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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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 安 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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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 山 冯 剑 徐文海 赵亚许 舒 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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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 录附件一附件二

总 则……………………………… …………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7 建筑面积及指标……………………… ………..9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 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 …………17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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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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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Ns=1.2NP

式中:Ns-----看守所设计押量; 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 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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