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业务流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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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1

项目单位申请 持相关资料 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的材料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正式受理

规划科审查 形成预审意见(初稿) 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审批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程序2

申请划拨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并根据告知单提供所需材料 行政审批科审查 否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划拨供地条件 现场勘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是否明晰 是 否 是 终止划拨供地程序公示 (10日) 有异议的,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 行政审批科审批 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科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公示(7日) 移交、归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审核程序3

初审是否符合挂牌出让条件(供地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指导申请人补充资料 否 编制挂牌上市方案 是 经市土地办研定的上市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上市方案 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拟上市地块基本情况 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接受咨询 挂牌上市方案提交市土地办会议研究确定 公告(20日) 编制保底价方案和保底价建议表(依据地价评估报告和土地市场行情) 竞买资格确认并受理报名,签订竞买资格确认书 土地价格集体决策小组研究保底价方案和保底价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报名情况及保底价建议表情况 提交市土地办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保底价 现场摘牌、签订成交确认书 公示挂牌结果(10个工作日)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签订土地移交书、交付土地,收缴土地出让金,开据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付清拍卖佣金)组织报件,归档、移交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流程4

申请租赁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并根据告知单提供所需材料 供地审查小组审查 否 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土资发[1999]222号文件要求 否 是 公示10日 现场勘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是否明晰 是 有异议的,对异议审查处理 终止协议出让供地程无异议,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供地方案 科室会签

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审批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公示出让结果 按年收取土地年租 资料移交、归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流程5

受理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及所提供所需材料 审查 否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否 现场勘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是否明晰 是 是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终止协议出让供地程价格集体决策小组研究确定出让方案 分管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审批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示出让结果 收缴土地出让金 资料移交、归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程序6

受理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及所提供所需材料 审查 否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是否符合规划 现场勘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是否明晰 是 否 是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终止协议出让供地程价格集体决策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协议出让方案科室会签 市政府审批 向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具《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局领导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示出让结果 收缴土地出让金 移交、归档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流程7

改制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所提供所需材料 审查 否 划拨土地证、企业改制方案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补办出让地块是否在改制范畴,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否 是 现场勘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是否明晰 是 终止协议出让供地程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价格集体决策小组研究确定出让方案 科室会签 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审批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示出让结果 收缴土地出让金 资料移交、归档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容积率审核8

申请调整容积率的用地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容积率的相关文件 依据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应补缴的土地差价 价格集体决策小组研究确定应补缴土地差价,拟定补缴土地差价方案 公示 (10日) 有异议的,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无异议,分管局长、局长签字 报市政府审批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差价及相应的税费 函告规划、住建部门 资料移交、归档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9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 出受理结果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补充告知书 科室审查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法规、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批

批次用地征收审查流程10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补充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耕保科审查、组卷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法规、财务、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签字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签字 省政府审批

独立选址用地征收审查流程11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 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耕保科审查、组卷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法规、财务、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签字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签字 省政府审批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流程图12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补充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批科初审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法规、财务、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核流程13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 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耕保科审查、组卷 分管局长审查并签字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签字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签字 省政府审批

采矿许可证审批和审查流程14

采矿权申请人 准 予 登 记 局 矿 产与储量 科 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办理手续缴纳登记费 局领导 签发 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 证 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局矿管科 通知所在区人民政府 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资 料 预申请国土源局务中窗口理 资服心受不 准 予 登 记 公告矿区 范围 埋设界桩 设置标志 服务中心窗口 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中心窗口 采矿许可证 发放采矿权 申请人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流程15

项目建设单位 准 予 初审 办理初审 手续 局领导 签发 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申请 提交初审资料 局 矿 产与储量 科 初审意见 不 准 予 初审 不予初审并 说明理由 局矿管科 国土源局务中窗口理 资服心受服务中心窗口 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服务中心窗口 项目建设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批准流程16

采矿权人

编制单位承诺书、资

质证书,

有采矿许可权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报上一级国矿山所在地

土资源行政国土资源行

主管部门 政主管部门

审查单位 专家组出具意见

永久性标志迁建工作流程17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不符合审批条件 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地籍测绘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地籍测绘科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并实地核实,提出审查意见,主管局领导签批 地籍测绘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建议,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迁建要求,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制作审批决定文件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保密测绘成果复制审核流程图18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不符合审批条件 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地籍测绘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地籍测绘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可以复制建议,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制作审批决定文件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测绘成果提供审核流程图19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不符合审批条件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申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 或不属于本局职

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地籍测绘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

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秘密级地形图超过15幅,机密级地形图超过5幅、控制点成果超过5个

地籍测绘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

建议,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制作审批决定文件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测绘项目备案与成果汇交工作流程图20

工 作 流 程 申 请单位 工作时限 提交资料 签 收 窗口 主 办科室 受 理 退 件 分 发 初 审 汇 总 否 归 档 1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协办 科室 是 分管局长 是否同意 是 否 1个工作日 签意见 局 长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审核流程21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地籍测 绘科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 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地籍测绘科审查提出基本建议 分管局长审查并签字 局领导审核签字 拟制批准文件 下发批准文件 报上级备案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流程22

案件受理 (信访举报、巡查发现、媒体曝光、领导交办) 初步调查 立案 不符立案条件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送审讨论 涉嫌土地犯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行政处罚告知书 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 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当事人要求听证 当事人书面陈述 听证会 对陈述理由讨论 维持告知内容 撤消告知退回调查 变更告知内容 维持告知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开具缴款通知书 由当事人自行去银 行缴纳) 当事人向省国土厅或市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书 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也不复议不起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或裁定 法院组织听证 准予执行 结案归档 不予执行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23

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 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决定 制作行复议决书交申人和被请人 政定请申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取土地出让金工作流程24

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 利用科根据合同开据《蚌埠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用地单位持《通知单》与《出让合同》到财务科审核盖章 用地单位持盖章后的《通知单》到市财政局缴纳出让金 相关票据交还 利用科存档

土地租金征收工作流程25

签订土地 租赁合同 利用科根据合同开据《蚌埠市土地租金缴纳通知单》 用地单位持《通知单》与《租赁合同》到财务科审核盖章 用地单位持盖章后的《通知单》到市财政局缴纳租金 相关票据交还 利用科存档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0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1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2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3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4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5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6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37

开具收款凭证并签章 缴款单位将缴费单返回业务科室

定期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将缴费单与收费票据核对装订 财务科依据缴费单复核、收款 缴款单位持单到财务科缴费 业务科室按照收费标准制单

人员招聘工作流程38

人社局招考通知 市编办审核并下达单位编制使用计划 网上公布招聘计划 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查 人社局组织公共科目考试 网上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比例确定入围人员 单位组织专业考试(笔试、面试) 网上公布综合成绩按照比例确定拟录人员 体检 政审 人社局录用 办理入编手续

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流程39

政治处提出空缺职位

党组会或党组成员提出人选建议

党组会研究拟任人选建议 主要负责人 破格提拔 三县国土资源局科级干部 征求县委、省厅意见 征求市委意见 征求县委意见 其他人员 政治处制定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党组会研究通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竞争上岗

资格审查 竞争演讲、笔试、面试

民主推荐(测评)

党组会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 征求纪检机关意见

党组会研究拟任职人员

任职公示

无异议

办理任职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40

制定年度计划 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支行 申请收储 土地收储 新增建设用地 直接收储 存量土地 申请规划条件 签订收储协议 土地勘测与评估 实施土地收储 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上市方案 编制土地出让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土地交易 财政收取土地出让金 收缴土地出让金 建立土地储备基金 财政拨付土地储备成本费管理费 实施招拍挂出让程序 签订成交确认书 资料移交土地利用管理科 申请土地登记 前期调查 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 编制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批准 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贷款 申请拆迁许可证 委托拆迁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流程41

确定监测范围 划定各用途区段 测算区段面积及用途面积 设立各用途监测点 实地调查拍照 测算监测点价格 测算区段、级别、用途、综合价格 汇总形成各图件、表格、文字、照片成果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流程42

依据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清理疑似闲置土地

实地勘察

认定闲置土地 否 结束

下达《闲置土地决定书》

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闲置两年以上

收缴闲置土地费 报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重新处置 报市政府审批 相关材料归档

按处置方案处置土地

相关材料归档

建设用地置换和增减挂项目审批流程43

县区国土资源局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补充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耕保科审查、组卷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签字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签字

报省政府审批

增减挂项目须报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

及实施管理流程44

县区政府(企业)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补充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耕保科审查

市级专家勘察、评审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法规、整理中心)现场勘察、会审(签)

局领导审核、签字

市政府审核、签字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签字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45

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 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区)政府上报落实情况 耕保科审查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整理中心) 现场勘察、考核

局领导审核、签字

报市政府确认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46

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县(区)政府上报落实情况 耕保科审查

相关科室(规划、耕保、地籍、整理中心) 现场勘察、考核

局领导审核、签字

报市政府确认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备案工作流程图47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测量标志保管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不符合审批条件 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审批科审查、转交、转办 地籍测绘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分管长审批 局长审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测绘成果管理与汇交工作流程图48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审批条件 不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受理分发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补正的全部内容 或不属于本局职 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审批科初审、汇总 地籍测绘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分管长审批 归档备案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流程49

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调查处理 也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先行调解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做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流程50

采矿权申请人 符 合 条 件 局 矿 管 科 审 查 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复交叉情况进行审查 提出矿产资源预申请 自收到预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同意预申请批复 局领导 签发 书面通知申请人 提交矿产资源 预申请资料 不 符 合 条 件 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自收到预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不同意预申请批复 局矿管科 预留 期 满 预留 期限内 国土源局务中窗口理 资服心受服务中心窗口 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中心窗口 未办记的为放矿产源预请 登视弃资申办理用矿储量采矿记 占产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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