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置房商品砼招标文件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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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 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房(二期)项目工程 CSCEC-WZ-5014314078-F2-2015001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和要求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所述物资设备进行投标。

1招标编号:CSCEC-WZ-5014314078-F2-2015001 2招标内容:商品混凝土 3发标时间及地点:

3.1发标时间: 2015年5月15日 3.2发标地点: 中建八局阜阳市要素大市场项目部会议室 4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4.1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5月19日 4.2投标地点:中建八局阜阳市要素大市场项目部会议室 5开标时间及地点:

5.1开标时间: 2015年5月19日8:30

5.2开标地点:中建八局阜阳市要素大市场项目部会议室 6招标人联系方式:

6.1联系人:李伟 刘冬志 6.2电话: 18660928181 18655305118 6.3传真: /

6.4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701室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 工程概况

1.1本工程为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区二期项目,含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幼儿园、小学、商铺等,总建筑面积约410000平方米。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产品必须是阜阳市当地知名企业的产品。

2.2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该物资设备的生产商或获得该物资设备生产商出具授权代理书的代理商。

2.3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

2.4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

3 投标保证金:

3.1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5,0000.00元整)。 3.2 投标单位以自身单位银行账号汇款到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账户名称: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账号:3400 1464 5080 5300 0811,开户行:建设银行合肥市蒙城路支行,各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1日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汇单中注明:“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区二期项目商品砼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将汇单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禁止以个人名义(即开户名称为个人)缴纳保证金,递送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保证金汇款证明。

3.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布中标结果后五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随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3.4 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与其他投标人有串通

投标、陪标行为,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常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 招标文件发售

4.1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套,售出不退。 5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5.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5.2 投标人应提交自身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标时出具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生产厂家注册资金证明、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体系认证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的公章。

5.3 投标人主要业绩材料及证明(近3年)。 6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6.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7 投标有效期

7.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14 天。 8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版内容必须准确。

8.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8.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9.2 每一密封档案袋上注明“于北京时间2015年月 日 时(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9.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0 废标条件

10.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0.2 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函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封面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5)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11 合同授予 11.1 主要合同条件:

11.1.1交货时间:甲方根据施工进度,以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物资进场时间,乙方按时进场。

11.1.2交货地点: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房(二期)项目工程指定的施工地点。 11.1.3付款方式:

11.1.3.1乙方将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每月20日结算已浇筑完成混凝土方量,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30个工作

日内付至已结算混凝土(且已取得二十八天强度试验合格后的)货款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混凝土货款的85%;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每月支付剩余已结算混凝土货款的2.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正式有效机打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或转帐支票,具体方式在实际货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1.1.3.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11.1.3.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或转帐支票,具体方式在实际货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1.2.1质量要求: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部分,中标方所供应物资必须完全符合第三部分中的要求,在现场的实测过程中如果发现所供物资规格达不到其中的要求,将予以退场,且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2 .2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实质性内容不允许修改。

11.2.3 结算方式:供货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甲方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由乙方留存。双方约定按照以下①-③条方式进行过程验收,最终结果结算按第○4条进行结算。

①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车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②以抽检法验收供货数量,每10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或量方的计量方式,

取最小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结算数量按实际验收结算数量,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甲方随时不定期抽查混凝土数量,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此车混凝土数量与乙方发货单数量不符,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该车货物价款的5倍罚款,以前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按此车方量同比例折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③每批次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应与甲方图纸预算量(扣除钢筋、预埋(预留)

管、洞口等所占体积)对比,若此次浇筑量超出甲方图纸预算量的1.5%,则按照甲方的图纸预算量(扣除钢筋、预埋(预留)管、洞口等所占体积)结算,乙方无条件接

受。

○4当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结果不一致时,按体积最小者结算。 11.2.4混凝土的过程控制

①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采取任何形式的抽查,不限于过磅、验方、分层分部位实际测量,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此车混凝土数量与乙方发货单数量不符,甲方对乙方按该车5倍价款罚款,同时在当月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同比例扣除此车差量计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②甲方不定期分层或分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测算,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发货单数量大于实际测算数量按实际测算数量结算。

③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检查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内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已经全部放完,保证出场车内无留存,甲方有权随时抽查出场车辆,车内留存超过0.2立方时,甲方对乙方按该车5倍价款罚款,同时在当月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同比例扣除此车留存量,乙方无条件接受。

12 招标人权力

12.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12.2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接受对单价的任何变动。

12.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自行处置。

12.4 中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中标手续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从其他投标人中另行选择。

12.5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时,招标人有权作废标处理。 12.6 报价单项价格不得超过控制价的10%。 12.7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和要求

1.质量要求:

1.1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092-2012标准和《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标准和图纸要求。

1.2 本工程地下室与基础工程为了防止碱集料反应,应采用低碱水泥及低碱类外加

剂。防水砼的配合比通过实验确定,抗渗等级应比设计等级提高一级(0.2MPA)。其他粗骨料、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相关技术要求详见图纸及相应规范、规程。

1.3投标单位的供应物资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招标单位ISO14000环境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

2.技术要求:

根据需方的预拌混凝土定货单的要求,按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进行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供应,并向需方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3.资料要求:

3.1 混凝土配合比原件;

3.2 各种材料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存放处); 3.3 每批混凝土的合格证、七天和二十八天标养试块强度报告; 3.4 投标方提供的混凝土坍落度必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

3.5 在冬施期间,投标方提供的混凝土必须保证混凝土的出罐温度在10℃以上,入

温度在5℃以上,以及国家规范要求的其他技术和质量要求。

3.6 浇筑混凝土期间,调度必须在场,保证混凝土及时进场及周边环境协调,如发生

调度不在现场、供应不及时,每次罚款五千元。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

买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甲方) 卖方: (以下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承包的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房(二期)项目工程工程所用商品砼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愿共同遵守。

1 采购与供应

1.1 本合同价款暂定: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最终甲乙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1.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数量为暂定量,乙方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

清单》供应。

1.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

1.5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单价,指运抵本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货物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合同签订后不做调整。

2 质量要求

2.1 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预拌混凝土》GB/T14092-2012标准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标准。

2.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应符合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房(二期)项目工程工程设计规范相关章节及图纸设计要求。

2.4 本工程地下室与基础工程为了防止碱集料反应,应采用低碱水泥及低碱类外加剂。防水砼的配合比通过实验确定,抗渗等级应比设计等级提高一级(0.2MPA)。其他粗骨 料、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相关技术要求详见图纸及相应规范、规程。

2.5 乙方的物资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

2.6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载日期为准) 365 天。

2.7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8 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借故推脱或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2.9供货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甲方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由乙方留存。双方约定按照以下①-③条方式进行过程验收,最终结果结算按第○4条进行结算。

①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车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②以抽检法验收供货数量,每10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或量方的计量方式,

取最小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结算数量按实际验收结算数量,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甲方随时不定期抽查混凝土数量,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此车混凝土数量与乙方发货单数量不符,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该车货物价款的5倍罚款,以前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按此车方量同比例折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③每批次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应与甲方图纸预算量对比,若此次浇筑量超出甲方图

纸预算量的1.5%,则按照甲方的图纸预算量结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4当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结果不一致时,按体积最小者结算。 3质量的检验

3.1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092-2012标准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标准对混凝土进行检验。

3.2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验收以现场混凝土的试件标准养护28天,以GB/T50107-2010的有关强度评定方法进行评定的结果为标准。取样、养护不规范的,按发货时取样养护试件的质量为准。

3.3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表)、监理、乙方按GB/T14092-2012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共同见证提取,作好记录和标记,并进行标准养护。

3.4试块达到混凝土养护龄期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表)委托甲方、监

理、乙方三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

3.5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表)按国家GB502204-2002.7.4.7的有关标准严格作好混凝土浇筑振捣后的养护工作,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表)不按规定振捣养护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3.6当甲方发现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双方就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协商解决,必要时书面上报有关质监机构解决。

3 供货时间及地点

3.1 交付时间:详见附件1《计划物资采购与供应清单》。 3.2 甲方工程所在地:阜阳市颍东区中兴路与富民路交叉口。

3.3 交付地点:阜阳市颍东区颍新安置房(二期)项目工程工程指定存放点。 4 结算

16.1甲乙双方每月20日前办理完上月物资结算手续。

16.2结算方式:供货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甲方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由乙方留存。双方约定按照以下①-③条方式进行过程验收,最终结果结算按第○4条进行结算。

①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车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②以抽检法验收供货数量,每10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或量方的计量方式,

取最小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结算数量按实际验收结算数量,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甲方随时不定期抽查混凝土数量,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此车混凝土数量与乙方发货单数量不符,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该车货物价款的5倍罚款,以前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按此车方量同比例折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③每批次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应与甲方图纸预算量(扣除钢筋、预埋(预留)

管、洞口等所占体积)对比,若此次浇筑量超出甲方图纸预算量的1.5%,则按照甲方的图纸预算量(扣除钢筋、预埋(预留)管、洞口等所占体积)结算,乙方无条件接

受。

○4当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结果不一致时,按体积最小者结算。 5 货款支付

5.1 乙方将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每月20日结算已浇筑完成混凝土方量,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混凝土(取得二十八天强度试验合格后的)货款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混凝土货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每月支付剩余已结算混凝土货款的2.5%。

5.2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5.3 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或转帐支票,具体方式在实际货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6 合同变更

6.1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或总承包合同变更,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乙方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甲方对所采购物资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物资价格不变。

7 双方责任

7.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甲方收货代表: 刘冬志 ,联系电话: 18655305118 。 乙方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物资顺利交接。 7.2 混凝土的过程控制

①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采取任何形式的抽查,不限于过磅、验方、分层分部位实际测量,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此车混凝土数量与乙方发货单数量不符,甲方对乙方按该车5倍价款罚款,同时在当月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同比例扣除此

车差量计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②甲方不定期分层或分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测算,乙方无条件配合,如发现发货单数量大于实际测算数量按实际测算数量结算。

③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检查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内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已经全部放完,保证出场车内无留存,甲方有权随时抽查出场车辆,车内留存超过0.2立方时,甲方对乙方按该车5倍价款罚款,同时在当月所供混凝土每车方量均同比例扣除此车留存量,乙方无条件接受。

7.3 乙方应将物资按约定时间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工地现场时必须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乙方因供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运送甲方现场物资出场,一经发现,甲方按照“以一罚十”原则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7.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甲方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甲方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货物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价和合同价的差额、固定费用及杂费等),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7.5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物资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7.6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乙方、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7.7 乙方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7.8 乙方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

等,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7.9 乙方运抵甲方指定现场的物资,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物资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7.10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甲方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乙方,乙方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7.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7.12 乙方须在样品和样品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在提交文件上注明与合同文件约定不同之处。

7.13 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8 违约与赔偿

8.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乙方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甲方指定现场存货地点,甲方向乙方收取逾期运达物资总额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乙方应配合退场,不予配合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甲方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乙方所供物资不符合要求,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予以接受。

8.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下列条款向甲方赔偿:

(1)同意甲方拒收物资,并把被拒收物资的预付货款返还甲方。

(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

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货物所需的其它费用。

(3)根据物资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物资价格。

(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物资,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8.4 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乙方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该索赔,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9.2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9.3 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 争议解决

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1)程序解决: (1)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其他

11.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

信函、样品资料等。

11.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 11.4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 11.5 合同附件:

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清单》; 附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

商品混凝土采购

投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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