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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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手册

上海师范大学

二O一一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手册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手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一一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2011年版

目录

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 2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2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5 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7 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 13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 16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 18 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 19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20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 23 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25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 26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 27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27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31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 36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 38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 40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41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 44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 46 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规定 ................................................................................................ 47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 47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 49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 51 四、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 53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 53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 55 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暂行规定 ................................................................................ 59 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 60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 61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 62 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 62 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 65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 66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 71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 72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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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硕士研究生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业教学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摘要; 5.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2年。延长学习年限2年期满后仍然不能毕业者,取消其学籍。

四、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以导师指导为主,也可采取导师小组指导的方式。培养环节具体分为课程学习、实践实习、学位论文撰写等三个部分。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必须讲授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实习活动,指导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学位论文;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应当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的个人特长和才能;导师可以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或让硕士研究生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硕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28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2学分,政治理论课:两门,共4学分,学位基础课3门以上:每门3学分;学位必修课3门以上:每门3学分;学位选修课2门以上(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学分):每门2学分。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中期考核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具体见“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缴纳第三年全部培养费。 六、课程设置

1.公共政治理论课。硕士研究生开设两门公共政治理论课,一门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一门为科学技术哲学,分别在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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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外语课。硕士研究生一般只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条件者可选修第二外语。学校开设公共英语、日语等课程。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择的外语语种可作为第一外语,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如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暂由学院或者导师安排,但也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仍不能通过公共外语考试者,经学校认定作结业处理。 培养方案规定硕士研究生免修公共外语课程的专业,可免修公共外语课。 3.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 (1)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硕士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并且须设置5门以上供硕士研究生选择。学位基础课应由本专业或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2)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系统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本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3)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面和相应能力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学位选修课外,还应要求硕士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授或副教授任教。硕士研究生选修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1门。

学校开设英语口语课,并对文科、艺术、体育类硕士研究生专门开设计算机应用课,均为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2学分。

(4)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考入本校的硕士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知识有缺陷的硕士研究生,须入学后适当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均不计学分。

(5)其他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以上基本课程学习后仍有余力,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各类课程,若通过考试,给予相应的学分。

4.专题讲座(含讨论班)。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

5.在每学期结束后,各专业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教务员备案,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硕士研究生必须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学位基础课和必修课进行考试,专业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类记分。

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务员,填入《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或重修。

2.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者一律不得补考。

硕士研究生缺课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3.硕士研究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照《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作相应处罚。若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准予重修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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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硕士研究生跨学院选课,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由授课学院教务员转送该生所属学院教务员存档。

5.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研究生处组织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其他课程考试皆由学院和导师组织考试。公共课和各课考试试卷均由研究生所属学院保存。

八、实践实习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大学本科、大专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报告和论文等。教学实践实习环节一般累计工作量为120学时左右,导师应给予鉴定和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导师也可安排硕士研究生以其他方式开展实践实习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各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参照上述培养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科学规范可执行的培养方案,并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各专业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若更改或开设课程,应报学院和研究生处认定和备案,并在《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按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课,不参加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相应学分。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六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硕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是英语,可与其他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修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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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本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对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3年。延长满3年,仍然不能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视情况按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原则上不批准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暂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须体现本二级学位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培养方案由本二级学位点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按照学科要求制定,经本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培养计划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须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验操作、科学研究、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等教学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导师应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性。

2、培养计划经博士生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学位点的培养计划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五、培养方式

1、坚持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规律和规范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使博士研究生能够在导师的言传身教下,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传承和弘扬学科特色,并以此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和配套课程。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之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可以采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

3、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信任和发挥导师和学术团队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学科群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

4、努力拓宽与校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渠道。

5、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国际联合培养的新渠道,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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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公共英语课4学分,公共政治理论课3学分;专业课程:基础理论课一门3学分,专业必修课一门3学分,专业选修课2-3门6学分(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学分),学术前沿讲座1学分。

七、公共和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

1、公共政治理论课。以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辅以介绍其他学派和学术思潮,引导博士研究生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展研究工作。公共政治理论课共设两门,一门为必修课,一门为选修课。

2、公共外语课程。主要开设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的外语语种一般作为第一外语课程,要求博士研究生能熟练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第一外语课教学安排在第一、二学期,共计144学时。第二外语课程的开设,由各学位点根据培养方案确定,要求博士研究生具有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基础理论课。按照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和综合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基础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4、专业必修课。按照深化学术研究和专业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一般在第二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5、专业选修课。按照提升跨学科综合研究能力的要求,原则上须在一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应不少于二门,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6、学术前沿讲座(含讨论班)。为了促进博士研究生主动了解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各学位点应积极邀请国内外名师来校讲学,并规定博士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以及考查的要求和方式。

7、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硕士学位阶段的基础课3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的课程,以上皆须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不计学分。

八、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主要包括研修课程、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内容,具体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九、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参照我校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但须选修其他学位课程补足20学分。

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各地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七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博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为英语,可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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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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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在学期间怀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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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委托、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须按照如下原则及要求进行操作: (一)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由本人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研究生,不可互转。

(三)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须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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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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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艺术硕士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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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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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本校研究生的公共课程,皆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于第一学年开设,分为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三大类。

一、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1、教学要求

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解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自觉运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是研究生必修或选修的学位公共课。

2、课程设置 必修课

硕士研究生阶段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科学技术哲学》; 博士研究生阶段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3、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科学技术哲学》,2学分。 博士研究生必修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3学分。 第二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科学技术哲学》,2学分。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4、课程考核

硕士研究生的公共政治理论课均为2学分,课程结束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必修课为3学分,课程结束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

二、公共外语课程 研究生公共外语课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面向所有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开设。 1、教学要求

硕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可以第一外语为工具熟练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日语课程。硕士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或日语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硕士公共英语或日语课程。

学校统一开设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入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一并编入公共日语班级。入学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

3、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2学分,每周4学时,开设一个学期。根据专业不同,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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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开设。

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4学分,每周4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18周。 研究生公共日语课程硕士生为2学分,博士生为4学分,每周4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18周,博、硕士研究生合班教学。

4、课程考核

博、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每学期末安排全校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60分为及格线。博士研究生的公共外语课程总成绩,为第一和第二学期成绩的平均分数。

5、其他

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课程为限定选修,不属于公共外语课程,各学院须根据自己学院和学位点的情况开设,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时数不少于40学时,由导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组织教学。

2)通过专业外语的学习,研究生要能够流畅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80~100词,理解正确。

3)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文献资料进行外译汉,外译汉速度每小时350个英文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专业外语考试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考试合格者记2学分,可记为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将成绩记入成绩总单,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后不影响毕业和授予学位。

三、公共选修课 1、教学要求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而设置,主要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

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课和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研究生选修后未办理取消手续,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2、课程设置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主要开设两门:英语口语课,计算机应用课。 英语口语课,采取全外教的上课方式,面向全校一年级研究生开设。 计算机应用课,面向全校一年级非理工科研究生开设。 3、时间安排

英语口语选修课为2学分,每周2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该学期内没有安排公共外语课程的一年级研究生均可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选课。

计算机应用课为2学分,每周5学时,在第一学期开设,一年级研究生可以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选课。

每学期的第18~20周,研究生处将发布下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的时间、周次、节次和教室。研究生须在规定的选课系统关闭时间之前进行选、改、退课程。

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其它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对调整后的课程班级,研究生处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究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公共选修课开课一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若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登录上海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取消选修或改选。如研究生有特殊理由未能及时在网上改、退选课程,可在开课第二周内至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改、退手续;凡未退选的研究生擅自缺课旷课,将按照相关条例处理。

4、考核方式 英语口语课,由研究生处委托英孚学校在期末集中组织口语考试,不及格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计算机应用课,由研究生处委托上海师大计算机中心在期末集中组织考试,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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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重修须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办理重修手续。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最终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总单。凡未经选课的研究生不得修读,不得参加考试。

四、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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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提升本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订在读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在读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开题报告、预答辩、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和综合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分两次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分两次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推迟。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硕士生还须提交《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

对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以及规定所学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2、科研、教学能力审核

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以及教学实习、兼助教工作的教案和教学效果。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主持研究生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研究课题的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存在的问题、完成时间和预期成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最后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与《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审核后,学院留存备案。开题报告若首次未通过者,允许在1-2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主持研究生预答辩会。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初步完成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论文撰写进展、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论文的情况,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把好质量关,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予进入下一阶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的时间。

三、中期考核程序

1、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二级学科带头人、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教研室主任等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乏科研动力,未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且不具有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3、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课程修完后,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乏科研动力,未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且不具有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若该生未获硕士学位,则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并按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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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研究生的要求,改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4、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审核通过。

5、各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须将本学院研究生的考核意见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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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预答辩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做好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本校全面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一、预答辩必须在论文盲审前的一个学期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预答辩,需由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提出延期预答辩申请,由学院汇总上报研究生处备案,最迟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

二、预答辩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进行。二级学科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导师、专家3~5人,组成预答辩考核小组。

三、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初步完成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论文撰写进展、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论文的情况,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把好质量关,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予进入下一阶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

四、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论文的时间。

五、预答辩程序可参照答辩程序。

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研究生 姓 名 研究生类别 学科、专业 论文题目 组长 姓名 预 答辩 小组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入学 年月 导师 姓名 博士生 ○ 硕士生 ○ 专业学位生 ○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 ○ 职称 成员 姓名 成员 姓名 职称 职称 职称 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的主要意见: 预答辩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学院保管,研究生毕业3年后可以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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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实践实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习时间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进行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时间最低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个月的专业实习工作量可折合为120学时左右(教学课时以每周8-12学时为宜)。

二、实习内容

研究生专业实习的方式以教学实践为主,如承担本科生或专科生的部分课程的教学助教工作;也可由导师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内容,如工程实践、课题研究或管理实践等,但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实习安排

研究生教育实习可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由二级学科负责人与研究生导师磋商后,落实实践任务。其他类型的专业实习方式由导师予以安排。

四、成绩评定

研究生专业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按照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须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应依据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五、免修对象

研究生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担任过讲课任务者,具有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允许免修教育实习,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中,导师、分管副院长应签署免修意见,不计学分,但须另选一门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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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一 选题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材料。

2.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3.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目。

4.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 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点)。

3.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四学期末,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定选题和主攻方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及时将表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

三 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进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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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和 “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 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6.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3)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议,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12.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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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初以前完成。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二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五 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 其他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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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硕士研究生学至二年级,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完成硕士阶段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以及三门学位基础课和三门学位专业必修课的学习任务,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必修课成绩均为优良,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和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博士生招生考试报名;第四学期开学后,到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并填写“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由硕士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最迟第二周将申请表和学术论文交研究生处,正式提出申请,缴纳学科综合考试费。所有申请者均需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确定,具体考试由各学院组织。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覆盖三至四门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必修课,同专业内不同方向的试题要有一定比例的共同要求,还要有一定比例的跨二级学科的内容。各博士点对学生是否通过学科综合考试作出裁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综合考试的材料送研究生处备查。

3.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硕士研究生,第四学期学位课程均为优良,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可不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正式转为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第四学期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优良者,或未通过中期考核者,不能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拟定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并对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论文阶段报告和论文答辩做好安排。

四、其他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注册。 五、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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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民族 专业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课 程 名 称 性 别 政治面貌 研究方向 成绩 出生 年月 联系 电话 课 程 名 称 成绩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 参加 科研 情况 及 科研 成果 原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博士 点对 综合 考试 的 意见 学位 评定 分委 员会 意见 学 校 意 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分党委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拟接收导师(签名): 学科带头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科研成果和参加科研情况须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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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加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全面落实《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现制定《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德育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在校接受培养时间不得少于2年,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中期考核;

3.所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0分;

4.科研能力强,提出申请时,文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

二、操作步骤:

1.研究生处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2.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希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填写《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按照表上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请导师、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将中期考核三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学业考核记录》)、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4.为保证论文写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申请表交到研究生处的时间为准;

5.凡是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市双盲评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仍可享受原有研究生待遇,超过正常学制时间仍不能进行答辩的,按《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应按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3.研究生处不接受在学期间因故休学者要求提前毕业的申请; 4.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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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外校人员和本校青年教师旁听研究生课程,以及本校研究生跨专业听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必须在不影响本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确定每学期接收旁听生的课程和人数,至迟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报研究生处。若申请听课人数超过限额,由研究生处与有关教师以适当方式择优决定旁听生名单。

二、旁听手续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在研究生处办理。

三、外校申请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我校任课教师签字、学院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旁听生审批表》。

四、旁听生应将《旁听生审批表》上联交有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由学院办公室填好下联后,交任课教师。旁听生只能旁听指定课程,须遵守课堂纪律。对违犯校纪的旁听生,将取消旁听资格。

五、本校青年教师应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学期旁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本校研究生要跨专业听课,应经导师、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直接去有关学院办理手续。

六、课程学习结束后,旁听生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校外旁听生、校内青年教师的旁听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填入《旁听成绩表》,于下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由研究生处填写考试成绩单寄送或转交旁听生所在单位。跨专业听课研究生的旁听成绩,由授课学院转送研究生所属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

七、研究生处不负责校外旁听生的住宿、教材、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 八、旁听生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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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 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四、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为校内导师,另一位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相关领域,采取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专业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每18课时算1学分,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自身需求,可以提出最低学分数,但各专业领域课程学习阶段总学分数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

? 应用心理硕士:28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工程硕士:28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30学分;

? 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31学分; ? 翻译硕士:35学分;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37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38学分; ? 艺术硕士:42学分; ? 公共管理硕士:40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53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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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课程设置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以及专业实践等模块:

1、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2-3学分政治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公共管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然辩证法》(2学分);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与《自然辩证法》(2学分)。 2)外语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2-4学分外语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安排2学期,共3学分,最终成绩记为两个学期的平均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应用统计硕士安排1学期,每周2课时,共2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安排1学期,每周4课时,共4学分。

以上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具体课程内容和学分以培养方案为准。培养方案规定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外语课的专业,可免修学位公共课。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学位基础课门数与学分的最低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3门,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 翻译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9学分; ? 艺术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 体育硕士: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4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 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4学分; ? 工程硕士:不少于1门,不少于3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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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评分。

各专业学位专业课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3门,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4学分; ? 翻译硕士(笔译):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

? 艺术硕士、体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1学分; ? 工程硕士:不少于6门,不少于13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5学分。 4、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各专业学位选修课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4学分(不少于2门); ? 公共管理硕士:5学分(不少于2门);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6学分; ? 体育硕士:6学分(不少于8门); ? 工程硕士:6学分(不少于3门); ? 应用心理硕士:8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8学分(不少于4门); ? 法律硕士(法学): 10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12学分(不少于4门); ? 翻译硕士:14学分(不少于7门); ? 法律硕士(非法学):21学分。 5、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各专业学位专业实践环节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公共管理硕士:2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4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6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7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体育硕士:8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12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15学分;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实践环节不计学分。 6、其他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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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2门,均不计学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各个专业在每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学位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 合格 ”、“ 不合格 ”记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专业学位研究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跨系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交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5、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考试。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试卷由学院保存。

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九、来华留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与我校同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但必须以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HSK六级以上水平。

十、在职兼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1、总体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部分课程由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3)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脱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考试,才可取得学分。

2、学位论文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学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共同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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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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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专业实践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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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 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 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 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 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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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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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二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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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学员的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注册

1.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 学习考勤

1.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一般每月至少1次),并密切关注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 成绩考核

1.各科成绩考核均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一律以不及格处理。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10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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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员延长学习期限二年后依然未能毕业的,原则上应作退学处理; (4)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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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开设,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外语课两类,均在第一学年开设。

一、公共政治课 1、教学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政治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专业学位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掌握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指导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

2、课程设置

原则上以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准。 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然辩证法》;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与《自然辩证法》。

3、时间安排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都在第一学期开设,周学时为2,共18周。

4、课程考核

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分为2,考核方式为期末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按照百分制评分,考核方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布置。

二、公共外语课 1、教学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公共日语课,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课或者公共日语课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学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

3、时间安排

公共英语课根据专业类别的不同,为2-4学分,其中2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2,共18周;4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4,共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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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h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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