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与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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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与德国反省历史的自

觉意识

李乐曾

【作者简介】李乐曾,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092) 【关 键 词】德国/纳粹罪行审判/自觉反省

由德国司法进行的纳粹罪行审判是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乌尔姆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以及联邦议院对纳粹罪犯追诉时效的辩论,对德国20世纪50至70年代的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产生和变化是其主要成果之一。 世界当代史研究

今年是二战结束60周年,当年的战胜国和战败国以不同的方式隆重纪念5月8日这个二战在欧洲结束的日子。德国通过各种活动纪念这一历史性的日子,通过不断深化的自觉意识,德国人对反省纳粹历史又有了新体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

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是指德国人,特别是德国的政治及知识精英从政治、司法、宗教、道德等不同角度,通过对纳粹德国及其战争罪行的理性认识,逐步形成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反省历史、自我批判的精神。本文尝试以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为主线,探讨德国司法所起的作用和对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影响。

从纽伦堡审判到乌尔姆审判

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司法助纣为虐,成为希特勒政权的重要政治支柱和专政工具。战后,盟国对德国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和处置,除国

际法庭的审判外,德国司法也参与其中,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成为执行纳粹罪行审判的唯一主体。德国司法在此期间采取的立场及其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认识及自省过程。

根据《波茨坦协定》,二战结束后盟国将对德国强制实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全面处置,其中包括追究纳粹战犯的战争罪行。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在伦敦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决定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开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公审。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国家和个人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包括,第一,对欧洲犹太人及吉普赛人进行大规模种族屠杀;第二,肆无忌惮地压榨和奴役占领区居民,包括在战前和战争中、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区系统地实行种族隔离和恐怖政策;第三,严重违反战争法,包括以犯罪手段对待俄罗斯战俘,致使其中约330万人因受饥饿和虐待而死亡;第四,谋杀弱智及残疾人;第五,通过警察和司法机构以恐怖方式消灭政治反对派。(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38.)这些罪行是纽伦堡审判和战后盟国及德国司法追究纳粹罪犯的定罪依据。

纽伦堡审判拉开了盟国战后对德国实行“非纳粹化”的序幕。至50年代初,盟国军事占领当局对德国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政治清查,对有罪者继续予以惩处。纽伦堡审判和这一时期的“非纳粹化”对铲除纳粹主要骨干力量、推进德国战后民主制度的建设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在纽伦堡审判和基于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Kontrollratsgesetz Nr.10)进行的连续诉讼(Folgeprozesse)中,共有5025名罪犯以战争罪被国际军事法庭判刑,死刑判决806例,其中486例被执行。(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0.)

面对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崩溃和灾难性的战争后果,战后初期,大部分德国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休克状态,他们对纳粹制度的认识和反省首先采取了一种冷漠和麻木的态度,盟国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审查、人员身份鉴定和甄别更加重了这一消极情绪。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虽然感到震惊,但德国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

纽伦堡审判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在国际法上有两个突破,第一,不采用各国普遍实行的“法不溯及既往(Rückwirkungsverbot)”原则,提出了危害人类罪这一新罪名;第二,发动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不仅有关国家而且有关个人也应受到法律惩处。纽伦堡审判向战后西德司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注:1945年至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前的西德法庭(westdeutsche Gerichte),是指在西部占领区内,在盟国占领当局领导下由德国人组成的各级法庭,它有别于由盟国成员组成的执行纽伦堡审判及其连续诉讼的国际军事法庭。)由于战后西德司法留用了相当多的纳粹政权司法人员,而且战后对纳粹罪犯进行的刑事追诉(Strafverfolgung)又由德国司法机构执行,因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遭遇巨大的内部阻力。在执行审判的过程中,西德司法对在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审判原则提出异议。部分西德法庭甚至拒绝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理由是该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西德司法界也出现了接受和赞同纽伦堡审判原则的声音,理由是习惯法及自然法意义上的反人类罪行应当受到惩罚。意见分歧导致西德法庭在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时出现了混乱,无所适从和相互矛盾的现象甚至出现在同一个法院里。但是纽伦堡审判和由德国人进行的刑事追诉,迫使西德司法界直面纳粹罪行,进行自省和反思,特别是从法律意义

上接受或者重新认识维护人类尊严等基本价值观。

西德司法在战后初期的刑事追诉中取得了一些成果,1945年至1949年共有4419名纳粹罪犯被判刑,其数量接近盟国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注: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2.)但是,这些案件的立案主要不是由于检察机关主动追查的结果,而是根据受害者的举报。此外,在这些判决中,重案判决只有100例。(注:同上。)在这一时期,西德司法还没有开始系统地对纳粹嫌疑犯进行追诉,特别是对参与种族屠杀的重要嫌疑犯进行侦查。1949年9月联邦德国成立后,上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甚至出现了停顿的趋势。表现之一是,在“非纳粹化”结束的同时,大批被盟国军事法庭判刑的纳粹罪犯被特赦,其中包括有谋杀罪行的罪犯,一些在1947年至1948年“行动队审判

(Einsatzgruppenproze)”中被判死刑的罪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并在1951年至1958年被释放。表现之二是,在德国出现了急于结束处理纳粹罪犯的倾向。一项针对基本法131条的有关法律1951年生效,因纳粹历史被停职的公务人员又可以进入原来的部门工作。1954年联邦德国针对纳粹罪犯的第一项特赦法生效,尽管它只涉及罪行较轻的罪犯。1955年西方盟国与联邦德国达成一项协定,在战后进行的连续诉讼中已经结束的诉讼案不能由德国司法再次审理。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战后欧洲形势和阿登纳的历史政策

(Vergangenheitspolitik)直接有关。在冷战和阿登纳政府实行融入西方政策的大背景下,西方盟国改变了战后初期的对德政策,1955年德国加入北约后,德国成为当年战胜国的盟友,德国国内的政治压力明显减弱,消极对待纳粹历史成为这一时期历史政策的主流。在此之前,一项由阿登纳提议进行的研究报告已提出了赦免“所谓战争罪犯”和停止诋毁德国士兵荣誉的要求。(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2.)

直到50年代中期,德国公众普遍接受一种“受骗论”历史观,即“第三帝国”的罪恶行径应该完全由希特勒及其主要战犯集团负责,而全体德国人则是被诱骗的,他们自己最终在战争中和因战争的后果成为“受害者”。(注:Norbert Frei:Vergangenheitspolitik in den fünfziger Jahren.In:Wilfried Loth,Bernd-A.Rusinek (Hg.):Verwamdlungspolitik.NS-Eliten in der westdeutschen Nachkriegsgesellschaft,Frankfurt/Main,New York,Campus Verlag 1998,S.92.)阿登纳政府和德国民众,特别是经历战争的一代都希望尽快结束对纳粹罪犯的审判,这样也就可以结束对纳粹历史和集体罪责的讨论,它典型地反映出当时普遍存在的淡化或减轻纳粹罪责的心态。

1950年后,对纳粹罪犯审理和判决的案例数急剧减少,1955年只有25例,1956年23例。(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3.)尽管如此,刑事追诉并未完全停止,在德国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努力和来自外国,特别是来自以色列和犹太团体的压力下,1957年德国司法开始加强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并以1958年的乌尔姆审判达到高潮。乌尔姆审判对60年代德国社会关于纳粹历史的大辩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1960至1965年对艾希曼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的大讨论,以及1960年起联邦议院先后4次关于追诉时效的辩论。 1958年在德国巴符州的乌尔姆市进行了“行动队审判”。这是50年代后期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最有全国性影响的纳粹罪行审判之一。乌尔姆审判反映了战后德国司法激烈的内部斗争,其中一方赞成对纳粹罪犯实行特赦,对追究的罪犯应确认有追诉时效;另一方则坚持继续对纳粹罪犯进行刑事追诉,要求延长甚至取消追诉时效。对德国司法而言,乌尔姆审判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检察官不仅仅将那些被告发的罪犯绳之以法,而且主动追查和揭露一些隐藏着的纳粹罪犯。乌尔姆审判的首席检察官舒勒通过亲自查阅档案,将另外9名罪犯押上被告席。在乌尔姆审判中,有上百名参与谋杀犹太人的罪犯被起诉和公审。审判通过媒体的连续报道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德国司法失职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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