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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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金融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第三章 证券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第四章 清算、交割和交收第五章 证券回购交易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登记存管 第三节 委托买卖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第五节其它交易事项 第六节代办股份转让 第七节网上发行的申购 第八节配股缴款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第九节交易费用 第十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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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 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 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 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 种。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证券 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 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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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 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 是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 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 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 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 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公司 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 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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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 要表现在: (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二)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经纪商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 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 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 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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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代理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 和委托两个环节。 (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结算公司 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到证券经纪商处委 托买卖证券之前,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 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也称“证券委托买卖协 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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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1.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 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 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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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2.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记录 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的专用账户。 投资者在结算资金账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 如系替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如投资者是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证券账号、证券买卖及资金调 拨权限、授权有效期等内容,并由授权人签字。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允许使用其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 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人的外汇资金,不允许使 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做法是:凭本人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 现钞存款划人欲委托B股交易的证券公司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 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 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户时账户的最低余额为等值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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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证券经纪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一般都同 时为其开通自助委托和电话委托功能。 因此,开户时除了审查客户证件、授权 委托手续之外,还应为投资者预设证券 交易、资金存取密码,发给委托买卖证 券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若需要预留印鉴, 亦可在开户时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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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与证券经纪 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 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 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 则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 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 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关系表现为, 投资者(客户)是授权

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 是代理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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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 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 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 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 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 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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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同时,投资者作为委托合同的另一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 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 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委托人在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时,不 得透支,也不得卖空。在发生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仅有责任 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承担罚款责任。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委托人必须接受交 易结果。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到受托人处;撤销委托的,应 停止执行原委托。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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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证券委托交易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也享有一定的权 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 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 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 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 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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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

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 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 量、种类、价格及买人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 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2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 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 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不进行信用交易。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 资或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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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 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 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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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 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 的首要义务。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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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记存管一、证券帐户的种类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还可以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上海 为A字头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上海为B字头账 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 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上海均为D字头账户)等。 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目前我国用途最广、数 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它既可用于买卖人民 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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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记存管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上海为C字头账户),它是专门 用于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 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海以C90打头)和境外投资者 证券账户(上海以C99打头)。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上海为F字头账户),这是只能 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 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该账户 也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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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记存管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 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结算 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 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2.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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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记存管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 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结算公司受理。 (一)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 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 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 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 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 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 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 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bq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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