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02: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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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 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 辽人发[2004]3号)。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一)接收档案的对象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
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
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调档函样式见附录1,商调函样式见附录2)。
(1)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
(2)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档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 (3)省内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对口调转。 3、审核档案材料
(1)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
(2)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具有普通院校大中专学历的应有转正定级表、报到证或就业(流动)介绍信。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签字注明。 4、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签订存档协议书,办理存档手册和交费手续。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档案转出的手续
办理调档手续,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信。
2、调档函。其中:省内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部门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存档凭证、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转出档案的要求和程序
1、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2、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离职后应及时申请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5、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查阅的程序
1、查阅者应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查阅时还应提供被查阅者的存档凭证。
2、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阅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写《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3、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被查阅档案归库,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档案的,经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档案转出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一)出具证明的适应范围
存档人员,需要人才服务机构出具与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或与管理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可向其委托管理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证明种类分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证明函(见附录
6)、人事档案材料情况证明函(见附录7)。 (二)办理证明的程序
1、存档人员向人才服务机构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事由(或对方索取证明的信函)、提供存档凭证、经办人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出具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应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七、流动人员身份认定 (一)认定对象
辞职和被辞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中原身份为全民所有制录(聘)用干部的人员;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军官。 (二)认定程序
1、对存档人员的原身份进行审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其原干部身份进行认定:
(1)市(地)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全民所有制干部。
(2)市(地)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全民所有制聘用制干部。
(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毕业生报到证或就业
介绍信为准)。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经审定符合保留干部身份规定条件的,可对其原干部身份进行认定保留。
(5)军队退役的排以上军官(不含士官)。
2、凡是受开除处分和擅自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原干部身份进行认定。
3、身份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员档案身份认定申请表》,经办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才服务机构领导审批。
4、出具《流动人员身份认定书》(见附录8),做为接续人事关系的依据。
八、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定 (一)委托评审职称对象
1、存档并实行人事代理服务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流动人员。 2、农村实用人才。 (二)委托评定职称程序
1、凭本人存档凭证提交评审材料。
2、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其《评定表》及《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3、开具《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函》(见附录
9),报送相关专业评委会。评委会收取评审材料后,及时返还申报材料原件。
4、按照评委会评审要求,通知参评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答辩或考试。
5、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评审材料,并将职称评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档案接转 (一)适用对象
普通高、中等院校(含全日制成人教育普通班)应届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
(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标准
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应具有下列材料: 1、考生档案正卷、副卷(高、中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志愿表等); 2、学生登记表; 3、学年鉴定材料; 4、入党、入团材料; 5、奖惩材料;
6、实习、社会实践材料; 7、学生体检表; 8、毕业生成绩单;
9、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材料;
10、授予学位审批表; 11、毕业生登记表;
12、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其中,1、2、8、11、12五项材料为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档案必须具备的材料。 (三)接收毕业生档案的程序
1、审核档案材料。人才服务机构接到档案后,按照接收毕业生档案标准严格审查档案内容,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求转出单位补齐或查清后方可接收。对于确实难以补齐个别材料的档案,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自愿放弃这部分材料后可以接收。
2、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毕业生派遣部门统一转来的档案,经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接收手续;学校邮寄来的档案或由毕业生自带的档案,在查验密封和材料无误后,在《转递档案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印章后返回转出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通知转出单位并将档案退回。
3、人才服务机构将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登记造册,并专柜进行管理。同时要及时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档案进行装订整理,达到人事档案的管理标准。 4、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在这个期间人才服务机构对其档案实行免费管理。 (四)转出毕业生档案的程序
1、转出毕业生档案应分别提交以下调档手续: (1)升学的,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调档函;
(2)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
(3)改派的,提交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4)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考录主管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或调档手续。
(5)毕业生档案免费保管期满后另行委托管理档案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的调档函。
2、办理转出档案手续。入伍和就业的毕业生,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的规定办理转出手续;档案免费保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3、对毕业时学校虽已派遣但当时未就业的,两年择业期满后异地就业,不能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如属于需要办理落户的,由省人才中心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如属于不需要办理落户的,由各市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流动介绍信》(见附录10),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十、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 (一)适用对象
1、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
人员;
2、被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辞退的人员。
(二)接收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标准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材料,除了要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辞职人员档案中应有本人《辞职申请表》和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辞职手续;
2、被事业单位辞退的人员档案中应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辞退决定(本人签字或辞退决定与本人见面的说明)、《辞退费发放证明》等辞退手续;
3、被国家机关辞退的公务员档案中应有《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任免机关作出的辞退决定(本人签字或辞退决定与本人见面的说明)、《辞退费发放证明》等辞退手续。 (三)接转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的程序
1、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由其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辞职或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同级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移交。
2、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接收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标准严格审查档案内容,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
3、经审查无误的档案,由接收单位与转出单位履行交
接手续,接收单位在《转递档案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印章,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与辞职或被辞退本人一起,与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
5、辞职和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其档案需要转出时,按流动人员档案转出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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