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笔记(总论、增值税、城建税、营业税、消费税
更新时间:2023-04-22 18:2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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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 一、 税法总论 .......................................................................................................................................................... 1
二、 增值税.............................................................................................................................................................. 2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8
四、 营业税.............................................................................................................................................................. 8
五、 消费税............................................................................................................................................................ 11
六、 企业所得税 .................................................................................................................................................... 13 一. 纳税义务人 .................................................................................................................................................... 13
二. 征税对象 ........................................................................................................................................................ 13
三. 税率................................................................................................................................................................ 13
四. 应纳所得额的计算 ........................................................................................................................................ 13
五. 特殊事项 ........................................................................................................................................................ 15
(一)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 15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 15
(三)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 15
六. 税收优惠 ........................................................................................................................................................ 17
七. 应纳税额的计算 ............................................................................................................................................ 17
八. 源泉扣缴 ........................................................................................................................................................ 17
九. 特别纳税调整 ................................................................................................................................................ 17
十. 征收管理 ........................................................................................................................................................ 18
七、 个人所得税 .................................................................................................................................................... 19
一、 税法总论
(一) 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二) 税法原则:四基(税收法定原则、公平、效率、实质课税)六适(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过
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
(三)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征纳双方,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客体(征
税对象)和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是税法的灵魂。税法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产生税收法律关
系。
税收法律关系事实(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亡
(四) 税收分类:法律、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1. 税收法律(四法一决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
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 准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立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6个暂行条例。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
5. 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6. 地方规章:
(五) 税收实体法体系:
1.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4. 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主要涉及消费税、分包单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比如增值税也有涉及但范围较小。
二、 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 征税范围:销售或进口(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规定: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1. 特殊项目:货物期货:期货实物交割环节
2. 银行销售金银
3. 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移的征收增值税,所有权未转移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清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销售额的确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
(3)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or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
税税率)
(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1. 基本标准,应税销售额,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下。(生产、提供劳务,或
生产、提供劳务为主,兼营批发零售)
除此之外,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下。
2. 特殊规定
其他个人(自然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会计核算健全,也达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按规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则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还不能抵扣进项税。
(四) 税率与征收率
1. 基本税率:17%
2. 低税率:13%
(4)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5) 水(自来水、热水)、煤(居民用煤炭制品)、气(冷气、暖气、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沼气)
(6) 图书、报纸、杂志
(7)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8)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干姜、姜黄、橄榄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13%,)
3. 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3%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料】——把石块烧成了石灰【砖、瓦、石灰】——和水泥【商品混凝土】——建成了一个小水电站【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自来水(就是6%非可选择)、砂土石料、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微生物 、人体血液、小规模电力。
(5) 简易办法4%,寄售、典当死当、免税商店零售
(五) 销项税额计算(★★★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1)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六) 进项税额计算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买价
*13%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烟叶收购价格*1.1*1.2*扣除率(
13%)
运输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7%
购进免税商品的运输费不得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关于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归纳:
商业企业的零售价、普通发票上所列明的销售额、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收入、包装物押金一般都是含税收入、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自产货物金额(自产货物部分交增值税,一般都是含税的)
税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
(3)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 以上货物及免税货物的运费
(5) 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具体分析: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
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
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
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 混合销售和兼营
1. 兼营:
(1) 兼营不同税率: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2) 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和内在联系。按主营业务划分。
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求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八)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 其他: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是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常考不衰的组合
(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免剔抵退-生产企业
先征后退-外贸企业
1.基本条件: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收购出口
(3)其他: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用于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收取外汇的货物;国内采购运往境外投资。
2.免税不退税的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出口。
(3)外贸企业购进免税货物出口。
3.免税不退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
(2)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
(3)出口卷烟
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进项税,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所含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计入产品成本。
4.生产企业-免剔抵退
(1)基本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免抵退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2)计算过程
免:出口货物生产环节增值税
剔:(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抵: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正数:不涉及退税;负数即期末留抵税额:计算退税)
退: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十)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免税,所以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不是退其应纳税额,而是退其采购进货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与退税率相乘计算的金额。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十一) 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项目
“农民古书学避孕,盲人援助显微镜”
农民——(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古书——(2)古旧图书
避孕——(3)避孕药品和用具
盲人——(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援助——(5)外国政府、图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显微镜——(6)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不是个人或企业)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企业)。
(2)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3党报党刊、政府及政府组织报刊、中小学课本、少年儿童报刊、少数民主文字出版物、盲文书刊、五个民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县以下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书店先征后退。
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软件产品、动漫产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12年新增)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3○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
即征即退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十二)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
不用刻意背诵。
1. 一般规定:
(1)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获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当天。
(2)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3) 扣缴义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3. 具体规定
(1) 直接销售,收到货款或获取销售款凭据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无约定则货物发出当天
(4)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当天。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日。
(5)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4. 纳税期限:1,3,5,10,15(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1月,1季度(期满日起15日内申报)
(十三)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 固定业户外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机构所在地,无证
明——销售或劳务发生地;未在销售或劳务发生地缴纳——机构所在地补征
3.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缴纳——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4.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5.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
(一) 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 税率:城7%,县镇5%,城县镇以外1%
(三) 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含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免征或减征三税,同时减免城建税
3.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4.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四、 营业税
(一) 纳税义务人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
1. 境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接受方在境内;土地使用权在境内;
不动产在境内
2. 应税劳务的范围:金融保险、服务业(5%),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5-20%) 特殊事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要交纳两道营业税
(二) 税目与税率(今宵五福,交流见闻-金融保险、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5%),交通
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
1. 金融保险5%
特殊事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征营业税
2. 服务业5%(代理、广告、租赁、仓储、旅游、旅店、饮食)
(1)代理:无船承运
(2)租赁:远洋运输干租、航空运输光租、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3)旅游:景点索道
(4)其他: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港口设施保安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5)不缴纳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含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发行福利彩票;2012年1月1日起,旅店
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
3. 交通运输业3%(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装卸搬运)
程租、期租、湿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服务业)按3%征收营业税
4. 邮电通信业3%(邮政、电信)
邮政业务中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
电信业务里电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5. 建筑业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工程作业)
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
自建自用、出租、投资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劳务的征税范围
6. 文化体育业3%
出租场地举办文化活动属于“服务业——租赁业”范围
7. 娱乐业5-20%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税率
8. 销售不动产5%(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不动产投资,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也不收营业税。
自建销售,交两道营业税
9. 转让无形资产5%(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出租电影拷贝) 以无形资产投资,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也不收营业税。
(三) 计税依据:★★★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1.
2. (1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入价-卖出价(不含相关税费)
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
保险业务,初保:全部价款,储金:(期初储金+期末储金)÷2×1年定存月利率,分保:减分保保费
(2) 服务业
差额计税:广告(减发布费,注意不能扣广告制作费),无船承运(减海关费,报关、港杂、装卸费),旅游(减替旅游者支付的食宿门票交通等)
(3) 交通运输业
减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费用
(4) 邮电通信业
减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
(5) 建筑业
销售或转让购入的,减购入成本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减抵债作价
(10) 其他规定
折扣额和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折扣后价格计税;折扣额另开发票,折扣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四) 应纳税额计算
1. 兼营不同税目,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2. 混合销售: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按主营划分。特殊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营业税与增值税范围划分)
(1) 邮电业:
集邮商品生产,增值税;
集邮商品销售、发行报刊,邮政部门-营业税,其他单位个人-增值税
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相关电信服务-营业税,仅销售电信物品-增值税
(2) 其他
燃气公司,初装费-增值税
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营业税
(3)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同兼营)
3. 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构核定。
(五) 税收优惠
1. 起征点(针对个人,同增值税):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部额300-500
元。
2. 法定减免(残农托医学馆)
(1) 残-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2) 农-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口、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3) 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
(4) 医-医院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5) 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6) 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
收入,宗教场所举办的宗教、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3. 其他规定减免(共45条)
(1)保险公司:1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预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的四种情况: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租赁业。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转让金融产品,转让当天
其他为收讫收入或取得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销售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电信业务,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通过网络提供培训、信息、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 消费税
(一) 纳税义务人
1.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指,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
(二) 征税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5%:金银钻(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 税目(衣食住行乐)
1. 衣:
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使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征消费税。
高档手表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 食:
木制一次性筷子
烟
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喝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一律缴纳消费税。
3. 住:
实木地板
4. 行
小汽车(不含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成品油。汽油、柴油、润滑油(含润滑脂),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汽车轮胎
摩托车
游艇
5. 乐
高尔夫球及球具
鞭炮焰火。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消费税
(四) 计税依据
从价、从量、复合
换投抵,按同类最高价格计算消费税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
(五) 应纳税额计算
1. 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
(1)
计税基础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当月无销售价格,按上月或最近月份;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2)
组价公式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
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
代收代缴(特殊:委托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未代收代缴,委托方补缴(已销售按销售价、未销售组价)、受托方受罚(税额50%以上3倍以下)
(2)
计税基础,
按照受托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当月无销售价格,按上
(3)
组价公式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税率)
4.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1) 计税基础,组价
(2)
组价公式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
(六) 抵扣规定
1. 外购:生产领用数量 2. 委托加工:同上
3. 规定(10类可抵扣)
产的卷烟)、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润滑油、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高尔夫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鞭炮焰火。(高档手表、酒、小汽车、游艇、部分成品油,不可抵扣)
(七)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
(2)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 委托加工:收回当天
(4)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2. 纳税期限,1,3,5,10,15(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1月,1季(期满之日起15内申报)(同增值税)
3. 纳税地点,
(1) 销售及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 委托加工: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解缴
(3) 进口:报关地海关
(4) 异地销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六、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企业和其他渠道收入的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or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2)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and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委托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来源于境外与其境内所设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3. 所得来源: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交易、劳务发生地。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方、负担、支付方企业或个人所在地。转让权益性资产、股息、红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三.税率
1. 基本税率25%
2. 低税率20%
3. 原低税率过渡到25%
四.应纳所得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一般收入确认
跨年度租赁,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租赁期内均匀计入年度收入
2.特殊收入确认
非货币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集资、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视同销售
3.处置资产收入确认
税视同销售不同)
4.企业转让限售股
(1) 解禁后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 解禁前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
5.收入实现的确认
(1)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按购进处理。
(2)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的方式融资,收到款项记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售
价的差额确认为回购期利息。
(3) 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4) 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一次
性计入当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上缴财政不征税)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及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征收企业
所得税。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型收益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含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
益。
非盈利企业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
7.各项扣除
(1) 扣除原则:真实合法
(2) 扣除范围:区分权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
折旧、摊销扣除;除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3)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合理部分据实扣除。 ○
2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据实扣,为投资者或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扣。 ○
4利息。 ○
向金融机构借,据实扣;
向非金融机构借,不超过金融机构标准部分可扣;
向关联企业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金融机
构5:1,其他企业2:1。
向个人借,满足条件可扣(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了借款合同)
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营业收入的5 ,孰低 ○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7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会计利润的12%。○ 8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总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
分摊的,准予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财产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15%
人身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10%
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 不得扣除的项目
支付的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及被没收的财物
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指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5) 亏损弥补 5年内,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的递减境内经营机构的盈利。
五.特殊事项
(一)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 固定资产:
盘盈,以完全重置价值为计税基础。
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火车、飞机、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
家具5年;火车、飞机、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2. 生物资产
停止使用的生物性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3. 无形资产
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过的
折旧年限,10年。投资或受让的,按合同约定。
4. 长期待摊费用
范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摊(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使用
寿命延长2年以上)
5. 存货
6. 投资资产(成本法)
7.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处理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实际资产损失(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
(三)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国外,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
新企业。企业全部及产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可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 债务重组。
a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转让非货币资产+按货币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b.债转股,债务清偿+股权投资,确认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1000
万元股权
行为1:偿债——有清偿所得(债务人)或损失(债权人)
行为2:投资
c.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d.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1000万元债权800万元清偿
债权人——有清偿损失
债务人——有清偿所得——要交纳所得税
(3)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 特殊处理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
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
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六.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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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3.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 境外所得抵扣
1.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
(三)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1.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或能合理计算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
2. 核定企业所得税:
(1) 同类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
(2) 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核算或测算核定
(4) 其他合理方法
(5)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1) 按收入总额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利润率
(2) 按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利润率)×利润率
(3) 按经费支出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利润率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预售预缴(分季或分月)
八.源泉扣缴
(一) 基本概念: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收入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 扣缴方法: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问题
1. 到期应付未付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实际支付时扣缴;计入资产的,计入时扣缴。
2. 担保费税务处理:
3.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以收入总额减去作为计税基础的余额计算缴纳,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
扣代缴。
4. 融资租赁,以租赁费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
5. 出租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金收入全额计缴。
6. 股息红利,利润分配决定日和实际支付日孰先。 7. 股权转让,直接转让以合同约定日期;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转让,依市场交易规则;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 基本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
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 母公司以管理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 调整方法:关联企业所得不实,按如下方法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
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四) 核定征收: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或提供的而资料虚假不完整,不能真实反
映情况,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利润率、成本价合理费用和利润;关联企业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
(五) 加收利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作调整,并加收利息。,从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补税期间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
十.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1. 注册登记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 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4. 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二) 纳税期限
年度终了5个月内申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60日内。
(三) 纳税申报
按月按季预缴的,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四)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
2.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
构、场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征管办法。
3. 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4.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说得额的1/12或1/4预缴。
6.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0.35)、
职工工资(0.35)和资产总额(0.3)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
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
年不作调整。
7. 预缴比率,分支机构50%,总机构50%(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五)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
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3.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管辖由地税局负责。
4.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
转税税种决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证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七、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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