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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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

作者:秦涵霄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权法以及担保法规定的典型质押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非典型质押方式正逐渐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本文收集了专家、学者对于非典型质押的观点,还有法官从实践中给出的对于非典型质押的看法,主要讨论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的问题,研究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以及质权能否设立。

关键词:非典型质押担保;新增耕地指标;质权

近年来,国家为了使耕地水平保持占补平衡,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在耕地上設立指标就是其中一种,这样就使得土地资源可获得充分利用,最终目的就是让土地上存在的潜在收益权能够在市场上流转。新增耕地指标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收益权,那么新增耕地指标到底能不能质押呢?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从定义上看,我们可以看出设立质权的条件首先得是可以质押的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其次需将动产或财产性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完成以上两个步骤才算完成了质押,设立了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从这样的角度看,新增耕地指标不属于前三种,只能列为第四种中的其它权利。新增耕地指标是一种虚拟指标,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耕地上行使权利,可以将耕地指标转让于他人,这样债务人就能获取收益,债务就能得到偿还。国家设立新增耕地指标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耕地得到占补平衡,当私人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占用耕地时,就需要相应地开垦出耕地,使得占用的耕地与开垦的耕地保持平衡。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国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耕地,不能让土地资源被过多开发,过度开发土地资源不利于我国土地状况的发展。回顾历史,我国曾经也出现过类似新增耕地指标的事物出现,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油票、布票等就跟新增耕地指标十分相似。曾经的大米、粮油等都是由国家发放的,配额到每个家庭,每个月按照粮票到供销社去领取粮食,不像现在的市场经济时代,现在只要金钱与物品的价值相匹配,那么我们就能购买相应的物品。但是曾经光有钱是不够的,还得需要粮票、油票,粮票、油票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指标,拥有这个指标才能购买相应的商品,当时的法律也没有规定粮票、油票是不能转让的,我想当时将粮票、油票等设立质押也是可以的,毕竟法无禁止即自由。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自然就拥有了粮票、油票,债权人就能到供销社兑换更多的食品,这对债权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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