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书 (建筑工程)

更新时间:2023-05-18 05:5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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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规划意见书 (建筑工程)

为配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规划许可程序性规定正在调整中。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对项目的相关批复及规划文件,如:

(1)危改项目:市、区危改办对危改项目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意见及批复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纸材料;

(2)市级开发区或产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市政府对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设计图纸黑(或申请人为入区单位,还需提交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入区单位的批复意见及用地范围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3)绿隔项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市规划院核定的"规划意见书"(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规划意见书"附图4份。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前一阶段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7、申报的建设项目拟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并用铅笔画出用地范围;

9.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建设主体是否与立项批准文件相符;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3)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与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6)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建设单位须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工作,并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

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书》复印件(固定格式);

(7)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未审查过设计方案的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将在招投标备案阶段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专项检查。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规划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8)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规划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6、《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7、《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8、《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0、《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3、《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5、《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

17、《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19、《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委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1)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2)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3)申请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求作出原规划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补正、变更或说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意见复函》答复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三)规划意见复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1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1份;

3、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

4、原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被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所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相应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北京市 建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 申请、受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a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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