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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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 年10 月11 日南方都市报作者长平 “国家”是什么

中科院发布了《国家健康报告》,据说是“世界第一个”。我相信它不光是首创,还是独创;独创的不光是课题,还有研究方法。在这个报告中的全球“国家责任指数”排行榜上,中国名列第一,美国倒数第一。这个结论雷倒了很多人,大家都想知道,中国这么高产的“国家责任”到底是什么东西?任何学术研究中的概念,都要有清晰的界定,并且前后一致。我没有看到中科院报告的原文,但从新闻报道中发现,其中的“国家”概念比较模糊。中新社转述报告中对“国家责任”的定义说,“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这两方面即构成国家责任”。听起来考虑得很周全,但细心的人们会发现,前后两个“国家”不是一回事,前一个是指政府,相当于英文的Government,后一个是指包括全体国民、国土和国家制度在内的共同体,相当于英文的Country 或者Nation.在看到这个新闻之前,我刚刚困惑了一回。国庆前《南方周末》编辑发了几个问题给我:“你为国家做了什么?国家为你做了什么?你还要为国家做什么?国家还要为你做什么?”我觉得没法回答,因为我不知道这几个“国家”到底指什么。后来我发现丁学良教授在收到这份问卷时,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他在博客中写道,“‘国家’这个概念,英文有四个词表达:State;Country;Land; Nation.其中的差别在中文里不易看清楚。Country 强调国土和人民;State 则主要指国家政权。”丁教授在回答每一个问题时,都对“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定。事实上,这个概念经常被含混使用,已经导致一些思维混乱,甚至构成意识形态的思想圈套。比如有人说“国家养育了你,你还对国家满腹牢骚”,听起来很通顺,但这两个“国家”可能是两个概念,前一个泛指这片土地和人民,后一个是具体的政府组织。当“五四”学生痛斥段祺瑞政府卖国的时候,他们说的“国”显然不是政府,而是国民利益。我们称他们为“爱国青年”,是因为 他们为了国民利益而反对不良当局。在“国家”一词里装了这么多含义,很不利于思想交流。不仅英文里,就是中国古代,这类概念也要清晰得多。先秦时,“国”是国,“家”是家,把“国”、“家”并用,是儒家思想家国一体化的结果。即便如此,“国家”也更多地指“天下”,而不是王权。所以皇帝们总是要考虑,如何才能“安国家而利人民”。如今反过来了,说到“国家”这个词,更多地指“政权”、“政府”了,也就是英文中政治哲学意义上的state.我猜想中科院的报告中,“国家”这个词主要也是这个意思。不过,就算我们帮它统一到这个概念上来,“国家责任”也是一个很难计算的东西。作为一个宣传口号,“国家责任”这个 词是可以用的。但是作为学术研究和排名,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举例说吧,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时候,美国胡佛政府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后来罗斯福当选总统之后,则实行相反的经济干预新政,领导美国走出了阴影。你说这两个政府,谁的政策代表美国的“国家责任”呢?中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前后,很多政策都大不相同以前只有国家工厂,现在有了无数私人企业;以前单位分房,现在各自买房;以前只能看八个样板戏,现在可以看好莱坞大片?? 中科院的“国家责任”又是指什么呢?

严格地说,只能讨论具体某一届政府的责任。虽然政策有历史的延续性,比如今天的金融危机,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撒切尔-里根保守主义走到极端的结果,它是对罗斯福新政之后凯恩斯主义走到极端之后的一种反动,但是每一届政府在中科院所列的具体指标(裁减军备、消除贫困、发展援助、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做法还是各不相同的。中科院主要依据现任政府的政策吗?那样势必把“布什政府”而不是“美国”排在末位,等于为奥巴马的选战做免费宣传,估计也不符合中科院的初衷,所以才用了“国家”这个模糊的概念。

问题讨论:

国家具有几重意涵,在政治学中,主权国家有些什么特征。

案例一

前几年因受贿锒铛入狱而“名噪一时”的某省级干部的自白颇为典型。他说:“近几年来,我官做大了,便放松自己,不注意提高道德自律能力,没有了坚定的道德信念,再加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很少,即使有也是形式化、表面化,因而在潜移默化中慢慢地被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淹没了。”

请分析:请分析应如何制止政府官员腐败? ◆案例简析:

1.首先分析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批评属于哪种监督; 2.分析这种监督的特点;

3.结合案例分析这种监督的作用; 4.结合案例分析如何制约权力。

所谓政府官员的腐败是政府官员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政治权力具有权威性,支配性,扩张性,排他性,因此必须制约政治权力,给政治权力设置边界,否则必然导致绝对权力的产生。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本案例中的官员的腐败是由于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很少,即使有,也是形式化,表面化。一是缺泛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二是由于放松自己,不注意提高道德自律能力,没有了坚定的道德信念,缺泛道德自律能力。扼制腐败一是依靠制度,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及他律,这是根本的路径。二是靠政府官员的自我道德约束和自律。任何制度都是人设计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都是有缺陷的,所以扼制腐败除了需要建立制度之外,还需要对官员进行道德自律教育,使政府官员依靠道德进行自我自律,而不产生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这是对权利制约的重要补充。只有靠他律和自律的结合,才能真正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

新闻媒体报道和批评属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以其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和评价性可以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保持探照灯式的监察和控制,从而对政治权力主体具有强大的威慑性。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舆论监督它是社会各个方面都能普遍运用的,它是社会所有阶层,组织,利益集团及全体公民为全体的社会监督。二是具有公开性,舆论监督通过利用新闻媒介实施,其监督内容和对象一开始就摆在公众面前,形成一个开放的过程。三是及时性,舆论监督依靠大众传播媒介迅速,直接反映问题,形成舆论压力,及时产生效应。四是评价性,舆论监督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公开评价,表达民意,对被监督者形成强大心理压力,政治压力,从而达到效果。对政治权力主体在政治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进行实是求是,及时,公开揭露,评价,在社会上形成影响,有效改善,加强政府的工作。

2003年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构都进行了换届选举。这一次换届选举受到广泛的关注。但选举中反映出行政首长在等额选举中落选的问题,较以往更为突出,引人注目。 (一) 从收集到的媒体报道和资料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案例:

1.湖南省岳阳市市长的选举。2003年1月1日,上届市长作为惟一候选人在岳阳市召开的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得票未超过半数,未能当选。选举组织者引用《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另行选举”,第二次市长选举从提名到选举前后只有两小时,通过再次选举,第一次提名的候选人经过再次提名选举,而当选。 2.湖南省保靖县、花垣县两县县长的选举。2002年12月,保靖县换届选举时,原县长候选人经第二次提名,另行选举,仍实行等额选举,得票仍未超过半数,未能当选。在花垣县换届选举中,县长候选人经等额选举未能当选后,未在该次会议期间再举行选举。两县在县人代会后,县长职位出现空缺,也没有代理县长,县政府工作由县委副书记、原县长候选人继续主持。2003年3月,两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会议,根据党组织的提名,原县长候选为新的副县长人选,经两县人大常委员会通过分别被任命为副县长,代理县长职务。同时,任命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人。

3.辽宁省锦州市下属的北宁市、义县、古塔区的选举。2002年12月,在三地的人代会上,3名惟一的政府正职候选人被否决,2名代表推举的候选人当选。

在这几起选举过程中,代表并未联名提名,而是在选举过程中,直接投票另选他人,使提名候选人落选的偶然性、不可预见性增多。

(二) 这些选举中出现的现象,对现行选举制度提出了挑战,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1.换届选举没有产生新一届政府怎么办? 《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如果行政首长没有产生,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无法落实。《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新的行政首长没有产生,这一切都应当不能产生,只能待新的行政首长产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组织法》对政府正职未选出的情况下新一届政府应如何组成未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力移交方式和时间期限。因此在实践中,提名的新一届政府惟一正职候选人在等额选举中落选,而新一届政府的副职巳产生,人代会已闭会,人大常委会也要两个月后召开,由谁来履行行政首长的职责,上届政府何时终结行使职权和移交权力,新一届政府如何与上届政府衔接便成了选民关注的大事。上届政府自行终止行使职权,新一届政府又不能完全行使职权,实实在在形成了行政权力运行的真空。 2.新的行政首长没有产生,人代会没有履行完职责,能不能闭会? 人大常委会能否代行人代会选举 (决定代理人选) 正职职责?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

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法律上讲,地方人代会在一年中开几次会议,一次会议开多长时间,完全可以自己决定。那么新的行政首长没有产生,人代会的议程没有完成,完全可以延长会期,选举出新的行政首长。实际运行中,一些地方不延长会期的主要考虑,一是不愿提出新的人选。二是目前一时提不出新的人选。三是担心经费超预算。而这样便会出现行政机关在换届时有不能及时产生,而发生工作脱节的情况。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条明确规定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人大常委会才能从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这可以理解为一届政府或权力机构必须先已产生了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代理人选,否则,人大常委会的行为就会越权,决定的代理人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家机关副职的个别任免和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如何从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的提名在《地方组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人代会上落选的人员能不能提名为人选也见不到明确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第十条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3.另行选举提名后,代表是否仍需要2天的酝酿时间?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案例中,另行选举提名、酝酿的时间达不到2天,甚至仅有数小时。

(三) 完善选举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证,切实规范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应对挑战,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

1.候选人应直接面对选民。从县以上基层代表的构成来看,相当比例的代表为机关党政干部,其个人利益受当选人的影响大,选举容易受这一群体的影响。扩大民主选举的范围,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正职直选,让候选人直接面对其今后将为之服务的全体选民,这有利于强化候选人对选民的责任心,有利于实现党组织提名意图和提高党的威信,也有利于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从而切断候选人与代表可能存在的直接利益关系,使代表在人代会中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2.规范、明确选举程序。(1) 正职选举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实际上正职都是实行等额选举,而《地方组织法》规定是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因此有必要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

规定正职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2) 在目前仍采取等额选举的情况下,应明确候选人的法律地位。第一,在正职等额选举下,候选人在投票中得票不超过半数,即为落选;不得依据“另行选举”的规定在同一次人代会上再次进行选举。第二,要对等额选举候选人落选后,怎么样再次提名选举进行规定。一是要保证正职职位不能出现空缺。一级国家机关正职若未能出现当选人,上届国家机关的正职就应当继续履行职权,直到选出新的正职;并明确权力交接时间,防止出现权力真空。二是考虑到已酝酿过一次和基层工作实际情况,酝酿候选人时间可缩短,在适当的、必要的时间里完成新的选举。三是对上届国家机关正职为代理的,在新的正职未选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新一届机关没有产生,不需再任命为副职,不论其是否参加选举,或是在选举中落选,可继续代理,直到新一届机构产生。四是在政府新的正职未产生的情况下,对政府组成部门新的领导人不应任命。(3) 可允许竞选。竞选可以采用的方式要有规定,在宣传自己的主张、表达意志的途径上要明确规定。对合法当选要尊重。(4) 对地方人代会中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违宪行为和代表的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

3.法律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规定应更加具体明确。对在选举期间请党员代表吃饭、给小的纪念品等普通价值物品,认不认定构成贿选、破坏选举。这种现象在基层选举中已相当普遍,而且理由多种多样,有的地方虽作出了不准组织与大会无关活动的规定;但不可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如请吃饭、送小礼品等。又如在基层选举中,乡镇代表团利用人代会期间到候选人单位拉赞助、跑项目、要资金。并给代表个人发额外补助,这对无钱单位的候选人就不利。只要代表的利益受制于候选人,或候选人个人有能力使用经济力量影响数量有限的代表,这种关系就难割断。法律上要处理又没有依据,不处理又不公平.对上述现象需不需要加以限制,法律应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 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1. 一、“行政主体资格”案 [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

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与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能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享有行政权力;②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③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

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2006年中秋节,A乡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B村王某家中有人聚众赌博。乡政府通知派出所前往查处。派出所民警进屋立即收缴桌上赌具和赌资,当场决定对在场参赌人员每人罚款5000元,并当场收缴罚款,派出所民警出具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安局印制的内部罚款收据。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李某说:“我没有参赌,只是来看看”,民警张某便用警棍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左臂骨折,住院2个月。

(1)请指出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方面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李某能否申请国家赔偿?若能,赔偿义务机关是谁?请说明理由。

(1)派出所民警进屋立即收缴桌上赌具和赌资,当场决定对在场参赌人员每人罚款5000元,并当场收缴罚款,派出所民警出具了县公安局印制的内部罚款收据,民警张某便用警棍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左臂骨折,住院2个月。因为派出所只能警告和500以下罚款,当场收缴只能是特殊情况或当事人请求并确属困难或50

以下,罚款收据统一印制不能使用内部收据

(2)能,县公安局,派出所以县公安局名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G省卫生厅于2005年12月20日查明该省S食品公司生产的火腿肠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G省卫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S食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S食品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G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G省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G省卫生厅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而作出了维持G省卫生厅所作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1)如S食品公司不服G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欲提起行政诉讼,问:该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2)该案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来管辖?为什么?

(3)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G省卫生厅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基 本正确,只是罚款过重。问: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1)省卫生厅,因为省政府维持

(2)省卫生厅所在市中院,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 (3)变更判决,直接更改罚款数目

3、甲市A县有一家民办木制家具厂。该县政府为了发展农业,命令该厂转产,专门生产农具。该厂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县领导对该厂厂长明确指示,县法院是县政府的下属单位,法院不可能与县政府对着干,并立即打电话给县人民法院要求不予受理。法院院长表示一定会按领导的意志处理案件。该厂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1)该厂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县基层人民法院,为什么?

(1)该厂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能,因为县政府命令该厂转产,专门生产农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诉讼关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2)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县基层人民法院,为什么?县人民法院,基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本案如果县法院不受理的话,可以直接向中院起诉.

4、张某经所在区工商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张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张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张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就必须交。”张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不交罚款,我就

封你的店。”张某坚决不交罚款,并提出要向有关部门控告康某。康某遂作出吊销张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张某卖淫秽书籍的事实,复议机关遂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问:

(1)张某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为什么?

(2)如果区、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了国家赔偿,康某与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张某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为什么?复议机关有2个,可以任选一个:区政府和市工商局.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区、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了国家赔偿,康某与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国家赔偿分2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本案中属于行政赔偿.对张某的赔偿应该由区工商分局承担.然后区工商分局对康某与赵某可以进行追偿.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对康某与赵某进行行政处分.

5.农民刘某系五保户,身患残疾后失去劳动能力,一直由乡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助金。从2000年1月开始不再发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请问:

(1)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救济)

(2)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责令向民政部门限期发放救助金。因为这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6.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商店作出罚款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2.8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问题:

(1)本案的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本案处罚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县工商局和地税局当场作出处罚的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必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

的罚款,其余的处罚就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即要经过立案、审理、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等等,对于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进行听证;其次,对于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被告是谁?为什么?(被告是县工商局和县地税局,因为两者共同作出了处罚行为,是共同被告。)

(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某个体工商户吴某,从张某处购进名牌香烟十条,一天后市公安局到吴某商店未声明理由将吴某带走讯问,同时将吴某地营业执照和烟酒销售特许证扣缴,一直未还。吴某以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缴营业执照和特许证为由,提起诉讼。试分析(1)本案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3)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理由是什么? (1)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公安机关无权扣缴营业执照和特许证,只能吊销由公安机关自己发放的许可证;(2)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法院应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吴某申请国家赔偿的

话,应该判决公安机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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