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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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要点

一、预审查

概 述

预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2012.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鲁安监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之后,由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为设立安全会议做好前期准备,以保障设立会议的正常实施。

【要点条文】: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重点】:

建设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下列申请资料:

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申请书;

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要点条文】: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重点】:

的主要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 2011年第9号)、国家的相关准入条件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产品品种、规模、工艺技术、生产装置、设备等的符合性进行。

【重点】:

1、主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明确安全评价范围,评价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了建设项目的选址、周边环境、总图布局、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装置和配套辅助设施等相关内容;

2、评价范围中是否包括依托现有生产、储存和配套设施;

二、安全条件论证

概 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要点条文】:

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重点】: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也就是是否查明了项目系统中所涉及到的全部具有易燃易爆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是否搜集、整理、分析了这些物质的理化性质、稳定性、燃烧及爆炸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等特性;是否明确危险、有害物质的分布情况。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对建设项目周边居民、周边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是否对周边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相互距离等进行了调查。

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对项目建成后能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析。

4、《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调查了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八类场所)。

5、《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根据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对重大危险源的分析和对周边情况的调查,论证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6、《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对周边情况的调查,论证周边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要点条文】:

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重点】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要求搜集齐全了当地的自然条件。

2、对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和充分。(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风向、降雨量、雷电及雷暴天气、地震、降雪等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通过对建设项目当地自然条件的分析论证,,准确地界定建设项目拟选址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的要求。

4、《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明确论证结论。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要点条文】: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要点条文】: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要点条文】: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工厂的总图布置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布置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工厂的安全生产。

【要点条文】: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把握的重点】

本条要点规定比较明确,时要对照所规定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的符合性进行;主要握住建设项目要符合规范中对总图布置的一般规定,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布置的相关要求。

【要点条文】: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目的】:

总平面布置中各装置、设施、建构筑物间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避免事故状态下灾害的扩大,把灾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具体要求】

1.总平面布置图应对各装置、设施、建构筑物、道路等相互安全间距标示齐全、清楚。

2.安全评价报告应有对安全间距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文字描述;

3.安全评价报告应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各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其相邻装置设施的实际设计安全间距,表格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检查的装置、设施或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类别;

⑵ 相邻装置、设施或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类别;

⑶ 检查依据的具体标准规范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⑷ 标准条文所规定的距离;

⑸ 实际安全距离;

⑹ 实际距离与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3.综上所述,要求对安全间距的评价要做到一图、一表、一描述;

4.通过检查评价,给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评价结论;

5.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在有条件可以调整的前提下,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

【要点条文】: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要点条文】: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目的】:

保证建设项目有确定的工艺技术来源和确定的设备实施。

【要点条文】: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

【要点条文】:

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

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基本概念】:

工艺技术路线确定后,实现从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转化的工具就是化工设备与机械,化工设备与机械质量的优劣和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到工厂能否连续、稳定的生产。

化工设备:包括化工容器、反应器、换热器、各类塔器、干燥器、管式炉、锅炉等,这些在化工生产中广泛应用于传热、传质、化学反应和物料的储存等方面,是实现化工、石油化工正常生产的静设备。 化工机械:包括各类气体压缩机、风机、各类泵、离心机等,它们在化工生产中担负着从原料到半成品再到最终产品的各种流体的输送,是完成化工、石油化工生产正常生产运行必不可少的动设备。

【要点条文】: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

【重点】:

是否在对所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装置、设备、设施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的类比分析后,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生产运行情况,对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及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给出了明确的结论。

【要点条文】: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要点条文】:

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重点】:

本要点条文主要是指企业除主要生产装置以外的配套和辅助工程;配套和辅助工程是化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关系到建设项目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所在,所以要求供应及时、可靠,配置齐全,必须与主要生产装置相适应。

建设项目对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应逐项详细描述和评价:

1.分类、详细描述建设项目所有的公用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

2.明确公用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是否与生产装置同步建设还是依托原有设施还是利用外部社会或相邻企业设施的情况的相关内容及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安全需要。

3.明确配套和辅助工程的来源、能力(需要量、供应量)及是否可靠和满足本建设项目需要。如:供水、供配电,冷却水供应,脱盐水供应、供汽(气),事故火炬,事故破坏、吸收装置,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设置及能力等内容。

4.明确需要进行配套改造(改扩建)的,是否与本项目的的建设同步进行;

5.建(构)筑物:明确其耐火等级、结构、层数、防火分区设置、泄压面积、抗震设防、防腐蚀(针对受腐蚀介质作用的建构筑物)、防渗漏等情况;明确耐火保护的措施(特别是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列出建构筑物一览表。

6.明确建(构)筑物、装置设施、设备、管线等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内容及是否满足要求;

7.明确消防设施的设置内容(包括扩建项目依托老厂消防系统的情况)及是否满足要求;

8.明确电气设备的选型;

9.明确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紧急停车系统;等等。

10.对不清楚和不符合要求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应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

【简单举例】

⑴ 供配电:明确建设工程的所需要的供电负荷分级(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特别重要负荷)及供电要求;明确供电电源及供电系统;给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意见。

⑵ 防雷、防静电: :① 明确防雷等级划分;② 根据防雷等级的划分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防雷具体措施(包括:建构筑物、露天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户外架空管道等)③ 明确静电接地的范围及接地电阻值; ④ 明确是否设置专用静电接地(对于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接地系统连接的金属导体、对已做阴极保护的金属管段等可不另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

明确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线法兰、阀门的防静电跨接;非金属管线、传送皮带的选择及接地(导电性的,皮带轮的接地)等。

⑶ 消防设施:

①、明确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主要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罐)、水(泡沫)消防栓、消防水炮、装置平台用消防竖管等。

②、明确消防水池(罐)的液位检测、报警、自动补水系统的设置情况。

③、明确当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时,保证消防用水的措施。

④ 明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a、泡沫灭火系统形式的选择(包括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一般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b、泡沫喷射方式的选择(液上、液下、泡沫喷淋);c、泡沫灭火设备安装使用方式的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d、泡沫液的选择(抗溶性泡沫、非抗溶性泡沫)等。

⑤ 明确是否有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比如蒸汽灭火、氮气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水喷淋灭火、烟雾灭火等系统。

⑥ 明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感温、感烟等探测器及报警装置

【要点条文】: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要点条文】: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明确、满足要求。

【要点】:

1、逐一明确所依托的现有设施情况。

2、经计算,明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3、给出明确的结论。

【要点条文】:

污水处理系统特别是扑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贮存和处置系统能否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重点】:

本条款是对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1、明确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情况。

2、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主要包含事故时所发生的消防水(包括泡沫)、消防冷却水、事故状态下物料泄漏的成分等,此类水成分较复杂,并且要求不得在未处理的情况下外排,以免污染环境,所以建设项目必须有此种污水的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若本身无条件处置,也可与有关单位签订污水受纳和处置的协议)。(根据新的石化规的规定,储罐设置的防火堤不包括在此类设施中)。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要点条文】: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重点】:

1、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调查清楚,是否有遗漏。

2、是否列表说明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条文要求的相关数据。

3、是否说明数据和信息的来源。

【要点条文】:

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

【重点】:

1、分析是否全面,是否遗漏;分析时应按厂址、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物质、生产工艺及设备、辅助生产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准确判断。

2、是否有危险、有害因素分布表。

3、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储存、运输、操作时的危险、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的危险、危害因素。

【要点条文】:

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重点】:

1、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第6.4.2 危险、有害程度一节的要求进行。

2、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进行辨识;按照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的规定,对相关设备、设施提出申报登记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要点】:

1、评价报告要有事故案例分析,否则属于漏项。

2、事故案例要有针对性,切合建设项目的实际。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要点条文】:

1、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全面,能否涵盖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它安全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

2、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

3、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结论

【要点条文】:

是否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是否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du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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