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砖铺设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3-13 04: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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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中山大街绿化及方砖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SDZB2012-119-1
第一标段:绿化工程
招 标 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二○一二 年 九 月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编号:SDZB2012-119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52 第六章 图纸???????????????????????????????????5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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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编号:SDZB2012-119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SDZB2012-119
一.招标条件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中山大街绿化及方砖铺设工程已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现决定对该项目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单位。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内容: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中山大街绿化及方砖铺设工程;
2.2工程规模:一标段:绿化面积约37000㎡;二标段:方砖铺设面积约35000㎡; 2.3招标范围:绿化及方砖铺设工程施工; 2.4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
2.5工程投资:一标段:绿化约750万元,二标段:方砖铺设约700万元; 2.6资金来源:自筹;;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贰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本招标工程规模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本招标工程规模的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3.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外省投标企业需按吉建管2011[32]号文件办理相关入境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3.6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9月26日至2012年10月9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外省投标企业入吉备案手续(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一楼报名。
4.2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司发售,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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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即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即开标地点)。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及东亚经贸新闻报纸上发布。
招标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琦 电话: 0431-84581323
报名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一楼招投标窗口 报名联系人:谢辉
电 话: 0431-84627008 84887285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齐超 电话:0431-8462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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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名 称: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88号 联系人:张琦 电 话:0431-84581323 名 称: 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临河街3300号 联系人: 齐超 电 话: 0431-84629898 电子邮箱:285175759 @qq.com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中山大街绿化及方砖铺设工程 第一标段:绿化工程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 自筹 已落实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包含全部内容 建设规模:一标段:绿化面积约37000㎡; 2012年 月 日开工,2012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 日历天。 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资质条件: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贰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本招标工程规模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09、2010、20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符合规定的财务报表,能够充分证明企业财务不亏损情况。 项目负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本招标工程规模的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业绩要求: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的工程业绩。 信誉要求:无政府不良记录,提供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其他要求:外省投标企业需按照吉建管【2011】32号文件办理相关入境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根据上述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投标时需提供: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入境手续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原件需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并列出清单明细。 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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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招标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1.1.5 l.2.1 1.2.2 1.3.1 1.3.2 1.3.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及比例 落实情况 招标范围及建设规模 计划工期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9.1 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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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投标人须知; ⑶ 评标办法; ⑷ 合同条款及格式;
⑸ 工程量清单; ⑹ 图纸;
⑺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⑻ 投标文件格式;
⑼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 项目管理机构 7) 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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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招标代理费在保证金中扣除后,余额退回(不计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⑵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符合规定的财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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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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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⑴ 宣布开标纪律;
⑵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⑶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⑷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⑸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⑹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⑺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⑻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⑼ 开标结束。 5.2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⑶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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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本项目无)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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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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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
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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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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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项目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中标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中标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开 标 日 期 招标方式 项 目 经 理 资质等级 中 标 价 格 中 标 工 期 (日历日) 质 量 目 标 中标工程范围 请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年 月 日时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草案,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管理机构(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注]此《中标通知书》一式五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单位、招投标管理处机构各执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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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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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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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形 式 2.1.1 评 审 标 准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招标控制价 营业执照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报价表由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报价不允许超过招标控制价 有效,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资 格 2.1.2 评 审 标 准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等级 企业贰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业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近三年(2009-2011年)有完成类似本招标工程规模的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出具近三年(2009、2010、2011)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符合规财务要求 定的财务报表,能够充分证明企业财务不亏损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完成过类似工程(近三类似项目业绩 年有一项即可,提供相关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信誉要求 外省企业 投标内容 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相关入境备案手续原件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有,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递交,提供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总价表由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响 应 性 2.1.3 评 审 标 准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评审结果 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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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编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 其他评审因素: 15 分 投标报价: 60 分 有效投标单位大于5家,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其余投标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小于等于5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条款号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评分因素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10分)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标准 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科学、合理,优者得7-10 分,良者得4-7分,一般者得1-4分,不合理不得分。 质量保证技术措施有并且可行,优者得2分,良者得1分,一般者得0.5分,不可行不得分。 2.2.1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2分) 工程养护措施(4分) 安全措施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工程养护措施科学、先进、有创新,优者得3-4分,良者得2-3分,一般得1-2分,无不得分。 安全措施管理体系与措施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分,无不得分。 2.2.4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分) 工期保证技术组织措施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分,无不得分。 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得1分,基本合理得0.5分,无或不合理不得分。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有并且合理得1分,基本合理得0.5分,无不得分。 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有并且合理得1分,基本合理得0.5分,无不得分。 劳动力计划表(1分)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分) 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1分) 雨(冬)季施工方案 雨(冬)季施工施工方案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1分) 分,无不得分。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分)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分)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分,无不得分。 保证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分,无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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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1分) 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并且可行得1分,基本可行得0.5分,无不得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及资历满足施工要求,优者得3分,良者得2分,一般得1分。 投标人近三年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规模或与本项目相类似工2.2.4 (2) 其 他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施工能力(3分) 工程业绩(4分) 程,提供相关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质量合格,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4分。 服务承诺(4分) 有服务承诺的,且服务承诺优者得3-4分,良者得2-3分,一般者得1-2分,没有不得分。 有优惠条件的,且优惠条件优者得3-4分,良者得2-3分,一般者得1-2分,没有不得分。 以2.2.3确定的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6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至20分不再扣分。 优惠条件(4分) 2.2.4 (3)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评分标准 偏差率 1. 注:要求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须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并附一式二份清单,同时将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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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⑴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⑶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⑷ 其他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⑴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⑶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⑷ 其他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⑴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⑵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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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⑴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⑵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⑴ 按本章第2.2.4⑴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⑵ 按本章第2.2.4⑵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B; ⑶ 按本章第2.2.4⑶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得分汇总D=A+B+C。
3.2.4 投标人得分=(D1+D2+D3+D4+D5)/5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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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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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
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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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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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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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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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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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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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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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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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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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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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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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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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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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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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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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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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现行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质监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施工图纸7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及监理授权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项目全过程的协调、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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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所定供应内容,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或根据使用需要适当调整)送至项目用地界限,承包人自行连接到使用地点。水费、电费、电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开通并承担费用,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⑹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提前2日申请,发包人委托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并承担费用。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最迟在施工前3日完成。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调,承包人注意避让;如委托承包人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报当期完成、下月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0㎡,办公桌椅 、床、柜等基本设施齐备。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相关规定执行。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注意避让,如发生损毁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如委托承包人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施工,符合经开区城建和环卫管理规定。
⑼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⑴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期调整,但不予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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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按发包人回复意见执行。
⑶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1?每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⑷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检验的隐蔽工程,不准进行下一个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如有)。 五、安全施工
见补充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
⑴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见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风险费用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长春市年度结算文件。 ⑵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⑶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3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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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⑶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⑸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⑹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要求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八、工程变更
如有发生,在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生效。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在结算时统一考虑。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供发包人竣工图2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竣工1日,罚款合同价款1?,最高罚款工程造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每项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 请 调解;
⑵ 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无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无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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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贰份。 47.补充条款 47.1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3天前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7.2诚信担保(本项目无诚信担保)
工程道路及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诚信担保返还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无误后返还。
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时,发包人对已完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诚信担保不予返还。
47.3承包人应具备现代化办公标准:现场办公室(彩钢房以上标准、建筑面积满足使用要求),电脑上网,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数码相机(摄像机)及其他基本办公设施、用品;
承包人无偿为监理人、发包人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床、文件柜等基本办公设施;
47.4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47.5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合同签订7日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7.6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
1.做好围蔽设施,实现施工封闭化。在车行道上作业,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且牢固、安全、可靠。
2.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为蓝底白字,标牌的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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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期限、工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做好现场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4.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1.6米。
5.临时设施合理设置。施工现场原则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应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和集装箱或可移动组合式临时房屋,其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搭建竹木结构的临时设施。
6.施工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
7.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排水畅通、交通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洁。
47.7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按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47.8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7.9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期调整,但不予增加费用。 47.10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连续降雨 天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7.1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3000元/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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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承包人保证在工程款未及时拨付的前提下连续施工。
47.13由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材料、工程设备、现场工艺、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桩基础质量检测除外)。
47.14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47.15在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提及的,和在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均未列明,但按工程惯例属于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工程内容,均应作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再就此单独计量支付。
47.16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3 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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