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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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

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被追越船的义务

1、当收到后方船舶的追越要求时,应及时明确回复是否同意追越。

2、如同意追越,应尽可能让出部分航道,必要时还应减速配合追越。

3、在被追越过程中,应注意追越船的行动。如发生影响配合追越的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追越船,并运用良好的船艺,主动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避让行动。

(三)船长110米及以上或载运危化品船舶实施追越前,追越船应主动向辖区VTS报告,VTS接报后应及时通报船舶追越信息,提醒周围船舶注意。

六、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2009年12月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f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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