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工处网站 教育管理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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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09-12-11 12:12:12 来源: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工部(处) 浏览:359次

院政发〔2005〕22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规定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印发

录入:金湘毅校对:尹钟宏共印60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条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国家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经体检复查,对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和生活、应回家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教务处分别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册及软盘(光盘)在学生毕业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健康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健康素质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

动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考、补考不及格或未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以及舞弊的,均须重修(公共选修课允许重选),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六条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补考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直接重修。实验课缺做实验达三分之一,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直接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载在补考栏。

第十九条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选修、免听、免修、缓修、重修

第二十条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辅修课程组、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辅修课程组缺修不予毕业;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按院、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专业选修课组和辅修课程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果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及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果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且对尚未开课的某些后续课程内容掌握很好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每一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于该课程开课前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系(部)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免修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所在系核实,分管教学工作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4~8个学分。经批准的缓修课程学分不纳入重修、留(降)级和退学课程学分统计。

缓修课程或因其他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学生应在下年级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提出补修申请。

第二十四条重修分为听课重修和以自修为主的重修。重修须缴纳重修学费。

听课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且教学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集中组班方式进行重修。

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学生应根据学校新的教学计划改修其他课程。

听课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自修,但应参加考核。

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听课重修,考试成绩按两次考试中最高成绩予以记载归档,重修费按该类课程正常重修费标准三分之一收取。

第四节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二十五条专科层次学生在学校修读年限为2~5年;本科层次学生在学校修读年限为3~6年。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或专业大类自然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一)前一学期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者,给予留(降)级警告。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2学分者给予留(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根据已修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四)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修完毕业所需总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读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读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读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年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所获学分不低于毕业所需总学分9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其学费按重修标准予以收取。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

发挥其专长,或患病及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本校学习需要转专业、转学的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于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就读专业系和拟转入专业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学、转专业以一次为限。

(三)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须经过外语水平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四)学生欲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由本人于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我校和学生拟转入学校同意及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校转专业或从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限选课有3门以上(含3门)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补修学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转入转出的。

(四)招生时录取批次不一致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准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准予休学。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需继续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应离校。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或在原籍应征服兵役的在籍学生,均应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提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间,经查实,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并按有关要求缴纳学费。(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相近或相关专业学习,在学校无相近专业时,可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七节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0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的。

(六)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无效的。

(十)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的。

(十一)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处理的程序为:学生所在系部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或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九条对退学的学生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试读:因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尚未达到40学分时,如平时表现

良好,未受任何处分,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试读期间暂时保留学籍。

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等费用。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仍有18学分以上的,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节考勤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视为旷课。

第九节毕业、结业、肄业、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且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结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但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90%以上学分,而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四十五条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继续修完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和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手续的办理与同届毕业生同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

第五十条对违反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的学生,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重大活动时,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大一、大二的学生在暑期应当参加由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并记学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

第五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的师范类学生可视情况授予一等、二等、三等专业奖学金;对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的非师范类学生可视情况授予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学金。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学校还可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进行单项奖励。有关学生的评优奖励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有关学生的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期内能很好的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参与打牌赌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

(六)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手段恶劣的。

(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故意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的。

(八)吸毒、贩毒或容留他人吸毒、教唆他人吸毒的。

(九)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赔偿的。(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经教育不改,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二)违反学生考勤规定,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节假日),情节恶劣的。

(十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六十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违纪情节或伪造事实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六十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主动认错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十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作出其他种类处分,

按前述学校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武保处、招生就业处、法律顾问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第七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收入学校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f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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