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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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 属地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总体要求,推进“四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监管服务体系,促进外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监管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优势,实现监管职能到位,维护公开、公正、良好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主体。市局、外资企业所在地县工商局、区分局及其工商所。

第三条 监管职责。市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市外资企业实施监管,或者委托县工商局、区分局对所辖区内的外资企业以市局名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对县工商局、区分局监管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县工商局、区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外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工商所具体负责对辖区域内的外资企业进行监管。

第四条 属地监管的范围。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以及外资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不论是那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所在辖区工商所都应对其进行属地监管。

第五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未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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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四)是否按期缴清注册资本,以及有无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五)是否未按前置许可或持过期前置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

(六)依法被注(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存在经营行为; (七)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

(八)是否在登记机关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

(九)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监管的主要方式。工商所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外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及市场巡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外资企业进行监管,工商所要确定1-2名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职责,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共同进行。其主要方式为:

(一)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成立后六个月内对其进行回访,填写《外资企业回访情况登记表》,并将回访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

(二)日常检查。对辖区内外资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上门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填写《外资企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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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情况登记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填写《外资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

第七条 处罚权限。对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区局、工商所有权检查、调查和提出处罚建议,但涉及到行政处罚应由登记机关实施;对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立案查处,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外资科备案。

第八条 健全监管档案。工商所要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全外资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二)外资企业回访情况登记表或外资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

(三)涉及行政指导,书面建议,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 (四)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挥职能服务发展。各县工商局、区分局及其工商所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落实省工商局、市局制定的各项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宣传、支持、帮助外资企业积极参与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守重活动评比等,为外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第十条 责任追究。各县工商局、区分局及其工商所要严格遵守省工商局、市局的涉外企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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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的,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按市局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局2003年印发的《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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