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2 19: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区人才战略,优化我区人才政策,为区内企业吸引和留住更多更好的技能人才,解决人才入区就业后的住房问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补贴管理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内企业(区内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萝岗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下同)就业,且在广州市内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月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社平工资2倍的高级技师优先配租房源,并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二)在高级技师优先配租后,若仍有剩余房源,剩余房源再按本办法确定的企业积分规则,配租给积分达基准分以上(含基准分)的区内企业。企业获配住房后,再按以下条件确定具体配租和补贴对象: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广州市内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月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社平月工资2倍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
1已获中级技工及以上级别职业技能资格人员; 2.已获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以上文凭人员; 3.已获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企业认为急需引进、培养、留住的管理人才或技能人才。
二、补贴标准
区技能人才获得住房配租后可享受租金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格(参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确定。
三、最长租期
同一承租企业对同套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租赁到期后,承租企业应将住房退回业主单位,该住房纳入区技能人才租赁住房房源并重新配租。
四、房源筹集
技能人才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及筹集,应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通过新建、改建、装修、收购、租用等多种途径筹集,具体由区国土房管、规划、建设部门结合区域人才结构特点、人才分布特点以及区内土地供应等情况合理布局建设和筹集,并由区国土房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房源位置、数量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五、配租原则
(一)高级技师租赁住房配租原则。区内企业高级技师的住房配租以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个人积分为基础,积分高者优先获得配租。
(二)区内企业租赁住房配租原则。在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完成房源配租后,若仍有剩余房源,剩余房源再按企业
积分高低依次向企业配租,并且,每个企业配租套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企业积分评定表》确定的评分项目和标准,对申请租赁住房的企业逐项评分,并将每项评分累加后得到该企业“企业累计积分”。“企业累计积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则达到配租基准分;所有申报企业评分完成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配租基准分(含基准分)以上企业的积分累加,得到“基准分以上企业积分之和”,并用该加总积分除以当批次“可分房源套数”,得到当批次“每套住房需要平均积分”。最后再用每个企业的“企业累计积分”除以“每套住房平均需要积分”,所得商的整数部分即为该企业应配本批次住房套数。以上原则可简化为下列公式:
1.企业累计积分=该企业逐项积分评定之和; 2.每套住房需要平均积分=基准分以上企业积分之和/可分房源套数;
3.某企业应配住房套数=企业累计积分/每套住房需要平均积分。
企业按以上原则获得配租房源后,再严格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条件,结合本企业人才状况确定入住人员名单,并向本企业员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人员名单连同公示结果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配租程序
(一)高级技师租赁住房配租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下称“申请人”)填写《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级技师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级技师个人积分评定表》自评分后,连同积分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其所在企业,由所在企业对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级技师个人积分评定表》中给出初审分。
2.企业将初审分在100分以上申请人的申请表、个人积分评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留存)。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级技师个人积分评定表》中给出最终审核分。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积分评定后,对审核分在100分及以上的申请人,统一向社会公示5天。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为申请人配租住房。
6.申请人获得住房配租后,由其所在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为5年。
7.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租金(指按租赁价格扣除政府应补额后的部分)按月支付给业主单位,
企业再按不高于该租金的价格向该申请人收取租金,租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补贴部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主单位结算(具体结算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8.企业交付租金的同时办理入住手续,并会同业主单位到房屋所在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企业租赁住房配租程序。
1.企业填写《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租赁住房企业申请表》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企业积分评定表》自评分后,连同积分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留存)。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企业积分评定表》中给出最终审核分。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积分评定后,对审核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企业,统一向社会公示5天。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企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的原则为企业配租。
5.企业获得配租住房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企业人才状况,严格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条件确定入住人员名单,
并向本企业员工公示5天,若无异议,将人员名单连同公示结果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备案材料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出具准予租赁的证明。
7.企业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租赁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房屋业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为5年。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租金(指按租赁价格扣除政府应补额后的部分)按月支付给业主单位,企业再按不高于该租金的价格向个人收取租金,租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补贴部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主单位结算(具体结算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8.企业交付租金的同时办理入住手续,并会同业主单位到房屋所在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区技能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受理相关申请、资格审查、计分、公示、配租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证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负责根据房源情况每年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租赁补贴经费的预
算;负责建立并落实对技能人才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审制度。同时,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及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二)区国土房管部门作为区技能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内技能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并与房源业主单位签订房源协议,定期向社会公布房源位置、数量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当年租赁补贴经费的预算安排,并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住房业主单位应提供物业管理(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机构),且在生活设施的配置上要做到设施齐备、简约实用,满足入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环境的营造上要做到环境舒适、设施完好、生活方便,满足入住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
(六)承租企业应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并负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家用设施的责任。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或家用设施损坏的,企业应负责照价赔偿或向入驻人员追偿。
(七)承租企业与业主单位均应遵守合同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均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退出机制
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将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或向本企业人才收取高于企业承租租金以牟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空置或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不在我区经营,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在开发区、萝岗区的。
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收回其租赁住房,并调剂给本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调剂后需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若企业不按规定收回应退房人员的租赁住房,业主单位有权自行收回该套租赁住房并作为新房源重新配租。
(五)入住人员已在广州市内购房或其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市社平月工资2倍的;
(六)入住人员与本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企业规定的其他应该退房的情形。 九、违约责任
(一)技能人才或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住房配租的,除退出以承租房屋外,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二)技能人才或企业出具虚假证明但未获得住房配租的,给予批评、警告,并停止该技能人才或企业2年申报政府提供的租赁住房资格。
(三)对本文第八条规定任一情形出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企业将住房退回业主单位,同时,由承租企业将财政已支付出去的租赁补贴退回区财政。
十、本补贴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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