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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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立法发展表现在: 1、总则 2、结婚 3、家庭关系 4、离婚

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

–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

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 特征: ? 亲属制度的沿革

– 亲属的种类

? 以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原则为标

准:宗亲、外亲和妻亲

? 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

准: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 以行辈为标准:长辈、晚辈和平

?第二章 亲属制度

–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产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 重点与难点:亲属的种类及其产生消灭的原因,亲等的计算。 –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罗马

? 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

直系亲和旁系亲

? 以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血亲,姻亲和配偶

– 亲属的范围:

2

– 立法例:

– 1 、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 2 、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 我国婚姻法亲属关系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及兄弟姐妹。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多以近亲属为限。

– 区分亲属和家属,亲属与家庭成员 –

?第三节 亲属关系有法律效力

– 亲属关系的发生

? 血亲 ? 配偶 ? 姻亲

– 亲属关系的终止

? 血亲 ? 配偶 ? 姻亲

?第二节 亲系、亲等

– 亲系

? 男系亲、女系亲 ? 父系亲、母系亲 ? 直系亲、旁系亲

–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亲等

? 概念: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

?1、王某有两个子女:王一和王二,

王一与陈某结婚,生有一女王小,林某为陈的母亲。请按罗马法计算相互之间的亲等,按我国法律计算代数?

第三章 结婚制度

远近的标准单位。

? 计算方法:罗马法计算法、我国

的世代计算法

3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姻成立的概念、条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从人类历史来看,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

?重点与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制。从结婚方式来看:

姻。

1.掠夺婚。2.有偿婚。依代价的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结不同形式,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婚条件和事实婚姻的思考。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3.聘娶婚。聘财4.宗教婚。是西

?结婚的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5.合意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 必备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理解 ? 达到法定婚龄

?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有

?特征:(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

合。(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人认为属于禁止条件) – 禁止条件 理解

?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

4

– 概述

? 概念 :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必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与

– 申请条件(存在宣告原因;完成结婚登记;在权利行使期间,主体适格等)

– 原因(违反实质要件,不包括形式要件) – 请求权人 – 权利行使期间 – 宣告机关

– 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

履行的程序及方式。具有公示性。 法律后果

? 类型(仪式制,登记制,仪式和

登记结合制)

–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 意义

? 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 ? 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概述

–概念:指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对于违背结婚要件的婚姻法律评价不同:对于严重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a?a无效;对于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者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a?a可撤消

– 历史发展(法国、德国、我国)

? 王某(25岁),与张某(18岁)

于2001年10月1日结婚.不久生一女孩. 二人婚后一直不和.于是在2002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 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价值1万元,房子是结婚后王某用自己的钱买的 .

5

? 1.双方关系? ? 2.财产,子女怎么办?

? 3.设王某在2004年提出离婚,结果如何?

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共同点: 表现为法律对于欠缺婚

第四节 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婚约

?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事实婚姻问题

– 概念 – 特征 –构成要件

–我国政策、法律的态度 婚约 ?婚约的概念

概念: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即订婚或定婚. ?婚约的历史沿革

? 早期型婚约: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订婚权属于父母或尊长.

? 晚期性婚约:

姻要件的违法婚姻的否定性的评价;从时间效力来看: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后果上等

?不同点: 违法程度不同-----类型

不同; 申请期限;程序上;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请求权人;宣告机关等

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有证据证明,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则不同,大多情况下,财产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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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4)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务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因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纠纷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1、对于有结婚目的,但是双方不是自愿缔结婚约的,而是借婚约之名索取财物的;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

3、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

5、对于订婚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品

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5)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依据现行法,须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上述要求。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 的男女双方,返回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重

婚,而非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2)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

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

方是否以夫妻相待是事实婚姻与

7

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主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这种公开性与公认性是事实婚姻重要的外部特征。

(4)事实婚姻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都符合婚实质要件 (5)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1990年11月原被告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当时原告18岁,被告23岁. 2000年3月原告与他人通奸生育一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 后被告得知真相,关系恶化. 原告于2005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 孩子由被告抚养, 自己承担抚养费.请求平分共同财产价值3

? 3.孩子谁抚养?

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国

?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地始终与法律婚姻如影相随。例如,古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法的普通法婚姻、日本的内缘婚、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

?

返回

?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

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

?特征:(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

成立。(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

合。万元的房屋, 男方工资8000元. ( 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 1.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 ? 2.财产如何分?

8

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理解

?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完全自愿. ?结婚合意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即

系姻亲,旁系姻亲,养父 母子女,养兄弟姐妹可否结婚) ? 禁婚疾病

?《母婴保健法》38条《传染病防

治法》等规定

?关于婚检(取消强制性婚检)

?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

达到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符合法

返回 小结

第四章 婚姻效力

定形式

?(4)关于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或

期限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

? 的历史变化, 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

返回

禁止条件 ?禁婚亲

?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重点与难点:夫妻间权利与义务

的内容。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夫

妻关系的立法思考。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 原因 (自然原因:优生学遗传学;社会伦理道德)

?概述

?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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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表婚(传统,表兄弟姐妹) ? 涉及亲属结婚的特殊问题 (直

?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关系的原则规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 –

婚后所得共同制 法定财产制 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 夫妻个人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

?外国亲属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

规定

– 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 住所决定权 – 家事代理权

思考: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完善同居义务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特有财产

? 约定财产制

– – – –

可供约定的财产范围 所有的形式 约定的方式

约定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扶养的概念 –扶养的内容

? 夫妻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注意几个问题 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 夫妻财产制

? 概述 ? 概念

– –

立法形式 种类 幻灯片 15

?义务 ?双方

?权利 男女两性的生育

权?

男性如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 立法方式

10

关于生育权

?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配合,同时互负合作义。

?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 ?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

的意志。

4 、规定同居义务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 反面:

1 、同居虽然是婚姻的应有之意,但婚后夫妻的同居涉及的内容属于个人以及家庭隐私的范畴。 2 、同居义务的设置为婚内强奸留下了余地。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

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

?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

益。

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返回 – 主要的支持理论认为:规定夫妻同居义务

的忠实义务,为追究过错方和侵犯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 反对的理论主要认为:赞同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坚持认为这

?婚姻法应否规定同居义务:

– 正面:

1 、同居是婚姻自身属性必然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

2 、同居是婚姻社会属性的要求。 是一种道德义务,这只涉及婚姻当3 、规定同居义务符合婚姻当事人

事人的个人感情问题,法律无法强

11

制这一义务的履行。 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

?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

制为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

?在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

护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重视家事劳动的价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

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主体 *范围 *来源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是,

分别制走向增加夫妻共享权,共同制引进分别制的因素。兼采分别制与共同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返回

?17条·注意:

–1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的范围?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

?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产所有权的制度。

?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法定财产制

–3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4 、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及其收益的归属? –5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否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12

?解释(二)11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夫妻共同财产= 婚龄 乘 年平均值

总额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费用

年平均值= ———————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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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伍年龄

军人复员费问题

?蔡辉和刘霞结婚前,已经按揭买

了房,交了10万元钱的首付款,

2005年张含(系军人)与妻

并每月还贷款3000元,10年

李惠离婚. 现

后还完贷款。买房半年后二人登记

有张从部队带来的复员费10万元

结婚。结婚一年后,因性格不和要

及医疗费

离婚,刘霞提出分割房子,蔡辉认

2万、残疾生活补助费5万元。 李

为房子首付是自己出的,并且一个

惠要求

人还供了半年房子,刘霞无权分割

分一半. 经查, 张20岁入伍,于

房子。怎么办?

2003年32岁复员. 二人在1995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年结婚.

的所有权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

问: 10万元如何分? 医疗费

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

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如何分?

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

公式

13

出处分时,应双方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是部分的分别财产制。

个人财产 ----- 婚姻法第18条

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规定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依法支付的扶养费、教育费和赡养费,都应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管理、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

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

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

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个人身份)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个人身份)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职

业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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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04年1月,张磊贷款买了一辆车,首付5万。04年3月,张磊与吴月结婚,婚后购车贷款由银行从张磊的工资卡中扣。04年1

?

14

0月,张磊与吴月决定离婚,在车的归属上两人发生争议,张磊认为车系他婚前购买,婚后又由他来还贷,车理应归他。吴月认为,婚后虽是张磊一人供车,但张磊的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车自然也应

应属丈夫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又称为契约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

有她的一分,两人为此上了法院。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如何判? 人身保险金

石英英的丈夫是个煤矿工人,在一次塌方事故中受伤,得了8万元人身保险金。丈夫受伤后,生活起居全由石英英伺候。两年过去了,因丈夫脾气越来越暴躁,石英英提出离婚,他也同意了,可在8万元人身保险金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石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可她丈夫不同意。怎么判?

应分割,石伺候两年,没功劳也有苦劳。

属共同财产,是结婚后离婚前所得。

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约定的财产范围 *婚前*婚后*全部*部分

?2、有效要件 *能力 *自愿*合法*书面

?3、约定时间*婚前*婚时*婚后 ?4、约定的效力 *优先*对内*对外19条·解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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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制的对外效力

?注意:

– 从《 婚姻法》 第19 条第3 款的规定

解释(一)的规定可以推知: – 对于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如

15

果欲使其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与第三人为交易时负有告知的义务,而第?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三人并无当然的注意义务。除非一– 保障离婚自由 方明确告知约定的内容,否则不得– 反对轻率离婚 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结

第五章 离婚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

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第二节 离婚程序

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的原则界?行政程序离婚

限和法律后果。

– 概述 ?重点与难点:离婚程序和法定理

– 条件 由、离婚的法律后果。

– 程序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离婚

? 登记机关 救济措施探讨。 ?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 登记离婚中问题的处理

?婚姻终止的概念、原因 ? 假离婚 ?离婚的概念、特征、种类

? 反悔纠纷

第二节 离婚程序

–概念、特征 –种类

?诉讼程序离婚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 – 概述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制度

? 含义

16

? 条件

? 法律依据 ? 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

? 探视方式 –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离婚? 纠纷处理

诉权的限制

? 探望权的主体(争议)

?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规

第四节 离婚效力

?离婚时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特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

– 共同财产分割 限制

– 房屋处理

第三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现行法律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 债务清偿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 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 夫妻个人债务

?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第四节 离婚效力 第四节 离婚效力

?离婚救济措施

?离婚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

?意义 ——夫妻关系终止 ?适用条件

第四节 离婚效力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性质 – 人身关系 ?条件 –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方法

? 抚养的归属 – 离婚损害赔偿

? 抚养费用的负担

?构成要件 – 探望权

?功能

17

?适用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消及分居的区别。

?离婚的特征:第一,离婚双方的法

第四节 离婚效力

?离婚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律地位平等。第二,离婚的主体必

责任

– 弄虚作假的行为 – 救济措施 – 法律责任

?概念:婚姻关系的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原因: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概念: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

须是夫妻双方。第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第四,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别居制度

?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

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二要件:*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

*主观上有夫妻分居的意愿

?三种形式:

–裁判别居 –协议别居 –事实上的别居

?别居的法律后果

外国法上别居的法律后果

?夫妻同居义务免除

?日常家务代理权免除(第三人知

道)

18

?夫妻财产制转化为分别财产制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继续存在

姻关系的主张,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一直存在的一种离婚制度,大致

?对于子女的亲权和监护与离婚相经历了三个阶段:

类似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

许可离婚主义的分类

?婚姻法第32条 ?理由:

– 对于关系恶化的夫妻发挥暂时冷却的功能;

–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配偶可以提供正常的摆脱途径; – 给与当事人除离婚之外另一种解决不幸婚姻的措施;

– 为法院提供判断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影响及于近代社会。

?2、许可离婚主义。是允许解除婚

?①专权离婚主义,是丈夫享有离

婚特权的制度,丈夫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可;

?②限制离婚主义,故又称为有因

离婚或过错原则。因此离婚须经过诉讼程序,也称为诉讼离婚或者裁判离婚。

?③自由离婚主义,是指可以根据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三不去 ?②和离

?③义绝:强制离婚

19

?④呈诉离婚。

(三)中国近代的离婚制度

?3.达成协议。离婚登记。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两愿离婚 ?裁判离婚

(四)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1.调解。三种后果:

①和好,原告撤诉。

②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婚姻解除。

③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195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潮 建国初 文革中 新返回

诉讼离婚的程序

?小资料:建国以来的三次离婚浪?2.判决。包括准予离婚和不准离

婚两种情况,其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

15天的上诉期

后 返回

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诉讼外的调解程序

?(一)对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

? 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制

先行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 *主体特定 *三个时期 例外情

况:

?三种结果:

– 女方提出

?1.和好。消除纠纷。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2.无效。提起诉讼。

? 一方对他方又危及生命、人身安

20

全的可能

? 女方怀孕系于他人通奸所致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目的主义)

破裂主义

?离婚原因的立法方式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例示主义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 现役 * 对非军人一方 * 例外:重大过错 释23 条

?(三)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过错方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以限制?

有责主义 目的主义 破裂主义的发展 婚姻关系破裂

?(二)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

定条件

–法32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的争论

?采用―婚姻关系破裂‖ 原则的理由

–感情属于人的精神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

–婚姻包括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

–感情的隐秘性、可变性使法官难以认定

–感情破裂无法涵盖所有离婚的情形

? 坚持―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则

《解释(一)》22条规定 的理由

返回

– 感情原则反映了婚姻的本质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 感情原则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

?(一)离婚原因概述

实践经验的总结

–离婚原因的沿革

感情破裂的情形:

21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的。

返回 夫妻共同债务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法发生性行为的;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投,难以共同生活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原因)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

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

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

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

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

务;返回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意义:

–是对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者协助

22

工作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弥补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缺陷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夫妻实质平等需要

?婚姻法46条,司法解释(一)28,29,30条。司法解释(二)27条。 ?功能: ?构成要件: ?适用:

?讨论:应扩大适用范围

是否应承认婚内赔偿

是否应追究第三

? 条件

– 书面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 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 离返回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使 者的侵权责任 返回

案例一: 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秘书祝春通奸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

?法42条规定 ?性质: ?条件:

–一方存在生活困难 –离婚时的困难 –具有给与帮助的能力

? 帮助方式

– 解返回 离婚损害赔偿

释(一)27

贾鹤不同意, 条 由 ,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庭看了婚姻法,认为离

23

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氓,已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鹤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

?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

及电视、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陪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

婚?为什么?

?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财

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4. 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

的法律救助?

? 案例二:范建,房地产开发

商,离异两年.外省女子秦芳学作裁缝后,租住了范的房子开起了裁缝店.范寂寞时找秦聊天.不久发生两性关系,秦怀孕.范虽对秦有好感,但从未将其作为妻子的合适人选,得知秦怀孕后,希望把孩子做掉,答应给她一点钱以作补偿.秦的哥哥知道情况后,将范饱揍一顿,并放下话,

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

24

不娶秦休想安宁.范虽犹豫,最后还是同意与秦结婚,但提出两人必须做出财产约定.秦认为两人既是夫妻,约定不约定也无所谓,只要结婚就行.经公证后财产协议如下:双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各自所有.

? 秦结婚5个月后生产,因

件比秦好.

1、若秦坚持抚养孩子,法院会支持吗?

2、如你是律师,该给秦哪些建议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三: 200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奥运会世界冠军姚璐娜与朱晓峰离婚做出判决。法院指出,可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姚璐娜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对于霍英东奖励的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奥运冠军纪念和收

照顾小孩,裁缝的生意没做.范的前妻因出国无法照顾10岁的儿子小建,小建就与父亲范和秦生活在一起.秦的生活在照顾两个孩子中度过,家务的拖累,秦婚后没有任何收入.小芳长到3岁,范的妻子从国外回来,两人频频见面,决定复婚.范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秦离婚,秦虽不愿意离婚,但她知道范对自己没有多少感情,也就同意了离婚.因二人有财产协议,按此协议,秦离婚后将一无所有.秦提出分割范的财产,并希望范给自己一间住房,以抚养小芳.范不同意,坚决按协议执行,并提出小芳可由自己抚养,自己的抚养条

25

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

? 问题:

? 1、奥运冠军的奖牌有没有丈夫的

的与运作原理

?4、对于婚姻关系中特殊群体的保

一半?

? 2、新闻报道能不能作为证明一方

?5、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亲子关系

财产状况的书证? 内容小结

我国现行离婚法的特征

?(一)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子关系

率离婚为指导思想;

的概念、种类,掌握亲子关系的内容,正确认识亲权制度。

?(二)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

与诉讼离婚双轨制;

?重点与难点:亲子关系的内容。

?(三)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人工

但在离婚后果上兼采过错离婚主义;

生育子女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四)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父母子女关系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益

问题小结

–自然血亲

?1、理解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的–拟制血亲

? 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 必要性

?2、离婚制度的沿革所反映出来的

人类对待离婚的态度的变化轨迹

?3、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设置目

?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26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分述 婚生子女

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及

类型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亲权

?亲权概述

–亲权的概念 –亲权的特征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非婚生子女

?亲权的内容 ?监护与亲权 ?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法:即亲子法,是指调整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

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人工生育子女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978年7月25日,英国伦敦诞生婚生子女的概念

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

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日本民法典称为嫡出子;韩国民法称为亲

27

生子。 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受胎或生育的子女推定

生的子女。

?1、同质人工受精子女AIH:婚生子女

?2、异质人工体内受精子女AID:

为妻与妻之夫的婚生子女。 夫妻双方同意则视为婚生子女 目的:为维护子女的利益

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各国对人工生育技术的态度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1991年7月8日,最高院司法解

?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

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子女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概念: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

?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

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

28

系。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生父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亲权的内容

?1.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子女交还请求权 –?惩戒权 –?职业许可权 –?居所指定权

?解除条件 ?解除方式

–双方协议解除 –诉讼解除

监护与亲权

?解除后果

系‖的标准?

?思考:如何理解―形成扶养教育关?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

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管教家庭关系小结 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方面和财?家庭关系

产方面的保护和管教。

– 夫妻关系 – 父母子女关系

? 婚生子女

?1)基于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

权利义务双重性。(3)是一种身份权,基于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4)是一种绝对权。(5)是一种支配权,人身财产支配,但以人格平等为前提。(6)是专属权。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产生的权利,不适用成年子女。(2)? 非婚生子女

? 继子女 ? 养子女 ? 人工生育子女

– 祖孙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29

第七章 收养

? 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合意

?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收养的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念、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了解收养成立与终止的法律后果,比较寄养与收养。

–特殊收养的条件

? 无 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 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重点与难点: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系血亲的子女:

程序,收养成立的效力。

? 收养孤儿、残疾儿、弃婴或查找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收养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收养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概念?收养的形式要件

的区别

– 办理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 允许公民订立收养协议 – 允许公民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收养与公养 收养与寄养 收养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收养的无效

–无效的原因或情形 –无效的确认程序 –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 一般收养的条件

? 被收养人的条件 ? 送养人的条件

?与收养相关的问题

30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和终止 陆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陆军长至9岁,它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要解除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王家和夫妇不同意,陆军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理由是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林夫妇补偿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彦尽赡养义

?收养成立的效力

– 拟制 效力: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 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和终止

?收养终止的概念、方式 ?收养解除的条件、程序 ?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案例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了5岁的男孩陆军。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3年未曾回来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身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再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妇对

31

务?为什么?

第八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法的概念、特征及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正确理解、领会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把握继承权、遗产的有关内容。

?学习上目的与要求:掌握祖孙间、?重点、难点:本章是第三编的重点,

兄弟姐妹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条件。

难点是继承权的内容,继承权的放弃、丧失与取消以及遗产范围的确定。

?重点与难点:互相扶养的条件。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祖孙?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继承的

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

第一节 祖孙关系

性质、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以及遗产的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 概述

?祖孙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祖父母对孙子女抚养义务的条件 –孙子女对祖父母赡养义务的条件

?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继承的特征 ?继承的种类

?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与祭祀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祖孙间的继承权问题。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

第九章 继承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继承、继承

?继承的性质

第一节 概述

?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

32

?继承法的概念与特征

? 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 概念: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 特征 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继承人概述 – 继承法的特征

? 继承法是私法

? 继承法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 ? 适用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 继承法是强行法

? 概念 (理解) ? 区分继承人与相关概念

第二节 继承权 –继承权概述

? 概念 (继承期待权、继承既得权) ? 特征 ? 内容

– – –

第一节 概述

?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继承权平等原则 –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 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原则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另外两个

? 有限继承原则 ? 遗嘱自由原则

接受与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

第二节 继承权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取得(取得的根据,继承能力) –行使(行为能力,继承权的代理)

第二节 继承权

?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25 条《 意见》46-52 条

? 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 概念

33

? 性质 ? 条件 ? 效力 ? 反悔的处理

– 性质、特点 – 侵害继承权的情形 –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遗产 ?遗产的概述

–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第二节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概念(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事由:继承法第7条和《意见》–特征

的第9—14条

?确认方式:法院裁判,意见9条 ?效力

–法律地位

?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认定)

– 继承权的放弃、丧失与取消的区别

? 继承权取消的概念 ? 继承权取消的适用情形 ? 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案例(一) 张海坤与其妻杨

丽共生育3人,大儿子张金宝,二女儿张金花和三儿子张金胜。平素老三与兄姐因性情不和交往不多,相互不满。05年4月张海坤因病去世,遗留三间房屋和存款3万元,

第二节 继承权

?继承权的恢复请求权(继承权的个人债务1万元。在分割遗产时老

保护) – 概念

– 内容: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恢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三考虑到遗产分割本来是个极难办的事情,自己与兄姐本来就不和,害怕因为分割遗产又与兄姐结怨,于是提出自己放弃继承,但同

34

时也不负责对母亲的赡养。兄姐认为老三不能放弃继承权。

? 若李力有一个私生子,能否继承李铁山的财产? 能否继承李力的财产?

?案例(三) 陈有志是某银行员工,1960年娶妻工新梅,次年离异,未生有儿女。陈有志于1962年3月收养一名孤儿(女)取名陈玉佳,

?如何办?

?案例(二) 李铁山早年丧偶,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事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小儿子李力因

吸毒经常到商店拿钱,不给就抢,又于次年5月收养一名孤儿(男)取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力因毒瘾又犯来要钱,李铁山没给,李力拿刀将李铁山砍死。二儿子李钢路过

名陈玉良。陈玉佳懂事善良,而陈玉良从小就沾染了不良习气,打架、赌博。陈玉佳于1980年9月

看见父亲残死,当即将李力打死,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某医院工并因此被判12年徒刑。大儿子李建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地改了遗嘱为自己增加了1万元的应继份。

?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李钢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应如何处理?

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出去住,但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长大成人后,在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1983年2月结婚,娶妻张小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陈有志于1986年7月退休。陈玉良嫌弃养父年老多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佳得知情况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住了一段时间。陈玉良似乎良心有所发现,又

35

让养父回家居住。陈有志也原谅了养子以前的行为。

?陈有志于1992年患肝癌去世,留有两居室楼房一套,存款5万元.。陈玉良为了独吞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佳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佳

(2)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其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4)其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

行凶被同事发现,陈玉佳被救活。 返?陈玉佳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陈玉良之妻提出陈玉良已经受到刑罚处罚,应有继承养父遗产。

?1、本案如何判?

?2、在杀害陈玉佳前,陈玉良是否有

回 继承的性质

?私有制是继承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它不是继承发生的根据。学说有:

?意思说:或遗嘱 或按法律推定的被继承人意思

?家族协同说:家族财产承上启下得以延续

?死后扶养说:扶养义务的延伸 ?无主财产说:人死 财产无主 国家规定

?我国吸收了以上四种学说的合理之处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当时他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

?3、陈玉良杀害陈玉佳的行为是否

构成继承权的丧失?

?4、若陈玉良有一儿子, 儿子可否

能代位继承?

继承的特征

(1)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原因

36

返回

确认方式

?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

式表示。

?是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基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

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图示 继承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自然人(胎儿)

?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

院依法裁决确认,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确认。 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继承权受

到不法侵害,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第十章 法定继承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法

围和继承顺序,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熟悉法定继承的实务。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定继承的概念、特征、继承人的范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继承权图示 被继承人死亡

?重点、难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法定

37

继承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在分配遗产份额上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概念、?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

意义、范围、权利及保护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外国法关于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代位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

?分配原则 ?遗产份额的确定

?国外对待配偶的应继份额的规定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继承法第13条规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两种类型:

–不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相等

38

–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应继份按股计算,即分股原则

?重点、难点:遗嘱的形式、内容

及有效的条件

? 关于配偶的应继份

– 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私法

―个人意思自治‖与遗嘱自由的限

– 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制 他可以和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且因顺序而异 – 赋予配偶以先取权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的概念、特征 ?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 ?遗嘱自由原则

概念: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特留份制度 (限制, 了解) 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特征:是强制性规范;以人身关系为前提。

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

条件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内容

?遗嘱有效的条件:法定的形式要

件和实质要件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概念、条件 –变更、撤销的方式 –变更、撤销的效力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遗

嘱继承的基本概念,正确理解遗嘱自由的原则,熟悉遗嘱继承的司法实务。

?遗嘱的执行:概念、遗嘱执行人

的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

39

职责。

?1、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是狭义的遗嘱,仅指遗

–如果确有困难,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地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B遗嘱人于两个以上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注明年、月、日。

–C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由公

嘱人对其财产和相关事务的处理。 证人员出具《遗嘱公证书》。有为?2、特征(1)是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2)以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

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遗 嘱

效力为目的;(3)是要式法律行为;?我将轻轻离去,去见敬爱的马克(4)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5)思,高兴之余,将身后事安排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形式

儿女皆不孝,金条100根,藏书3万册全部送给母校内大,用于长期抗非典于母校门外,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快乐。

立遗嘱人:梅茵

2003年5月3日

?公证意见:立遗嘱人梅茵,男,99岁,于2003年5月3日上午9点20分立下上述遗嘱,该同志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

?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

示的最有力最可靠的证据。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

–A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

40

合法。

特此证明

元;

3、全部书籍给王三,用于王三

? 学习。 呼和浩特市赛汗区公证处

遗嘱由刘阳律师保管,我死之

公证员:张三 里斯 后,遵照执行。不得有误。 2003年5月3日 2.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王恩来

?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这

种方式简便易行,而且可以保证内容真实。便于保密。其制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A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其全部内容,要用笔写下来;

–B须是遗嘱人关于嗣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关于遗书,《意见》第40条。 –C须由遗嘱人签名。 –D须注明了年月日。 遗 嘱

2003年5月12日 3、代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遗嘱或

者不愿亲笔书写遗嘱,可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要求: –A须有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名见证人代书。代书人须忠实记载遗嘱人的意思,只是遗嘱的文字记录者。

–B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做代书人。

?我自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回顾–C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

一生,不免遗憾,现将生前未尽之事,立遗嘱如下: 1、房屋1间给妻子; 2、存款3万元3个儿子各1万

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 嘱

?我将撒手人寰,尚余寸气,立遗

嘱如下:

41

1、我死之后,将我的遗体捐给军事科学研究院,用于克服非典病魔。

2、遗产中草药20吨,王大3吨,王二4吨,王三5吨,王老二8吨;

3、存款1万元,给小女儿王小花;

立遗嘱人:王宝来

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备以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1 、这是一种特殊方式的遗嘱,立 2003年5月1日

见证人:孙华 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

张英 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 4、录音遗嘱

?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较

遗嘱人只有处在危急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才允许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立遗嘱人的生命处于危笃之际,如遇险、病危、前线战场等生死末卜的情况下,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更为可靠,且取证方便,?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不须他人的复述。但是,录音带、人在场见证。 录象带也容易被人剪辑、伪造。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遗嘱见证人

?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着遗

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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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又称为保留份、比留份。

?特留份制度始于罗马法,当时罗马

?1、其任务:

–(1)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心神状况

–(2)证明立遗嘱时的情况 自愿 法奉行遗嘱自由,家长自由指定继特殊

–(3)纪录遗嘱的内容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承人,防止家产之分散。怠至共和制末期,家制崩坏,家长权之基础松弛,遗嘱之自由被滥用,竟有近亲反不得继承之现象,自对于近亲之慈爱义务及确保其经济的扶养之观点,遂有限制遗嘱自由必要之论调,而产生义务份之制度。侵害义务份的遗嘱,为不伦,遗嘱人之近亲得提起不伦遗嘱之诉以恢复法定应继份。 特留份制度存在的理由

?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事物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3.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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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的概念与缘起

?史尚宽先生: ?1、基于道义的要求 ?2、基于社会利益的要求 ?3、为基于家制维持的要求

特留份制度的含义

?刘春茂先生:世界各国特留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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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共同点: ?3、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目的在于对遗嘱绝对自由给与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无丧失继承权

一定的限制

的法定事由。

?2、都是指一定遗产份额而言,而

非全部遗产或者是某项具体的或者特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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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先所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遗嘱人只要出于其本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2、条件(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3)变更、撤销应由遗嘱人亲自依遗嘱的法定方式而为之。

变更、撤销的方式

?3、使遗产的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可以避免或者减少遗嘱人在处分时的偏爱任性和推脱扶养

?4、是为了保证一定范围内的法定

继承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遗产而设立

特留份权利人的条件

?1.特留份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应有顺序上的限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并主张特留份权利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享有主张特留份的权利。 ?2、遗嘱生效时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1.明示方式。继承法第20条规

?2.推定方式(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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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效力,区

相抵触的,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继承法第20条

–⑵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

承、赠与之间的异同。

?重点、难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社会

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 议的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 《意见》第39条

–⑶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 福利院收留的孤寡老人与福利院 的关系问题 返回

第十二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

?遗赠的概念、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遗赠和遗

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效力,区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赠与之间的异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遗赠的概念:是公民以遗嘱的方

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

?重点、难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议的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社会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

福利院收留的孤寡老人与福利院的关系问题

第十二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是给他人以财产利

益的无偿行为;受遗赠人是国家、

?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遗赠和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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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993年,叶美丽去世,遗嘱将其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有邮票赠与故友熊英俊,因熊英俊已于3年前移居美国,叶美丽的女儿叶小丽未将母亲的死讯通知熊英俊。1994年2月,叶小丽在邮票市场上发现况某出售\大清龙票\,标价15万元。同年4月,叶小丽经调查得知:1992年6月,胡吉祥去世,其子胡小峦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枚邮票,将邮票以10万元卖给况某。

? 张三是孤寡老人,生前多

有积蓄,担心老来无人照顾,就与邻居李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斯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则张三将房产1处、存款3万元遗赠给李斯。问:

1、如果张三生前将房产处分,李斯怎么办?

2、如果李斯不履行义务,张三怎么办?

?胡吉祥与叶美丽都是集邮爱好者。叶美丽有一枚珍贵邮票\大清龙票\,委托胡吉祥找人鉴定真伪。1991年3月,叶美丽找胡吉祥要回邮票,胡称邮票找不到了,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寻找。叶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胡吉祥一月内返还邮票,如逾期不还则按市价向叶美丽赔偿损失三千元。胡吉祥向叶美丽支付了三千元赔偿金。

?问:

(1)叶美丽、熊大山之妻、熊潇洒是否可以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为什么?

(2)设:胡小峦提出:\大清龙票\的问题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决解决,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观点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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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胡小峦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其观点是否有理?为什么? (4)本案最终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确定 –分割原则 –分割方式

? 遗产债务的清偿

– 遗产债务的范围 – 清偿原则 – 清偿方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继承开始

的时间和地点及其法律意义,掌握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原则和方法,了解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重点、难点:遗产分割和债务清附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违偿的原则和方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遗产反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的法律

债务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方式,了解民族自治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掌握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规定及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

?继承的开始:

– 意义

–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 继承开始的地点 –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管理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

?重点、难点:救助措施、法律责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救助

措施的可操作性与社会效果问题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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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含义、特征 –救助措施的适用

?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种类、特点 –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民族自治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概况 ?原则和程序 ?主要内容

涉外婚姻、继承、收养

?涉外婚姻 ?涉外收养 ?涉外继承

?涉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继承、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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