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

更新时间:2024-07-09 13: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3号

各区、闽侯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切实推进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有关精神,结合《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发展规划》和《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等特点。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福州地处东南沿海,是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能源消耗量较大,同时也拥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前景广阔、潜力巨大。2009年,福州市被列为首批21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之一,这是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既有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激励。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海西低碳经济,促进海西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进步都将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明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契机,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示范引导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和普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

用的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工作目标。市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10年为100万平方米,2011年为200万平方米,实现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我市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的目标;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目标。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以下民用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政府机构的大楼等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在我市部分新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房中试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出台《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组织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申报,经评审确定示范项目。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施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2010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9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0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剩余的示范面积,至2011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二)强化全过程闭合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规划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现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检测和后期效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设定管理目标,制订专项管理审查细则,形成示范工程的全过程闭合管理。

(三)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的技术力量。根据福州市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研究太阳能光热技术和浅层地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逐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构造标准图集》、《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发布《福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地源热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

(四)建立完善的技术、产品应用制度。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技术及产品备案目录,确保先进、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在市场的主导地位。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考核对示范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技术支持单位的实施进度、质量及示范工程的节能效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促进示范项目高效运行。

(六)做好工程验收和经验总结工作。制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验收管理办法》。建立可再生能源工程验收标准,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保证示范效益。示范项目完成后,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不断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普及应用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项目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并按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安装计量、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监测及分析制度,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情况及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形成示范建筑的能耗统计报告,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以科学评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情况,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四、建立健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协调、指导、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设在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市容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加强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及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和协调。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联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抓出成效,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立项审批;由市经委负责制订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指导,确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性能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重点加以扶持;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安排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指导,配套制订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的扶持政策;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从建设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由市水利局负责对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做好建设单位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和定期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 建立引导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一千万元以上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组织制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示范工程建设和配套能力建设进行补助,其中专项资金的90%用于补助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0%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技术服务机制和促进产业发展。市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依托在榕高等院校、建筑科研机构等,建立完备的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源热泵技术研究、技术推广、能效监测评估的技术支撑体系。市经委、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企业发展,支持一批技术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居于产业领军地位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国内外实力强的企业到福州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投资创办可再生能源实体,整合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机结合,提高应用水平。

(四)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举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论坛和可再生能源产品、技术展览、技术交流会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纵深普及。 附件:1.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一

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的新建(含改、扩建)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典型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典型示范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中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在实施过程中示范效应强的典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示范工程由福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并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统筹安排;

(二)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建设单位投资为主,专项补助资金为辅;

(三)突出重点、规范运作,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评估和监测;

(三)开展工法、图集的编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验证及完善;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五)示范工程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的支出;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补助,对典型示范工程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以奖代补实施奖励。 第八条 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系统,按太阳能集热面积补贴人民币350元~500元/平方米;

2、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补贴人民币350元~500元/千瓦; 3、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和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补贴人民币400元~550元/千瓦。 (二)奖励标准:

经认定的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典型示范工程,根据其示范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福州市可在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按《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拨付

(一)示范工程项目经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项目已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且设备到场后,由市财政局按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先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市建筑节能办根据《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报告,拨付剩余50%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

(一)市建筑节能办负责对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示范工程的方案审查和补助资金的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示范工程项目进度,按照《验收管理办法》分阶段向市建筑节能办上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的;

(五)未达到《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评审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大学城区域)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项目申报、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和专项补助资金拨付。

第四条 申报示范工程项目的技术领域范围: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居住建筑由太阳能为主、其它能源为辅供应热水。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效率不低于50%;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淡水源、海水源热泵、地下水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系统COP不低于3.3;

(三)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相结合供热制冷;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本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

(二)新建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0.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项目设计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示范项目应符合建设基本程序,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四)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其生产(代理、使用)的材料和产品须经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五)申报项目单位应具有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第六条 福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一)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 (二)根据现场核实情况,结合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审查不合格:

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

2、提供资料与现场核实实际情况不符; 3、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及实施方案编写不符合规定;

5、不符合《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建设局关于申报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科〔2009〕104号)有关规定; 6、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成:

(一)市建筑节能办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应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每个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项目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应遵照《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第八条 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初审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评分细则》,并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同时出具推荐意见(排序)汇总表,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一)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

(二)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 (三)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 (四)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后评估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建筑节能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fzjs.fuzhou.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期间如有违规异议,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依照《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补助意见书,报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

的职责和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二、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应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市建筑节能办申明并回避。

四、评审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报项目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五、评审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六、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资料。

七、评审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八、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评审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

九、评审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十、评审工作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会议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请假需经专家组长批准,专家组长的请假须经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i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