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更新时间:2024-05-02 18: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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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背景:
《公司法》(2013.12.28)。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分析:
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予以明确规定,但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于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是可行的。(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且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大量存在。
法规链接:
1.《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1.10)
《公司法》(此处指1999年修订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3. 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十三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3.的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涉及流通股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规定并未对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进行特殊限制。)
关于限售股的执行裁定案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长江、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正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6、3227、3231、3233号公证书及(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6682号执行证书,受理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申
请执行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执行裁定。现吴长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吴长江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裁定对尚在限售期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票的评估、拍卖行为,待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依法进行减持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以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理由为:第一,2015年6、7、8、月,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历史罕见的股灾,导致股价非理性下跌,超出市场运行规律,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评估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坚持通过市场正规操作变现再执行的意见。第二,2015年11月27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珠中法民执证字第1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在未依法作出结论前应当中止执行。第三,2014年2月珠海中院执行局法官就《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发出调查函,2014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就珠海中院调查函正式复函明确指出:对于限售股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不建议以拍卖等方式将处在“不得转让”期间的股份强行过户。第四,申请执行人已将股票进行首轮冻结,完全可以在股票解除限售措施后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实现变现执结之目的,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有事实保障,可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称,一、异议人在评估报告征求意见已提出相同异议,评估机构之前已用专业意见驳回。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已考虑到了异议人所述的中国资本市场情况及不确定因素,且回复合理、评估符合相关规定。二、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申请一案不应中止本案执行。三、证监会并未对本执行案提出个案意见,限售股在交易所规定及实践层面均有大量拍卖先例,拍卖操作不成问题。四、在操作层面,本案中后续的司法拍卖,将对竞买人资格和“限售”承诺做出规定,即成功竞拍人仍必须遵守剩余限售股的规定。这也体现了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限售流通制度的尊重和落实,而非破坏。五,通过二级市场变现不构成本案中止执行的合法理由,而且会侵犯申请执行人行使质权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查明,新世界公司与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5月22日,债权人新世界公司与债务人吴长江、保证人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函》,上述合同经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6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7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31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33号。2014年9月10日,经新世界公司申请,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作出以上合同的执行证书,编号为(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6682号。该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有限公司、山东雷士光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210222222.22元(暂算至2014年8月21日止),以及罚息、违约金(罚息和违约金均按《借款合同》等约定计算)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新世界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证券账户号码:01×××16)持有的在本案中冻结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7777778股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份(证券简称:德豪润达,证券代码:x)中的39772730股,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还查明,2014年5月22日,吴长江将其持有的57777778股德豪润达的股票质押给新世界公司,并于2014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
再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在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称:“我会接受司法机关咨询,只对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解释和答复,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
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不建议以拍卖等方式将处在不得转让期间的股份强行过户。”
本院认为,首先,对限售股转让权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限售股持有人通过转让股权牟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限售股持有人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限售股转让的限制应当针对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而非同样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均明确限售股可以予以司法强制执行。其次,吴长江已于2014年将其持有的57777778股德豪润达的股票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异议人吴长江应当知道上述股票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第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在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该复函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故该复函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处理的依据。关于异议人吴长江提出的现在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执行标的现处于首轮冻结,在股票解除限售后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实现变现执结的目的最为合理以及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且本院已受理了此案等主张,并非中止对(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执行裁定执行的法定理由。综上,吴长江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吴长江的异议请求。
二、执行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拍卖且需评估确定价值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30)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
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三、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如何操作 (一)财产保全
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前,法院多会先将其进行保全。上市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波动很大。一般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冻结保证金帐号(不得取走现金,但可卖出或买入深交所股票)。此措施既能控制股票,防止当事人卖出股票后转移资金,又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股市的变化进行正常的操作,避免在股价下跌时因不能交易而造成损失。
第二,停止股票的转托管。此措施停止转托管可防止当事人把股票从已被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商转到其他证券商托管,并乘机卖掉股票转移资金。 第三,禁止用被冻结的保证金购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海证交所对上市股票集中托管,持有上交所股票的股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机构卖
出。此措施可防止把已被冻结的保证金通过买上交所股票后再到其他证券商处卖掉并转移资金。
第四,法院给股票持有人发股票查封风险告知,准许其用其他财产代替股票保全。必须对股票本身保全时,法院不禁止股票交易,但交易时必须有法院准许,交易后款项必须存入指定账户。这时需要法院禁止证券公司为其变更提现账户,然后查封提现银行账户。
(二)司法拍卖
人民法院裁定对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更多细则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规定。
(三)非交易过户
股票过户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二者的区别是:交易过户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买卖后的股权转移确认登记,该工作现由沪、深交易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股票交易与过户同步进行;非交易过户则一般是因为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而需要在投资者之间办理过户,这种情况的过户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可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
非交易过户办理步骤如下:
一、属司法判决执行的过户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出具判决协助执行文件。该书须说明被剥夺证券所有权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如接收方是法人则必须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接受方证券账户卡。 二、由过户当事人双方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判决协助执行文件、双方身份证(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办理的协议书)、双方股东卡及身份证和股东卡的复印件等身份文件申请办理。
三、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的,深证所需先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证所无需填写申请表),连同前述资料一起交柜台操作人员,经柜台操作人员审核有效则受理该项业务。
四、 受理业务后,证券交易所将收到的过户申请资料特快专递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当地分公司,由后者更改投资者股东资料,过户即告完成。一般而言,过户时间上证所需要5个交易日,深证所需另等通知。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30)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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