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公司爆炸物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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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公司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而流入社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分管物业副总经理、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保卫科、党群部、经管部、安培中心、各矿井(建井队)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规范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落实,考核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和管理情况。

2、矿井由书记或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四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护员)专题会议,认真总结本月火工品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同时上报生产部、安全检、保卫科共同予以解决存在的问题。

3、由保卫科牵头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涉爆人员安全例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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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及安检部、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包括建井队、矿井炸药库的班长也要参加,通报一个季度来爆炸物品领退、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安监部、规划部、保卫科每月利用中夜班生产的时间对爆炸物品地面库房、重点人员换衣箱、井下使用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生产部、安监部将爆炸物品使用与管理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5、生产部与安监部对爆炸物品保管、使用、管理日常检查的同时监督放炮管理工作,抓好炸药、雷管发放、“三人连锁”、“一炮三检”和放炮警戒制度的落实。

6、保卫科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的审批供应,抓好爆炸物品的储存、保管、发放和清退登记、销毁处理、电雷管导通编号、防火、警卫工作,对生产矿井、建井队爆炸物品的使用监督检查。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和延续公司各生产单位相关证照。

7、公司安培中心负责培训、办理各生产单位爆破员、安全员的特殊工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训。

8、生产矿井负责本矿井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矿井爆炸物品存放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督促放炮员遵章作业,每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工作;每天对放炮器发放、爆炸物品的发放、清退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爆炸物品在领取、使用、退库过程中流失。

三、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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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各使用、保管单位必须成立以单位主管为负责人的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及抓好工作兑现;对爆炸物品的储存、领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地面库房管理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爆炸物品的守护、保管必须是专职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有爆炸物品专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双证),方可上岗。

2、爆炸物品入库装卸作业必须做到: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区。

(2)在有大风、大雨、雷电的天气下,不准进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得添加油料。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得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或穿带钉子鞋、高跟鞋,不许携带火具、手机,严禁野蛮作业,不准翻滚、脚踩包装箱。

(4)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入库。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入库建立台帐。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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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认真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目和双锁锁门。

(2)库房内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规格和室内环境要求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仓库人员至少每天检查一次仓库,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处理并上报保卫科。

(4)使用、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岗位人员要牢记公司调度室、保卫科和派出所的电话,如遇或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保卫科及派出所。

4、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是由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员作业证》和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公司保卫科对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由使用单位负责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5、保管员负责保管手持机、报送机,保持手持机清洁,一旦人为损坏,由当班保管员负责;每次爆炸物品出入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操作手持机,在清点爆炸物品规格、数量一致后用手持机结束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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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马上停止使用,并立即联系保卫科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严禁保管员私自处理;爆炸物品退库时要认真操作手持机,避免数字输入失误;如果保管员在使用手持机发放和退库过程中出现错误,要及时汇报,不得私自使用手持机进行随意操作。

6、保管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出入库单的实际数量按规定要求进行发放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尤其在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当面清点爆炸物品的数量,确认无误后交予爆破员。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前后必须要安全员监督领取,并且押运人数不少于4人。运输途中必须保证雷管、炸药分运,间隔距离不少于10米。

7、守护员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住宿,对入库内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8、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库房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开启。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晚上坚持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巡逻白天每隔2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隔1小时巡逻一次。守护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方面是否齐全有效。

9、严格交接班制度,当面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接班人没来交班人不准走,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科及公司领导汇报。

(二)领退使用管理 1、爆炸物品领退管理:

(1)火工品使用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建立个人专用爆破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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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名爆破员只能领取雷管200枚,如有超领给予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各罚款200元,给予单位领导罚款500元,给予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13、对爆炸物品库房设备出现属于人为损坏的,根据公司相关设备赔偿制度规定由当班值班人员进行赔偿。

14、对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保卫科及公司调度室的,对当班人员罚款100元,因此造成损失的,对当班人员罚款1000元。

15、不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的人员罚款100元。

16、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电雷管必须编号发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对私自关闭技防设备的当班人员罚款100元。对不会调取监控录像的守护员罚款100元

18、对擅自停发火工品,造成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给予当班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9、对在值班室饮酒、脱岗的当班人员,罚款500元;造成爆炸物品丢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停职检查。

20、非法销售爆炸物品的,盗窃爆炸物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各矿井私自雇佣无证及没有经过培训的保管员或守护员,给予单位罚款2000元。

22、在储存、装卸爆炸物品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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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本规定要求操作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退、使用管理考核

1、对未持有当班领导签发的爆炸物品领取单,到库房领取爆炸物品,或爆炸物品领取单上领导未签字而发放的,对库房保管员、领取人处罚款500元。

2、在领取到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本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公司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库房押往井下工作点,中途不得换人,押运途中不能将火工品带到生活区或办公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安全员领完火工品后必须全程押运,将火工品从火工品库房押运到井下临时存放点,不得混装押运,不得只押运到井口目送火工品下井,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给予安全员、放炮员各罚款1000元,对跟班领导罚款500元,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给予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2000-10000元并停止工作追查处理,对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跟班干部、安全副矿长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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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炮工、安全员配合检身工对出、入井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未进行清点检查、记录不认真填写,虚填漏填、不核实爆破日志记录的,分别对以上人员各罚款200元;如因记录不全或不真实、不核实爆破日志本记录、不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制度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对检身工给予1000-10000元罚款并停职检查。

5、爆炸物品进入工作面现场后,不分类入箱管理、乱扔乱放的、爆炸物品箱不上双锁、没有炸药、雷管箱,箱子不符合规定、无标识牌的,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各罚款500元,主管安全的副矿长罚款400元,安全员、班长、放炮员各罚款200元。

6、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对工作面爆破物品的出、入箱使用情况不进行详细记录的,不真实填写现场实际爆破日志和不签字的给予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100元。

7、对随意涂改爆破日志和撕毁爆破日志记录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8、工作面炮头引药制作完成后,未安排专人看管的,给予班长罚款200元。

9、装药完成后,不将未使用的剩余爆炸物品回收入箱管理的,给予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200元;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给予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2000-10000元并停止工作追查处理,对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跟班干部、安全副矿长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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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药时,雷管脚线未短路的,一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要求,对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对放炮员、安全员各罚款500元。

11、装药时,必须采用非金属物体做炮棍,不得使用钢管、钢筋等导电物体,否则对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300元。

12、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按作业规程及本规定相关要求设置好放炮警戒,否则对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班长各罚款500元。跟班干部罚款200元。

13、工作面要求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放炮,不得平行作业,否则给予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14、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否则对放炮员与班长、安全员各罚款1000元,对跟班领导及主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停职处理,对跟班领导、主管领导按徐矿集团关于职务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5、生产矿井与建井队相互协商,安排炸药房保证随时可以清退炸药、雷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否则给予矿井党政主管各罚款200元,发药员、库管员各罚款200元,因此而造成停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其他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6、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出井后,对不立即直接退库、在退库途中停留或进入生活区的,对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100-500元。

17、当班对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不退库直接交由下一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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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500元,对跟班领导(建井队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副矿长罚款400元,火工品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因不退库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对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跟班领导、安全副矿长、建井队各罚款1000-5000元。

18、当班下班后,爆炸物品实际剩余数量与爆破日中剩余数量不相符的,必须向跟班领导汇报后查明原因,并对放炮员、安全员、班长各罚款100元。

19、井口皮带吸铁器上如发现有电雷管而未及时回收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因未及时回收而造成丢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20、当班剩余爆炸物品退库过程中,不与库房保管员认真履行退库手续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21、使用火工品单位每月由矿井的书记或者主管安全的副职(建井队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涉爆人员专题会议、并留有会议记录,不执行的,对以上人员各给予罚款200元。

22、规定一个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放炮器放炮,由矿井的书记或者主管安全的副职(建井队负责人)负责管理签发,放炮工签字领取,同时报公司生产调度室登记,无分管领导签字、不得发放,由跟班干部监督执行,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分别给予矿井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放炮员罚款100元

23、严格执行涉爆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涉爆人员必须持有公安局培训下发的火工品使用证和行业特殊工种资格证,方可进行放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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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凡是未持证上岗的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罚款300元、副矿长200元、放炮员100元,无证上岗的给予单位罚款2000元、党政主管(建井队负责人)各罚款500元、主管安全的副矿长罚款400元、放炮员罚款200元。

24、每月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不定期的火工品专项检查,如果查出火工品使用单位存在与上月的重复问题,除给予责任人加倍处罚以外,单位给予每一条500元罚款。

(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管理单位因管理混乱、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对单位主管领导按徐矿集团关于职务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奖励

1、对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操作的人员一次给予奖励200元。 2. 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对火工品使用没有出现问题并管理较好的评选出一个单位(根据单位头面的数量),给予奖励5000-10000元。其中矿长书记各奖励500元,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奖励400元以及其他参与火工品管理使用的人员由生产部造册、领导审批发放。

3、对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出现违反本规定的矿井,未因为火工品使用、管理发生事故的单位,年底给予奖励10000元。

五、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发布后,原赛尔公司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本规定解释权归赛尔公司。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相抵触的按照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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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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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a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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