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及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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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文件

胜油安环发[2008]4号

关于印发胜利油田《燃气行业工业用火安全管

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

现将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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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

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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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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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

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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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

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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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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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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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

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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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2、工业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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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第 联

用火级别 生产单位 (可燃气体浓度LEL%) 分析人 确认人签字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用火人 验收人签字 完工验收 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门 施工单位 生产单位生产技安全监督(护)人 术部门 生产单位 安全监督(护)人 生产单位 安全监督(护)人 施工单位 安全监督(护)人 施工单位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可燃气体检测结果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危害识别 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高处等作业许可证。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现场配备消防车( )辆,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 其他补充措施。 年 月 日 时 分 说明 1、此确认书一式三份; 2、表中无项目内容的用“———”填写。 3、安全监督(护)人所在施工/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各留存一份。 10

附件2

胜利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级别: 一级 生产单位 用火监督人 用火地点 (用火部位示意图) 施工单位 用火监护人 用火时间 用火作业人 姓 名 工 种 证件号 主要用火安全措施: 注:具体安全措施见随附《用火作业指导书》 施工单位 用火总负责人 意见 二级安全技术 部门意见 二级主管生产安全 领导意见 二级业务技术部门 负责人意见 生产单位 二级安全部门 负责人意见 二级主管生产安全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许可证一式四份,施工、生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由施工现场保留;

2、示意图标出方向、管线尺寸、介质成分、流程走向,并以虚线标明新建部分,用红线圈出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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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级别: 二级 生产单位 用火监督人 用火地点 (用火部位示意图) 施工单位 用火监护人 用火时间 用火作业人 姓 名 工 种 证件号 主要用火安全措施: 注:具体安全措施见随附《用火作业指导书》 施工单位 用火总负责人 意见 二级安全技术 部门意见 二级主管生产安全 领导意见 二级业务技术部门 负责人意见 生产单位 二级安全部门 负责人意见 二级主管生产安全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许可证一式四份,施工、生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由施工现场保留;

2、示意图标出方向、管线尺寸、介质成分、流程走向,并以虚线标明新建部分,用红线圈出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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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级别: 三级 生产单位 用火监督人 用火地点 (用火部位示意图) 施工单位 用火监护人 用火时间 用火作业人 姓 名 工 种 证件号 主要用火安全措施: 注:具体安全措施见随附《用火作业指导书》 施工单位 用火总负责人意见 三级施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 负责人意见 三级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意见 生产单位 三级安全部门负责人意见 三级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许可证一式四份,施工、生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由施工现场保留; 2、示意图标出方向、管线尺寸、介质成分、流程走向,并以虚线标明新建部分,用红线圈出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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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级别: 四级 生产单位 用火监督人 用火地点 (用火部位示意图) 施工单位 用火监护人 用火时间 用火作业人 姓 名 工 种 证件号 主要用火安全措施: 注:具体安全措施见随附《用火作业指导书》 施工单位 用火总负责人意见 基层施工单位 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 负责人意见 生产单位 三级生产技术 部门意见 三级安全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许可证一式四份,施工、生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由施工现场保留;

2、示意图标出方向、管线尺寸、介质成分、流程走向,并以虚线标明新建部分,用红线圈出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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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加强油田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可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四级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后,经生产单位三级分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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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方可撤离现场。

第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一)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通畅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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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经处理达到相应安全要求并验收合格,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装符合系统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五)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对转动部位进行可靠锁定,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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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ppm),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或理化处理,采取蒸煮、置换、中和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风源必须安全、卫生。

(十二)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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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十三)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四)作业停工期间,为防止人员误进,应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八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 作业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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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正确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危害识别等栏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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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接地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四)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应紧急停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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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生临时停电时,配送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临时用电单位;再次送电前,配送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临时用电单位。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即从施工开始到工程结束。但在每日作业前需重新对照许可证落实主要安全措施。

(三)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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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4:胜利油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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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胜利油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 号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临时用电人 临时用电时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请作业单位 施工单位 用电设备及功率 工作电压 电工证号 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确认人签名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供电方 用电方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供电主管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注:表中无项目内容的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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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dq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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