联席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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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矿山领域节后复工联席会议讲话

提 纲

春节长假已经结束,各矿山企业陆续开始复工,由于2014年是全国安全生产“落实年”,也是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年”。3月份,我县矿山企业“节后复工”验收工作即将启动,为了确保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四项指标全面控制。现就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统一的节后安全复产验收工作制度

今年,县属所有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检查验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公安、安监、环保、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验收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监管职责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对矿山企业逐个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恢复生产一个。

二、严格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矿山复产复工验收专门班子,严格落实开工验收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矿山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问责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和条件进行,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对达不到安全基础管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禁止开工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下达整改指令,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矿山,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经开工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实施严厉处罚,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要突出查验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是否采取机械通风,矿井风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矿井提升、运输、供电、排水等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露天矿山企业复产验收,要突出查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一面墙和台阶高度不符合要求;外部安全距离和相邻采石场距离是否满足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方面的情况。对煤矿企业复工验收要求生产煤矿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四证一照”齐全有效;技改矿井的所有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必须设立专门安全技术机构,配备“三总师”,安全机构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3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从业从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班组长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作业规程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井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传感器布置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下井人员配备标准的压缩氧自救器;露天开采煤矿的运输车辆及设备具有合格证和监测检验报告。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上报当地人社

部门备案,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按规定高限存储风险抵押金,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与有关矿山救护机构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组织进行了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县级安监部门。停产整顿煤矿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并进行了评审,提出了整改意见,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由上级部门进行了批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并经省安监局批准。实行整体承包、转包生产的,必须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证照,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责任。技改煤矿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有重大变更内容的,要重新经过审核批准。安全质量监督进行了认证,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安监局进行了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手续,具有同意开工的决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健全,措施落实,对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有方案、有计划、有经费、有措施,保障到位。严把招工关,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验,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生产煤矿必须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月度、季度、年度检查情况的录入和及时更新,上报数据的准备工作。井工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方案和实施承诺,确保在生产前必须建设完备。申请生产的煤矿,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并达标。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进行复工复产的矿山企

业,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公开向政府、社会和职工进行安全承诺,接受社会和职工群众监督,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召开复产工作动员会,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二要加强复产前的培训,特别是加强新上岗、转岗、轮岗人员的培训,提高岗位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持证上岗。三要组织对其矿山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特别是做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复产验收前,要组织对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供风等各大系统,以及露天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井下各人行巷道、采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部位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的排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使用。四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地下矿山炮烟中毒、突水、冒顶片邦和露天矿山边坡或排土场垮塌以及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相应的培训、演练,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岗位。

四要严格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管理。首先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入驻县属非煤企业前,必须履行资质备案程序,省内资质单位在市安监局履行备案;省外资质单位在省安监局履行备案,凡在验收工作中发现企业聘用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资质备案,禁止开工生产。其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再

次,企业内部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层层转包”等现象出现。

四、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管理

各部门要在复产验收的基础上,摸清掌握企业持证情况。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要求申请延期的,一律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报名单提请省、市局注销许可证;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企业已停止生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安监局上报名单,省、市局进行注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县安监局要按规定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归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复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视为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要利用节后复产验收的时机,进一步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现状,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

五、强化对矿山企业动态监管

企业复产复工后一段时间内,员工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机械设备的运行都处于“磨合期”和恢复期,是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和高发期。各部门、各单位要要结合监管职责实际,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对复产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分管领导、监管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人”三落实,并采取有力措施,密切监控,督促企业整

改到位。对验收合格复产的非煤矿山,要加强日常监管,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实施机械通风,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六、继续加强爆炸物品审批程序联席会议制度

对达到节后复工条件或具备开采条件,如已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证》、《营业执照》等的采矿点,在办理爆破物品审批手续时,继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监管部门签字把关的程序,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并办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按照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审批数量。

七、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作业方式

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为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清退等“一体化”有偿爆破作业服务,彻底解决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小、散、多、弱以及爆破技术不过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具体模式是:爆破作业单位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由爆破作业单位实施 “一体化” 爆破服务后,原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不再作为爆破作业单位,不再承担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是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八、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做好爆炸物品运输、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实时监管:1、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民爆器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情况;2、各项民爆器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民爆器材安全宣传情况;4、涉爆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5、民爆器材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6、对会议安排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面落实和及时整改;7、是否按管理规定采购和使用民爆器材;8、爆破物品库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超量储存、安全防范 是否到位;9、民爆器材领、用、退手续是否齐备完善10、井下爆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11、是否存在涉爆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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