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整理

更新时间:2023-10-16 23: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婚姻家庭法

概论

一、概念及属性 (一)概念

1.婚姻:为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后果是形成配偶关系。 (婚姻的概念广泛用于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但法律上的概念有其自己独特的内涵) 内涵:

1.自然层面:两性(异性)之间的结合

2.社会层面: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承认(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 ※不同的社会(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中婚姻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3.法律层面:形成夫妻(配偶)身份,产生相应权利义务 ※不同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同 性质:不同社会对婚姻的性质看法不一 ※契约说:

相对于包办婚姻,契约说中的婚姻自由是一个巨大进步

但与一般的民事契约不同的是,契约的内容大部分由法律规定,而并非由当事人约定

2.家庭: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核心是婚姻 (1)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我国现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共同经济:共同生活、居住,共同财产,共同消费 家庭职能: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负有自己独特的职能

(1)经济职能:包括生产和消费(2)生育职能:人口再生产(3)教育职能(4)扶养职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1.自然属性:基于两性结合、种的繁衍,形成亲属团体 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时必须考虑自然因素(如婚龄、禁婚亲等) 2.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各种因素(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该种婚姻家庭制度由当时的各种社会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必须考虑自然因素 1.与经济基础

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归根结底,由生产力决定 2.上层建筑各部门

(1)政治、法律:直接影响 (2)宗教:某些地区,影响颇大 (3)道德、风俗习惯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群婚制:多男对多女,但有所排斥或限制 (1)血缘群婚:排斥不同辈分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排斥同辈分旁系血亲的通婚(由近至远)

2、对偶婚制:主夫与主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但同时又可和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个体婚制发展的过渡阶段(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发展) 其出现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

(三)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一妻一夫制) 1.确立

时间: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发展中 原因: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结果

(1)个体劳动:家庭成为主要的生产单位(2)男权政治建立(3)保证父系血统 2.发展

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多妾) 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 实质上的一夫一妻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观念的变化,目前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亲属法等)

(一)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调整对象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 3.内容的伦理性 4.规定的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1.概念:由法律所决定的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要素:(1)主体:由相应的关系决定

(2)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 (3)客体:利益、行

为、物

(三)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2001年《婚姻法》是基本法)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如: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不同地方生育第二胎的条件不一)、自治地区规定 5.司法解释 6.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惯例 (四)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与宪法:宪法是母法 2.与民法通则:婚姻法属民法部门,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3.与行政法:某些领域由行政法调整4.与刑法:某些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是犯罪由刑法调整 (五)效力:

1.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溯及力 2.空间效力:取决于法律性质和立法机关的地位 3.对人 二、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主要是封建社会) 诸法合一,以刑为主

1.包办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多妾 3.夫权统治,男尊女卑(夫为妻纲)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父为子纲) 5.男子有休妻的离婚特权

(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

清末修律:既仿效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同时又保留了大量封建法律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民法亲属编》,1985年在台湾修改后沿用至今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

结合当时的妇女解放运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 区域性立法为主

(四)建国后 1950年 1980年 2001年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含义: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决定婚姻状况的权利,不受强制和非法干涉

※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二)内容

1.结婚自由:结不结婚,和谁结婚的自由,还包括再婚自由

2.离婚自由 这二者中,结婚自由是主要内容,离婚自由是必要补充 (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表现

1.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在中国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性质?无效还是可撤销?

2.借婚姻索取财物:索要财物(彩礼)作为结婚条件

此种行为在我国也很普遍 但不同于买卖婚姻的是,当事人一般是自愿的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如子女干涉丧偶父母再婚,公婆干涉丧偶儿媳再婚,都很常见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一般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解决,但采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告诉才处理)

二、一夫一妻

(一)含义: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及其以上的配偶(包括形式和实质) (二)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表现 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存在有效的婚姻

※如果该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该婚姻虽然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但尚未修正前结婚的,是否构成? ※事实婚姻当事人又结婚的,是否构成? (2)又与他人结婚

a.法律重婚:办理结婚登记,现实中不易实现 b.事实重婚: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时与两个(以上)异性结婚的呢? 有重婚行为的,重婚关系无效

根据刑法规定,重婚是犯罪(可自诉,可公诉)

刑法:有配偶再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又称姘居或者非法同居

表现: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比较非法同居与重婚、通奸的区别

※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如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等由道德来加以调整 三、男女平等

(一)含义:任何公民不分性别在婚姻家庭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内容:1.男女在缔结婚姻和组成家庭的条件完全平等

2.婚姻关系:夫妻平等3.家庭关系:子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内容

1.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文化教育权利:如入学3.劳动权利:如同工同酬

4.财产权利5.人身权利:如姓名权6.婚姻家庭权利

※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及现实条件,目前尚无法做到男女完全平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e2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