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发文版)
更新时间:2024-06-03 23: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拓宽不良信贷资产处臵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不良信贷资产,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合格投资人共同委托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同)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下同),并由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受让我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业务。
第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交易原则。交易完成后,我行除承担所持有劣后级份额的相关风险外,对于其他投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本金及收益担保。
(二)准确核算原则。交易过程中,我行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我行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市场运作原则。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严禁借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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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益自担原则。分行开展该业务,应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成本和交易损益。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维护,指导分行进行方案设计,并牵头协调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跨部门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资产保全部负责该业务的整体组织,指导分行进行基础资产选择,牵头审查分行上报的业务方案,督促分行进行后续清收管理。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柜台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按照权限对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各分行负责设计业务方案、筛选基础资产、选择中介机构、遴选和推荐投资人,负责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进行业务操作,并按照自营不良贷款的标准和要求对已转让资产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章 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条 本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对公不良信贷资产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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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没有限制收益权转让的条款,并且限于人民币自营贷款,不得是国结保理类贷款,不得是银团贷款出资额;
3、同一抵押物项下的全部债权收益权原则上应一并转让;
4、对公及零售不良贷款收益权应分别转让。
第十一条 所选择的和推荐的交易对手、中介机构应该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业务资质、经验和能力。
我行相关人员与债务人、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信贷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标的为不良信贷资产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权,即指基于信贷资产就如下财产性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信贷资产所产生的本金返还、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履行所得收益等全部回收款及相关利益的权利;
2、上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整体转让; 3、交易价格不低于不良信贷资产的账面原值; 4、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拟转让资产收益权进行独立评估,编制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表,并测算综合风险报酬转移率。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受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后,按照现金流进行分层,并分别向合资格投资人进行销售。合资格投资人由信托公司负责筛选,分行可以推荐。
我行可持有劣后级份额,但我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一般不超过信托份额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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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劣后级份额外,其他份额一般按照预期收益率进行发行,预期收益率为投资人所能获得的最高回报,只有在通过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臵等实现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该层级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时,投资人才能足额获得。
第十五条 预期收益率由分行会同信托公司通过此类产品的通常定价方式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确定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各层级份额的期限由分行根据不良信贷资产的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我行在收到不良信贷资产项下的清收款项后,应及时转交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清偿顺序向投资人支付;自我行收到清收款项至信托公司完成向投资人分配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一旦某一级投资人的本金与预期收益已经得到完全兑付,则该层级信托计划应提前终止。
第十七条 方案应对发生某一层级信托计划到期但清收获得款项尚不足以兑付该层级投资人的全部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作出界定。对于劣后级以外的份额,可考虑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到期回购、补足:
(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延长一定期限,或赋予我行决定延期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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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体未受充分清偿投资人成立清算委员会自行或委托我行或信托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处臵,并以变现的金额为限按清偿顺序分配;
(三)全体未受清偿的投资人协商确定后续处臵方式; (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担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一般应以发生时点在收益权转让前后进行划分,但我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受让方承担。
第四章 业务方案审批
第十九条 未经总行审批同意,分行不得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项下的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分行叙做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形成正式方案并在经分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业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模式(含合作交易对手及中介机构情况); 2、业务概要,包括业务规模,存续期、基准日、交割日、付息日、信托计划成立日,利息支付日/最终到期日,分级(金额及占比),预期收益率,收益率确定方式,收益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最终本金受偿率;
3、基础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本金余额、业务品种、五级分类、担保方式、减值准备、待结案诉讼费、本金逾期天数、欠息天数、表外欠息等、原始发放时间、清收状态等;
4、现金流测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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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潜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确定方式; 6、后续清收处臵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收到分行上报的方案后,总行资产保全部牵头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议。经办分行应就方案内容向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委员质询。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总行资产保全部拟文批复分行。
第五章 交易操作
第十九条 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汇报。
第二十条 分行应及时与相关各方签署有关合同。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三《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具体包括:
(一)作为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合同;
(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及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信托合同;
(三)作为信托计划和/或资管计划的托管人,与信托公司和/或资管公司签署的托(保)管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分行应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与总行批复的要求一致,并在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规定提请法律部门进行审核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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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在确认转让款项到帐后,通过ACAS系统对公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将收益权对应的对公不良贷款逐笔结算。具体附件二《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执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的,所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作为单笔不良贷款分别纳入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其中对公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X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通报(2015年4月)》执行;个贷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另行下发的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各环节的会计核算按照附件一《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转让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我行在债权收益权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债权关系中的非财产收益性权利和义务仍由我行行使和履行。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催收本息,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催讨债权本息和其他相关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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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债务人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四)协助受让方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债权追偿、资产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债务人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等;
(五)管理贷款档案;
(六)管理债权收益权项下信贷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 (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或贷款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相关统计报表中,在贷款科目应剔除收益权已转让的不良信贷资产,但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纳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对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对已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处臵,应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并继续纳入对分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托计划到期或终止后,如剩余收益权回转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剩余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重新作为自营不良贷款管理,并正常进行处臵、核销、问责;
(二)或者届时总行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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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分行有以下行为的,严格按照《XXXX银行全员问责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一)违反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照本办法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办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四)擅自对其他投资人的本金或收益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涉及的其他问题由总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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