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原因说明和请求

更新时间:2023-11-19 19: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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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瑶明成为上访原因的情况、经过事实报告与申冤

尊敬的领导、省检察院检察官、各级政府父母官:

您们好!

报告人:李瑶明,男,住江西省贵溪市东门办事处柏里路下李路1

单元130号。身份证号:360621196308071352,电话号码:13970179712,下岗工人,自谋职业,爆破员。在2008年10月,经朋友介绍,在江西省南城县修建国家鹰瑞高速公路,有一段爆破工程由本人承接,工程造价100万元(估算)左右,并带领数十名工人进行路基爆破施工。由于购置机械设备及发放工人工资、生活费等,本人周转资金不足,于2008年10月向原告雄石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30万元搞建设,并用1套房屋101号担保抵押,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由于我修的是国家高速公路,我前妻李金梅才答应用房屋担保做工地的,其实她对爆破行业一无所知。2011年10月31日以前已全面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不足部分向汪惠红个人借支补足。又在2011年8月,本人为了还清国家借款和农民工工资,又在江西省靖安县做武警水电部队洪屏电站工程,承接了3公里的爆破工程及附属工程,工程造价300万元(估算)左右。在此期间(2008年起至2014年初),由于一些司法人员恶性加害和一些律师玩弄法律,颠倒客观事实,利益集团、恶势力集团使真正的实施工人的我血本无归并含冤入狱181天。而无资质的非法中间商阮克旺在项目部在江西省交建集团以承诺书向其主子欺骗拿走了工人的血汗钱。并使得我做两个工程的农民工兄弟至今也没能拿到辛苦劳动卖命的血汗钱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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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不但使我家破人亡(也离婚了),欠工人李精木工资2万多元(鹰潭市中院再审时都有他本人的记录),没钱给他治病,已经死了(他是我的哥啊)!这些都是司法机关这五年来根据中间商阮克旺的私人律师周素柏始作俑者提供的证据,使人民司法机关左审、右审、上审、下审,左调查右调查,农民工、下岗工人哪里有那么多的罪可查啊?经过了十多次大审查,最后把我打入牢中,(有贵溪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一份)我被打入牢中181天(其中拘留一个月零八天)。全国也只有这一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保护的,由劳动性质、劳动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案被非法的中间商、皮条客恶意转变为刑事案,并且是法律援助下的农民工讨薪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都说了讨薪无罪,违法利益集团治罪。是江西交建与阮克旺非法内部分包的产物,受害者是实际施工人。

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是实实在在做了大量的事,而且得到法律的援助,却没有得到劳动报酬的实际施工人。相反自己以身家性命(即现在的房屋贷款),拿出来为国家搞建设,这些都是铁的事实摆在各位正直无私、公平公正法官面前的事。下面是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至今还在审理的两大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申诉、上诉、重审等),从这些案件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江西交建集团项目部、阮克旺非法中间商不把我搞死了,或者判死了是不会罢休的,公平正义何在?天理何在?请人民政府的父母官明鉴。以下是五年来经历的风风雨雨见证:

一、民事案件部分(下面是近12次审理、审判)

1、农民工求薪案(2009)贵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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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瑶明向二十四名原告支付工资390020元,被告江西交建集团公司、鹰瑞高速公路A10合同段项目部,翁建勋对被告上述尚欠24名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定规定时间内,被告翁建勋、李瑶明对农民工讨要工资未上诉。

在此期间,2009年12月左右,阮克旺借用贵溪市公安经侦大队调查我和工人,并传唤我和老婆李金梅到贵溪公安局并做了笔录,我说明了一切前因后果。阮克旺是非法分包。没有给工程款,相反要我倒找6万块钱给他。为他们做完了工程不给钱,是他们利益集团达到目的导火索。

2、被告阮克旺、江西交建集团公司、鹰瑞高速公路项目部不服一审判决,向鹰潭市中院上诉,市中院裁定(2010)鹰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溪市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讼人李爱国等24人的起诉。我要说明的是:期间开庭不到三分钟,双方当事人连个屁都未放就结束了。阮克旺用钱买通所谓的证人在法庭上支唔了一下。项目部阮克旺的律师站在中院法庭说要我和工人坐牢3-7年,不然阮克旺大人说他的头就下掉,吓得工人一个个都跑了,俞法官也说要钱就要坐牢,后来工人们写不要钱了,写了不起诉申请书给贵民初字第1030号蒋法官,以后我真的被阮克旺有钱有势的老板搞入牢中。

3、申请一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国等十四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申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鹰潭市中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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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原裁定的执行。在发回中院二审期间,付高煌庭长知道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并说李瑶明是铁骨铮铮的。按省高院发回再重审的精神,都指明化解纠纷,和平协商,解决矛盾为判。本案发放贵溪人民法院再重审后,阮克旺用诈骗罪告我,公安用刑侦网追我(那时我正带领十几名农民工在武警水电部队工地上做事),我和法律援助律师周素柏在贵溪市刑侦三科鲁队长办公室,对质一下午,又说明了一切前因后果。是阮克旺逼迫我和农民工不得不这样做。也法律援助律师诱导工人和我的无意的,不实的形情客观事实。

4、同一事件工程款案(其中包括也是本案里农民工工资在内)贵溪市人民法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阮克旺在判决生效的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瑶明支付工程款505437.15元(按单价每立方米21.776元计算出3977立方米的总价款后扣除借支345503.60元得出);案件受理费10412元由被告阮克旺负担。

5、鹰潭市中院(2011)鹰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溪(2011)贵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鹰潭中院二审期间,本人多次哀求、下跪廖法官请他救救农民工和我,而他却说法院不是我们的崽。我们多次哀求这两个案子都在中院,能否合在一起审理,他们就是不答应,否则就没有今天的冤假错案发生。

6、2011年鹰潭中级人民法院(2011)鹰6号指令,而贵溪市金屯法院违背了省高院、中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指示。反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从而激化矛盾。在2012年3月29日终于送给了公安局,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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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了阮克旺老板的利益,老百姓就死定了,而且还要坐牢,谁要敢要钱呢?

7、2012年3月1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裁定:(2013)贵民开初字第266-1号和(2011)贵民一初字第203号本案中止诉讼。

8、2012年3月贵溪市人民法院裁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申字第399号、再审中院(2010)鹰民一终字第149号、原贵溪市人民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1030号案最后中止诉讼。

9、民事裁定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266号,可怜老百姓不但拿不到钱,还要出7150元的诉讼费!

10、2013年2月27日我在劳动保障报上刊登农民工不要钱的退诉、不起诉的声明。

11、2013年5月8日生效书,农民工做事不能拿到钱结束了转向不断拿铁棍向我要血汗钱。所有的债务在我一个人身上,是阮克旺拿着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所逼迫的结果。再也没有哪个工人涌向法院找他们的麻烦,阮克旺他们高兴啊!

12、2013年12月2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333号,工程款比(2011)贵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少了工程款20多万元,且两被告也上诉了。

二、刑事部分(公安、检察多次审查)

(由贵溪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2)贵民一初字266-1号起)。

1、由于项目部非法分包,从2008年做事起,五年之后终于在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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